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旭敏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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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1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达葛敬荣田祥【审理法官】杨达葛敬荣田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当事人】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宇轩【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宇轩【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杨宇轩是否应当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2、雅居乐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杨宇轩是否应当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2、雅居乐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

(一)关于杨宇轩是否应当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问题2015年9月10日,杨宇轩与雅居乐公司签订《南京湾雅居乐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雅居乐公司依约对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杨宇轩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向雅居乐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关于杨宇轩上诉主张其至今未入住案涉房屋,雅居乐公司对未入住业主均收取正常物业费的一半,却要求杨宇轩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合理。

因来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批复中明确载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缴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杨宇轩自物业交付至今并未入住案涉房屋,其虽未向雅居乐物业公司进行书面备案,但雅居乐物业公司亦未告知其需履行书面备案手续方能享受半价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事项,故杨宇轩应按照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的50%缴纳,即每半年缴纳物业服务费1554.93元。

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积赋蓝惠兰黄宇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燕飞【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伟军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伟军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伟军【代理律所】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燕飞;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以房屋质量问题作为不予交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理由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18:28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8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军,系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角洞水库库区内。

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5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邱艳【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车里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陈盈波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车里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陈盈波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车里娟陈盈波【代理律所】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邱艳【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雅居乐成都分公司提交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备案表》《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和准予变更通知书等证据能证明其系案涉小区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案涉前期物业服务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3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晶晶【审理法官】张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当事人-个人】马海燕【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付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付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海明宋雪兰付鹏【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本院观点】上诉人雅居乐公司与上诉人马海燕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雅居乐公司与上诉人马海燕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该协议约定:“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乙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租金。

甲方采用银行代收代缴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资金,乙方应在扣费时间前保证缴费账户有足够金额以备扣费"。

所以,虽然涉案的房屋为毛坯房,一直未装修、入住,但依据双方协议约定,马海燕应按约定向雅居乐公司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5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建雷【当事人-公司】张建成(CHEONGKINSENG)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合法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的规定,因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内地,故内地法律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围绕张建成、陶建雷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二、物业费、水费、电费的标准认定是否有误。

关于焦点一。

雅居乐雅生活公司二审提交了业委会主任梅光达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函》签收的人员陈晓延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并负责签收文件,张建成、陶建雷不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该笔迹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继续有效。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云28民终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翠玲蒋荣春徐艺华【审理法官】臧翠玲蒋荣春徐艺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当事人-个人】李新正【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岚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岚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岚【代理律所】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被告】李新正【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雅生活版纳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已显示李新正2017年9月至12月每月领取周末加班费971元,证明李新正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而员工考勤情况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掌握和保管雅生活版纳分公司未能提交李新正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双休日)天数,一审确认李新正在此期间的加班天数为14天,并无不当。

许水金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许水金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许水金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77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文曾求凡刘天贞【审理法官】陈晓文曾求凡刘天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水金;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当事人】许水金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许水金【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震山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震山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震山【代理律所】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水金【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于上诉人对一审判令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上诉称财产被损害属于侵权纠纷,且该侵权责任主体不是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没有约定业主财产被损害,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因此,上诉人拒交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时效质证关联性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于上诉人对一审判令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上诉称财产被损害属于侵权纠纷,且该侵权责任主体不是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没有约定业主财产被损害,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因此,上诉人拒交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邓明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明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明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明斌;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当事人】邓明斌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明斌【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秋静【代理律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明斌【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需要解决的问题:1.雅居乐雅公司诉请邓明斌交纳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3748.26元是否应得到支持;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根据案涉《关于雅居乐月亮湾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的内容,雅居乐雅公司实际上已经主动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优惠期到期之日起调整为3.8元/月㎡。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雅居乐雅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张贴《关于雅居乐月亮湾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该通知的抬头为“尊敬的各位业主”,主要内容为: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优惠期到期之日起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洋房3.8元/月·㎡、别墅4.8元/月·㎡,但保留将洋房物业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恢复到4.8元/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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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旭敏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1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满星黎妙卢俊辉【审理法官】刘满星黎妙卢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旭敏;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邓旭敏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旭敏【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旭敏【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邓旭敏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及违约金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邓旭敏主张雅居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环境卫生、设备管理也存在较多问题,因上述违约事实存在,其拒交车位管理费合理合法。

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的回复中可以看出,涉案小区确实存在一些消防隐患问题,但隐患比较轻微,雅居乐公司已按时作出检讨及完成整改。

对邓旭敏反映的其他问题亦已完成整改或正在进行整改并作解释说明。

从整体情况来看,雅居乐公司履行了保安、保洁、消防管理等主要的物业服务。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极为广泛,且服务对象众多,各人各户对物业服务评价有着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互相理解、相互交流。

业主在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时,经常会采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情绪。

但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持运行需要成本,且其运行费用的主要来源就是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而这种后果最终会体现在小区整体环境恶化甚至处于瘫痪状态。

如果小区的业主一旦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则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小区内整体环境的正常维护,不仅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众多业主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邓旭敏作为涉案车位业主,在雅居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自2018年9月起即开始较长时间未交付物业服务费,势必会影响雅居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质量。

