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最新刑事辩护词模板

最新刑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主持人、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深切地感受到这里的庄严和正义的氛围,我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大家阐明我的观点。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必须立足于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根本。
关于本案的事实,我们要对指控进行逐一分析。
我将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从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证据的缺失。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目前的指控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客观上存在一些缺陷,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充分,甚至有些证据可能带有误导性。
我希望您能够对这些证据进行谨慎的评估,并且对于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指控予以否定。
第二,证据的真实性。
除了缺失,我们还要关注现有证据的真实性。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我们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人为破坏、伪造或错误。
因此,我建议法庭对于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证据的解释。
有时候,同样的证据可能存在多种解释。
我们不能仅凭指控方提供的解释就完全确定被告的罪行。
我将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解释,为您呈现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以揭示事实的真相。
第四,合理怀疑的存在。
根据我们的法律制度,被告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相反,指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的有罪。
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
我将对相关证人进行交叉审问,发现并揭示证人证言中的疑点和不一致之处,以引发合理怀疑的存在。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法庭主持人和陪审团成员们的使命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辩护和证据的呈现,您会找到真相,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今天,我作为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庭审,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被告的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具体纠纷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具体事件]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是案件事实的详细陈述:1. 事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2. 事件经过:[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3. 事件后果:[描述事件发生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二、被告的辩护理由1. 事实上的辩解(1)关于事件起因:[针对原告指控的起因,提出反驳意见,说明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2)关于事件经过:[对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进行澄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原告所述](3)关于事件后果:[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影响,提出反驳意见,说明损失及影响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2. 法律上的辩解(1)关于法律适用:[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提出不同意见,说明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为何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2)关于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论证,提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3)关于责任承担:[若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辩护意见1. 事实上的辩护意见(1)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存在误导,与事实不符。
(3)事件后果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 法律上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非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若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责任。
原告律师的辩护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各位到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今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在此,我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并陈述我方认为的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首先,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我方认为原告的陈述存在诸多不实之处,以下我将逐一进行澄清:1. 关于原告受伤情况的辩护:原告声称在事故现场受伤,但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医疗鉴定,原告受伤的程度与其所述不符。
我方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有旧伤,事故仅加剧了其原有病情,并非直接原因。
2. 关于事故原因的辩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但根据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和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事故发生时,被告已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不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原告所主张的“重大过失”缺乏事实依据。
3. 关于被告赔偿责任的辩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我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
本案中,被告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法律依据的辩护1. 关于被告无过错的辩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被告赔偿责任的辩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3. 关于被告赔偿范围的辩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项目中,部分项目不属于合理费用,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辩护词 朴实

辩护词朴实
以下是为你提供的一份辩护词范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姓名]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勤劳的人,他/她一直以来都遵纪守法,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关于本次案件,我的当事人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她的清白。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我的当事人与案件无关。
我要强调的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相信,在这个法庭上,正义将得到伸张。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们提供的证据,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以上是一份简单的辩护词范例,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辩护词,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重大过错 辩护词范文

