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考试辅导】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精讲: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P8-10近三年的考情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条件】(2012、2014 考)一个单位要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满足4 个条件:1. 依法成立。
2.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二、法人的分类(修改)【2017 考】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即:政府机关无需办理登记)。
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2015 年2016 年2017 年0分0分0分企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享有,其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承担。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建筑工程法人制度的核心在于法人的资格认定与职责划分。
建筑工程法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法人代表则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进行法律行为,对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法人代表的职责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负总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顺利实施。
法人代表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等,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法人代表的行为,建筑工程法人制度还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人代表的任命与变更:明确法人代表的任命程序和资格要求,以及在必要时进行变更的规定和流程。
2. 权利与义务:详细列出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工程实施等。
3. 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法人代表能够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决策。
4. 监督与考核:设立监督机制,对法人代表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
5. 法律责任:规定法人代表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6. 争议解决:提供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附则:包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属等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通过以上内容的规范,建筑工程法人制度范本旨在为建筑工程的实施提供一个清晰、合理的管理框架。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管理的专业水平,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企业的主体资格认定、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建设工程法人应当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项目实施经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依法合规经营。
建设工程法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具备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机制。
建设工程法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管控,确保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
4.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法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人应当承担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建设工程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建设工程法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法人资格认定机制。
建设工程法人资格认定是建设工程主体资格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法人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公正。
2.健全建设工程法人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法人管理体制应当依法设立,明确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法人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3.加强建设工程法人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法人资质是建设工程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法人资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工程法人的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提高资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职责的法律规范。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确保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法人。
在法律上,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人通常是指出资建设项目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这些法人实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注册登记,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
我们探讨建设工程法人的主要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法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施工许可;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3.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4. 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5. 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法人还需遵守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建设;- 安全性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环保性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避免污染和破坏;- 效益性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执行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法人资格的认定、权责不清、监管不力等。
因此,加强法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准备参加建设工程类考试的考生来说,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相关知识点是非常必要的。
这不仅能够帮助他们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更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以法律人的身份更加专业地参与到工程项目中去,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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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
1.法人的概念
2.法人的条件
3.法人的分类
4.法人资格的取得
5.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6.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法人的概念
■ 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法人的条件(四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真题】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四条件。
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是无限责任。
参见教材P10。
3.法人的分类。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核心点精讲(二)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核心点精讲(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法人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对应,是法律的“拟制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成立需经法定程序(批准、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其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与其经营范围或目的适应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其中场所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区别的关键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法或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分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法人需要核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的,成立起具有法人资格社团法人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地位: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1、项目经理部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特别法人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企业法人合并.分立不影响原先合同的效力。
5.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7.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行使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以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8.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工程建设法人制度

工程建设法人制度工程建设法人制度是指明确工程建设中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活动依法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的一种管理制度。
它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承担,这些单位可以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是项目管理单位等。
让我们来看一下工程建设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人资格的确定,即明确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工程建设的法人;二是权利与责任的界定,具体阐述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监督管理的规定,即如何对法人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依法依规行事;四是违规处理的办法,一旦法人单位违反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和追责。
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建设法人制度范本来具体说明。
假设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大型建筑工程,根据制度范本,首先该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这通常意味着它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相关的行业资质证书以及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在确立了法人资格后,该公司作为法人将承担起整个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
这包括确保工程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过程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工程材料采购合法合规等。
同时,法人单位还需要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竣工后能够达到预定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标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法人单位还需接受来自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这些检查旨在确保法人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若发现违规情况,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资质,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工程建设法人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法人单位自身的规范操作,还需要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能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安全、优质地完成,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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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试辅导】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精讲: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如:政府机关、学校、协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
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
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主要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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