并且,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不仅关系到业主的个别利益,还关系到小区整体业主的利益,邓旭敏以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也是对其他按期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利益的损害。

因此,邓旭敏以上述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理据并不充分。

其次,邓旭敏上诉主张雅居乐公司更改小区会所用途将其租赁给第三人及未公开小区物业收支情况。

即使其反映情况属实,但该情况并不属于双方签订的《雅居乐新城室内小车停车位管理服务协定》约定的对等义务及服务内容,邓旭敏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最后,邓旭敏主张由于雅居乐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其车辆被淹报废,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损失状况,其据此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属于二审期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但其一审期间并未提起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定邓旭敏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旭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55:04【二审上诉人诉称】邓旭敏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邓旭敏无需交纳物业费并由雅居乐公司对邓旭敏进行违约赔偿。

事实与理由:雅居乐公司承认违约事实存在,邓旭敏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1.雅居乐公司承认小区的微型消防站拆除,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器材无法完善,地下车库消防灭火器基本拆除。

雅居乐公司称微型消防站是泉眼居委会设置并已于一年前迁走,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泉眼居委会,亦无泉眼居委会出示证据证明。

2.小区环境卫生、保安服务、设备管理等存在问题,雅居乐公司仅对邓旭敏提交的照片作局部处理,有些甚至仅口头应付,根本问题管理人员并未解决。

3.会所出租存在违约,随意更改会所的用途,以租赁方式租给思迈雅瑜伽馆,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外来人员进入给小区安全带来隐患,且至今未提供思迈雅瑜伽馆的营业收支明细。

4.雅居乐公司对小区的服务没有单独建账,也未公开小区的收支情况。

5.雅居乐公司未履行服务,导致业主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水浸泡一个星期之久,损失严重。

综上所述,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邓旭敏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民终14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旭敏。

法定代表人:黄奉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斌,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春,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邓旭敏因与被上诉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雅居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邓旭敏向雅居乐公司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至审判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40元,暂计至2020年7月为920元);2.邓旭敏向雅居乐公司支付从2018年9月至审判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从该月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1‰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331.8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邓旭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雅居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20元;二、邓旭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雅居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4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21日起,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

如果邓旭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雅居乐公司已预交),由邓旭敏负担,并直接向雅居乐公司支付。

二审上诉人诉称邓旭敏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邓旭敏无需交纳物业费并由雅居乐公司对邓旭敏进行违约赔偿。

事实与理由:雅居乐公司承认违约事实存在,邓旭敏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1.雅居乐公司承认小区的微型消防站拆除,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器材无法完善,地下车库消防灭火器基本拆除。

雅居乐公司称微型消防站是泉眼居委会设置并已于一年前迁走,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泉眼居委会,亦无泉眼居委会出示证据证明。

2.小区环境卫生、保安服务、设备管理等存在问题,雅居乐公司仅对邓旭敏提交的照片作局部处理,有些甚至仅口头应付,根本问题管理人员并未解决。

3.会所出租存在违约,随意更改会所的用途,以租赁方式租给思迈雅瑜伽馆,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外来人员进入给小区安全带来隐患,且至今未提供思迈雅瑜伽馆的营业收支明细。

4.雅居乐公司对小区的服务没有单独建账,也未公开小区的收支情况。

5.雅居乐公司未履行服务,导致业主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水浸泡一个星期之久,损失严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雅居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旭敏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1.《雅居乐新城9期》规划图和消防投诉书,拟证明雅居乐公司对小区共同设施设备没提供服务与管理;2.岭峰小区《居民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拟证明雅居乐公司擅自占用物业的共用部分(小区会所)且改变其使用功能;3.垃圾清理不到位情况照片,拟证明雅居乐公司对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4.车辆浸泡情况补充图片,拟证明雅居乐公司不作为导致邓旭敏财产损失。

雅居乐公司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其对邓旭敏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涉案小区消防系统运作正常,消防器材设备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消防法规并没有要求小区内一定要设置微型消防站;2.雅居乐公司没有改变使用功能;3.雅居乐公司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日常清洁和保洁;4.证据四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邓旭敏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及违约金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邓旭敏主张雅居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环境卫生、设备管理也存在较多问题,因上述违约事实存在,其拒交车位管理费合理合法。

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的回复中可以看出,涉案小区确实存在一些消防隐患问题,但隐患比较轻微,雅居乐公司已按时作出检讨及完成整改。

对邓旭敏反映的其他问题亦已完成整改或正在进行整改并作解释说明。

从整体情况来看,雅居乐公司履行了保安、保洁、消防管理等主要的物业服务。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极为广泛,且服务对象众多,各人各户对物业服务评价有着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互相理解、相互交流。

业主在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时,经常会采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情绪。

但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持运行需要成本,且其运行费用的主要来源就是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而这种后果最终会体现在小区整体环境恶化甚至处于瘫痪状态。

如果小区的业主一旦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则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小区内整体环境的正常维护,不仅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众多业主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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