重大过错辩护词范文
《重大过错》
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陪审团:
我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被告人辩护。
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我将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辩护,希望您们能够理解并认可我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即使被告人犯有重大过错,但也不能忽视其人格特点和环境因素对其行为的影响。
在被告人的成长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这些环境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的行为。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在犯下重大过错之后,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意和悔改之情。
被告人自愿承担责任,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这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
最后,我还要提醒各位评委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是为了正义和公平。
即使被告人犯下了重大过错,但其也应该有权利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希望大家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被告人的行为,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我对法庭的公正裁决表示信任,希望您们能够慎重考虑,并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词模板范文

辩护词模板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辩护词是法庭上被告方用来自我辩护的一种文书。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词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事实真相。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关于辩护词的模板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姓名),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对所被控告的罪名保持不认罪的立场,同时我希望通过这份辩护词向各位说明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真相。
我要重申我的无辜。
我没有犯下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去犯下这样的罪行。
我十分重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更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
我要说明的是事实真相。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我有一些观点和解释。
我要指出这些证据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可能性,有可能是被无心之人或有恶意之人所篡改或伪造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犯下了罪行,我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
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将这些证据综合考虑,会发现更多的疑点和不合理因素,这些都证明了我的无辜。
我要求法庭尊重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十分重视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事实清楚真相明了,我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的无罪和无辜,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还我清白。
谢谢各位的聆听。
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想先对审判机关能够给予我们公正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在司法程序中,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我会尽最大努力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提请各位审判者注意的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任何故意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一系列不幸的事件中被牵连其中。
我要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将表明,被告方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动。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辩护词范例(律师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
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为b型、0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徐___作案的结论。
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徐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徐___的供述相一致的。
徐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徐___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徐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健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5篇)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5篇)第一篇: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
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注意事项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公诉词中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公诉词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
其中,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当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用于控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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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
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注意事项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公诉词中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公诉词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
其中,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当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a href=///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Σξψ胖匾谰葜Φ贝忧帷⒓跚岽Ψ;蛘呙獬Ψ5氖率岛颓榻凇?br>面、观点鲜明、论点突出、主次分明,同时表现出良好的文化修养,绝不允许对他人讽刺、嘲笑、指手画脚,更不允许攻击公诉人或法庭审判人员。
【范文】“9.18”开封特大馆藏文物盗窃案辩护词案情简介1992年9月18日,在河南开封市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
这是继“蒙娜丽莎”被盗案后的世界第二大文物盗窃大案。
“”案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严重关注。
公安部、××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案发后,开封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侦破专案组,迅速侦破了此案,抓获了“9·18”案的10名案犯,追回被盗69件文物中的68件。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1993年9月18日,即“9·18”案发生一周年之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9·18案4名主犯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其余罪犯也分别作了刑事处罚。
