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
留样规定

2010版GMP第225条对留样作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需留样的样品由质管部填写取样证送有关车间,留足样品;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三)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原辅料、成品一般为三倍全检量,包材可根据大小,选择1个/批或30cm/批;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

修订历史REVISION HISTORY航天中心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 Conducting Clinical Trials For Human Used Drug,Aerospace Center Hospital一、目的规范试验用药的留样,保证留样样品的真实性与试验用药的可溯源;保证留样的抽样方法、留样量、保存方法符合按质量标准全检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用药,其他类试验参照此SOP执行。
留样样品包括试验药品(制剂)、参比制剂或对照药品(含安慰剂)。
三、涉及的人员和岗位机构办公室、机构试验用药管理员,Ⅰ期、各临床专业组及其试验用药管理员。
四、标准操作规程1 专业组、机构办公室与申办者和/或CRO确定项目委托协议时,明确下述内容。
1.1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的试验用药必需留样,其他类试验尽可能留样。
留样操作遵从本文件的规定。
1.2 申办者对试验用药的包装方式需便于试验用药的随机抽取和留样样品的保存。
盲法试验的包装条件:申办者需以单位剂量进行包装、在每个包装上标有随机编码;以药品组的形式向我机构提供,各组完全一致且每组编有随机编码,每组样品均足够临床试验使用,组数应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5倍量”的要求。
1.3 试验用药的供应量需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量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
应注意遵从“按批留样”的规范要求,即与申办者按批核算供应量。
2 试验用药留样的基本规范从申办者提供的全部试验用药中随机抽取进行临床试验试验的药品和用于留样的样品,确保留样样品由申办者提供的进行试验用的同批产品中获得。
3 试验用药的试验使用与留样程序试验用药递送至我机构,经验收、入库保存在机构试验药房。
试验启动时,随机抽取试验用药品、一次性或分次对专业组发放。
使用完成后,随机抽取留样样品或全部作为留样样品,使用剩余的试验用药需并入留样样品。
试验用药使用后的包装一并留样保存。
质量管理体系-留样观察管理及规程

1目的:建立留样观察管理规程,规范留样观察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以及有观察需要的中间体、主要原料的留样观察。
3责任:QC人员负责实施、QA人员负责监督。
4程序:4.1 留样的概述公司按规定保存的、用于产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中间体需批批留样,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原辅料等无特殊需要者,不纳入留样范围。
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纳入留样范围管理。
4.2 留样的要求4.2.1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4.2.2 留样应当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4.2.3成品及出售中间体的留样:(1)每批销售批均应当有留样。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产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的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外贴样品标识。
(3)每批产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保证该产品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贵重及特殊样品按特殊规定量留样。
(4)如果不影响留样包装的完整性,保存期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按照该产品质量标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后一年,无有效期或复验期的应留样5年。
4.2.4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物料若有留样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可参照本留样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4.3 留样贮存条件不同贮存条件的样品按批准的不同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一般留样室,常温室要求温度为30℃以下,相对湿度不大于75%。
低温(冷藏)室要求温度为2℃~8℃。
特殊贮存条件样品按批准的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4.4 留样样品的销毁4.4.1 QC留样管理员每季度对留样室内样品进行核对、统计、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造册登记,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4.4.2 销毁时应有QC管理员和QA监督人在场,销毁后应填写销毁记录,并由销毁人、监督人签字。
5 相关文件QC-01-010-R-01 《一般留样样品台帐》QC-01-010-R-02 《留样销毁记录》QC-01-010-R-03 《留样标签》。
留样管理规程

