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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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流转补贴标准是什么

2017年土地流转补贴标准是什么

2017年土地流转补贴标准是什么2017年国家对土地流转的鼓励机制已经不仅限于政策支持,而是拿出补贴款鼓励土地流转了,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土地流转补贴标准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土地流转补贴标准(一)征地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地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2017年土地流转补贴条件具体到每个省、市补贴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按照国家标准,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条件的,地方财政将按每亩100元的标准对土地拥有者(土地已确权)给予一次性奖励。

也就是说,如果我有1000亩土地,只要我流转出去,就可以一次性获得10万元的补贴金。

Ⅰ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时间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按这个亩数算的话,土地流转方如果不知道这个奖励政策,分分钟损失3-10万元。

Ⅱ土地流转价格与农户收益限制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

举个例子,拥有土地的农民一直种玉米,每亩的销售额能有2000元,但他需要减去种植成本(包括农资、农械等),按照他的净收入计算承包土地费用。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2017年国家三农政策措施解读

2017年国家三农政策措施解读

2017年国家三农政策措施解读三农政策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国家三农政策措施解读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三农政策介绍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农村改革和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保持农村发展好势头的任务非常艰巨。

2004年政策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

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加强农业基础,繁荣农村经济,必须继续采取综合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既是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又是实现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抓住了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农业发展的关键;把握了这个环节,就把握了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做好了这项工作,就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要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基础,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以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农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农政策相关问答土地流转后,粮食补贴给谁?就国家的政策来说,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是为了将原村民手中的土地向种植大户手中集中,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以产生更好的效益。

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

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

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土地改革新政策为农村实现经济社会新的历史跨越开辟了道路,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新的战略基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农村土地政策1.农村农业用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三权分置的实行,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打开了新思路。

现在好多农民都进城打工,家里承包的土地处于闲置、撂荒的状态,农业发展也是一片惨淡。

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农民承包的田地合法合理、有偿有期限的自由流转,将田地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有实力、有能力的规模化经营农户,将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

对单个农民来说,不仅自身得以从收入微少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而且还会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成果。

一举多得、互利共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2.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宅基地改革,原则上是一户一宅,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宅基地闲置情况,国家很有可能会实行“简单粗暴”的手段——征税,至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会征税。

对于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也许不再进行单个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住宅小区的形式落实一户一宅。

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将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的是“卖地”,但是土地资源始终有限。

一些城镇的发展免不了会涉及到征收、并入农村的土地,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如果把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就可以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增值。

当然,以上3个方面的改革,前提是为农民创造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机会。

也不能突破3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农地就必须只能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不能伤害农民基本权益。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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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下面是带来的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欢迎参考!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国家土地承包最新政策

国家土地承包最新政策

国家土地承包最新政策2017国家土地承包最新政策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

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如何确定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

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何时确?农户应如何配合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

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

广大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四、林地如何确权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五、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登记整户进城落户,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整户迁入小城镇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市区市的,根据农户意愿进行登记。

六、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七、农户开垦集体荒地形成的耕地如何登记农户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本次都不予确权登记,是否收回由村组集体决定。

对集体允许农户经营的,按其它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

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

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

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每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对于粮食种植户来说无异于风向标,到底种啥好,市场起伏太大,还是要看国家政策。

国家对于粮食补贴发布哪些新的政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户。

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使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按规定程序购买农业机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各省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要实行敞开补贴。

3、玉米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补贴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兑付给玉米生产者。

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鼓励各省(自治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粮食收购政策发布一、最低收购价涉及4个品种:①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8元/斤(三等);②早汕稻最低收购价为1.3元/斤(三等);③中晚汕稻最低收购价为1.36元/斤(三等);④粳稻最低收购价为1.5元/斤(三等)。

附:2017年粮食最低收购价实行省份和参与企业实行省份:包括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湖北、安微六省在内的小麦主产区;早稻主产区,即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西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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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也出台了相对应的政策。

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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