这里发表的是该案第五被告人彭坚的辩护律师的一、二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坚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彭坚的同意,指派朱德武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彭坚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特别注意了第一被告人刘农军的交代和对被告人彭坚的讯问笔录;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彭坚;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告人刘农军、被告人汪义祥进行了调查核实;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
对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及所起作用有了全面、完整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彭坚将“另一方面部分文物……窝藏”,证据确实,事实成立,被告人彭坚亦供认不讳;但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彭坚积极为刘农军伪装文物提供中转场所,将大量文物偷运到广州,致使文物被偷运至澳门,亦属指控证据不足。
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认为:被告人对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观、客观要件。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必须有三个要件构成: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为。
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符合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两个要件但与前4名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即:没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犯罪故意。
1.被告人彭坚没有与主犯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前4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地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然后偷运出口,他们明确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而被告人彭坚没有这种相同的犯罪故意。
整个案卷中,找不出足以认定被告人彭坚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的证据材料,有的都是被告人不情愿、勉强、甚至迫不得已帮助窝藏、转移所谓“收购“来的文物的一些情节。
便如:第一被告人刘农军叫被告人彭坚帮助找放文物的房子,被告人彭坚推托说找不到,没有帮他找;当被告人刘农军提出要把文物放在被告人彭坚家时,被告人彭坚表示要搞你们搞,我不干。
当要换包装时,被告人彭坚对汪义祥说:把这件事推掉算了,就说装不下,等等。
这就说明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始终是一种不愿意的、迫不得已的态度,根本没有与前4名被告人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犯罪故意。
2.被告人彭坚与前4名被告人无故意相互沟通,也没有与他相同一致的目标。
前4 名被告人盗窃这批文物目标是极其明确的,就是要偷运出口。
他们4人在思想、行动上彼此都是沟通的,并且存在着金钱等利害关系。
更多的时候,刘农军等人的行动都是瞒着被告人彭坚进行的。
他们慌称文物是从郑州、济南等地“收购“来的;到汉阳搬运文物时,他们不让彭坚上楼;至于这批货要运到哪里,他们也从来不跟彭坚说(整个案卷无反映)。
被告人彭坚帮助转移文物的动机,仅只是帮”同学“一个忙。
至于转移到什么地方,彭坚完全是湖涂的,根本没有同前4名被告人那样明确、一致的目标。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将被告人彭坚同前4名被告人一起作共同犯罪处理,是不恰当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充分。
三、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客观要件,他既不是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也没有直接实施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而向其出卖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
”这就是说构成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而为其偷运,提供中转场所。
而从被告人彭坚在整个案件的行为看,不能认定其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
1.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看,没有提出被告人彭坚明知文物要出口的事实。
起诉书对被告人彭坚认定的事实只有两点:一是“另一部分文物被彭坚窝藏”;二是“刘农军指使彭将这部分文物用军用飞机偷运至广州,交凌海滨保管”。
暂且不说第二点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就这两点也没有提出被告人彭坚知道这批文物运出的事实。
2.本案案卷中没有一份材料证实有人曾告诉过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
被告人刘农军和被告人汪义祥是与被告人彭坚接触最多的人,从他们两个人多次交待来看,从无一处提到他曾告诉过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其他几个主犯的交待材料,也根本没有涉及被告人彭坚的问题。
3.本案被告人中也确实从来没有一个人告诉过被告人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
被告人刘农军是本案中的组织策划者,他与被告人彭坚也是同学关系。
向被告人刘农军进行了调查、核实。
刘农军说,这种事情绝对不可能跟他说,也从来没来没有和他谈到文物要出口的事,其他几个主犯与被告人彭坚很少接触,也不熟悉,更不可能与其谈及文物出口事情。
被告人汪义祥虽然在联系飞机、改装文物过程中与被告人彭坚接触很多,但他对文物的去向一无所知,更不可告知彭坚。
4.彭坚交代的1992年8月份刘农军给他谈过与香港有联系的事与事实有很大出入。
从案卷讯问笔录看,被告人彭坚似乎确实说过1992年8月份刘农军曾对其说他认识香港、台湾黑社会的人,专门有一条线等。
但在辩护人1993年8月6日会见被告人彭坚之前,彭坚已向本案审判人员谈到,这是指以前刘农军跟他谈的做生意,包括合资办厂,做医疗器械生意等,实际上并不是8月份的事。
1993年8月6日和7日,辩护人两次聚会时,有当时参加聚会的陈某、李某可以证实。
当辩护人问被告人彭坚为什么预审的时候要说8月份,彭坚解释说,当时我想与刘农军接触越多越不好,就把以前零碎的事情串成一次说了。
就这一关键性问题,辩护人专门向刘农军进行了核实。
辩护人问:你跟彭坚谈到跟香港有联系的事没有,怎么说的?刘农军答:这我说过。
当时对彭坚说,我还做医疗器械生意,什么小型心电图等,都与香港有朋友联系,当时陈某、李某都在场。
这是1992年春节在湖北仙桃市同学聚会时谈到的。
辩护人又问:1992年8月份,你跟彭坚谈过香港的事没有?刘答:根本没有说过。
以上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请法庭作进一步核实。
5.被告人彭坚交待的“可能从广州到香港”之类的话,是从多给司法机关提供一条破案线索出发,而提出的一些猜测、分析。
这些猜测分析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实际上,被告人彭坚的这些分析、猜测也是错误的。
文物并没有偷运到香港,而是偷运到澳门。
这本身证实被告人彭坚的猜测、分析没有事实依据,也说明被告人彭坚确实不知道文物的真实去向。
6.从被告人彭坚参与的动机来看,仅仅是帮个忙而已,从头至尾未得任何好处。
被告人彭坚和被告人刘农军是中学同学,彭坚很讲“义气”。
加之刘农军还多次跟彭坚说过“我这是最后一次求你帮忙,以后不求你了”,“我做这一次就不做了,你要不帮我,我还要做”等。
被告人彭坚轻信了刘农军这些话。
在某种意义上说,被告人彭坚有让刘收手不再干而帮他最后一次忙的意图,由于答应了将文物存放在家里一、二天,心里就特别害怕,也想急于将文物甩出去。
结果以后想推推不掉,只好违背意愿地帮忙送到机场。
其目的也是尽快摆脱这件事。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彭坚未拿、刘农军也未给彭坚任何好处费。
7.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彭坚也未直接参与出口的行为。
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帮忙转移了文物,从汉阳到武昌,从武昌到汉口,这是事实,但这只能认为是一种在武汉市内转移赃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关于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的问题时说:“窝赃,即包括提供藏匿赃物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
”被告人彭坚既没有参与转移之前的策划、联系,也没有去广州。
到广州后文物到哪里去,他一概不知,仅仅是别人联系好了,让他帮助搬运一下。
所以,被告人彭坚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种在国内转移赃物的行为。
8.起诉书认定的“刘农军指使彭坚将这部分文物用军用飞机偷运至广州,交凌海滨保管”,没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