留样管理规程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责任者
四、工作程序
4.1.留样观察目的
4.2.留样类别和留样量
4.2.1.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成品都要留样。
留样分为常规留样和重点留样。
4.2.1.1.常规留样:用于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实物。
每批均须留样,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十倍量。
4.3.留样观察的条件与任务
4.3.1.留样应贮存在专用的留样室中,对留样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控,并有专人负责填写《环境温湿度记录表》,每天进行记录。
4.4.留样品的保存期
4.4.1.保存期为产品的有效期加一年。
4.4.2.留样品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方可报废销毁。
4.5.留样观察
4.5.1.观察频率
每个品种每半年随机抽取3批次,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4.5.2.观察项目
4.6.评价与报告
4.6.1.在稳定性考察留样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检验结果
与《成品检验操作规程》中的检验项目指标进行比对评价。
4.6.2.必须查明及确证对稳定性有影响的疑点或实际偏差。
(完整版)实训一药品的取样与留样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为取样、检验

实训一 药品的取样与留样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为取样、检验、检验记录与报告。
取样检验是以所取样品的检验数据,作为判定整批质量的一种质量检验方式。
检测药品第一步是取样,随机、客观地从大量的样品中取出少量样品进行分析检测,应考虑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
检测内容:1、原料药的取样操作2、包装材料的取样操作3、中间产品的取样操作4、成品的取样操作5、药品的留样操作岗位要求:1、对所需使用到的取样器具依照《取样车和取样器具的清洁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2、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3、取样员更衣、清洁及消毒双手、戴上手套、帽子、口罩进入取样室(或使用取样车)。
提问(学生的预习情况):1、一般情况下,取样数量如何确定?2、药品取样程序有哪些?3、简述原料药、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方法4、药品的留样要求有哪些检验过程:1、共分6组,每组5人,首先对任务进行集体探讨,制定方案,由代表进行讲解;2、每组成员进行分工,共同完成任务;3、每小组选代表陈述本小组的任务完成情况;4、各小组间进行探讨,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5、教师对每个小组的操作过程进行总结。
操作工序:1、查阅操作标准:GMP 取样要求.2、选择取样及留样所需的仪器:不锈钢勺、不锈钢探子、玻璃取样吸管、具有封口装置的无毒塑料袋(取样袋)、具塞玻璃瓶、取样袋.3、确定取样及留样量:假如样品总件数为n当n ≤3时,应每件取样;3<n ≤300时,取样的件数应为1+n ;当n >300时,按12+n 的件数取样。
中药材取样件数一般为:设总件数m当m ≤5时,逐件取样;5<m <100时,取样5件;100≤m ≤1000时,按5%取样;当m >1000时,超过部分按1%取样;贵重药材逐件取样。
按原辅料取样件数每件取样,总量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特殊药品,如毒麻药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取样数量),检验剩余作为留样样品。
4、原料药的取样操作取样员将需要取样的原料、辅料桶件清洁外包装后移至取样室(车)内,打开原料、辅料外包装、戴上取样手套取样。
化验室留样流程

一、样品留样流程
二、作业程序
1.留样管理员由质量部门授权专人担任,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2.留样范围: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原辅料;生产的成品批批留样。
3.留样数量:一般产品:取具有代表性的连续三批作为留样观察对象,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其余批次,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2倍;重点留样的样品及试生产品种,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8倍。
4.留样样品的要求:
4.1 留样产品必须与检验样品和销售的产品在内容物和包装上完全一致。
4.2 留样样品封口严密、完好,加贴标记,内容为:品名、规格、批号(编号)、来源、检验单号、样品数量。
5.留样室环境:
5.1 留样室应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房间内。
5.2 留样室内应有温、湿度计。
5.3 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在常温状态下保存。
6. 样品的保存
6.1 样品应分类编号、码放整齐。
6.2 所有样品均应制定贮存期限
成品:有效期后三年
原料:检验合格后二年
辅料:检验合格后一年
6.3 留样管理员每天检查留样室温湿度,并记录。
6.4 留样样品不得外借或转送他人。
6.5 样品在留样期间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7 留样样品的销毁
7.1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集中销毁。
7.2销毁样品:由留样管理员提出样品销毁申请,将所要销毁的样品名称、批号、数量、销毁原因、方式等填写清楚,报质量部负责人批准、签名。
7.3留样样品由留样管理员撕毁包装销毁,填写销毁记录,由留样管理员存档。
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

修订历史REVISION HISTORY航天中心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 Conducting Clinical Trials For Human Used Drug,Aerospace Center Hospital一、目的规范试验用药的留样,保证留样样品的真实性与试验用药的可溯源;保证留样的抽样方法、留样量、保存方法符合按质量标准全检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用药,其他类试验参照此SOP执行。
留样样品包括试验药品(制剂)、参比制剂或对照药品(含安慰剂)。
三、涉及的人员和岗位机构办公室、机构试验用药管理员,Ⅰ期、各临床专业组及其试验用药管理员。
四、标准操作规程1 专业组、机构办公室与申办者和/或CRO确定项目委托协议时,明确下述内容。
1.1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的试验用药必需留样,其他类试验尽可能留样。
留样操作遵从本文件的规定。
1.2 申办者对试验用药的包装方式需便于试验用药的随机抽取和留样样品的保存。
盲法试验的包装条件:申办者需以单位剂量进行包装、在每个包装上标有随机编码;以药品组的形式向我机构提供,各组完全一致且每组编有随机编码,每组样品均足够临床试验使用,组数应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5倍量”的要求。
1.3 试验用药的供应量需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量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
应注意遵从“按批留样”的规范要求,即与申办者按批核算供应量。
2 试验用药留样的基本规范从申办者提供的全部试验用药中随机抽取进行临床试验试验的药品和用于留样的样品,确保留样样品由申办者提供的进行试验用的同批产品中获得。
3 试验用药的试验使用与留样程序试验用药递送至我机构,经验收、入库保存在机构试验药房。
试验启动时,随机抽取试验用药品、一次性或分次对专业组发放。
使用完成后,随机抽取留样样品或全部作为留样样品,使用剩余的试验用药需并入留样样品。
试验用药使用后的包装一并留样保存。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取样-留样-放行-稳定性考察

取样间的清洁Leabharlann 消毒清洁和消毒方法✓ 台面:用饮用水冲洗干净的无尘毛巾擦拭,然后用擦拭布蘸消毒剂擦拭; ✓ 地面:用饮用水洗过的湿拖把擦拭干净,然后用无尘毛巾蘸消毒剂擦拭; ✓ 门、窗玻璃及回风口:用饮用水洗过的无尘毛巾将门窗玻璃擦拭干净,然后用无
尘毛巾蘸消毒剂擦拭; ✓ 天花板及墙面:用饮用水洗过的无尘毛巾擦拭干净,然后用无尘毛巾蘸消毒剂擦
原料药的顺序进行取样操作,不同各类物料之间必须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取样间的清 洁。 异常处理
✓ 取样时,取样人员需要对产品(物料)外包装和物料外观进行现场检查,需要检查核 对标签,如品名、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信息;
✓ 如果发现不符合的现象,取样人员应立即停止取样,将观察到的不符合现象记录在取 样记录中,并通知公司质量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可与采购人员和供应商/ 生产商一起进行。
取样间的清洁和消毒
清洁工具和消毒剂 ✓ 清洁工具:包括吸尘器、水桶、不脱落纤维的拖把、无尘毛巾、擦拭布、乳胶手套等; ✓ 消毒剂:0 . 2 %新洁尔灭溶液、7 5 %乙醇; ✓ 消毒剂更换周期:每月轮换使用。 清洁和消毒频率 ✓ 桌面、门把手在取样前和取样结束后清洁和消毒; ✓ 地面、门在取样结束后清洁; ✓ 各房间墙面、窗户和天花板每星期进行清洁; ✓ 各房间回风口每月进行清洁和消毒。
留样
【第二百二十五条】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 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 (三)成品的留样:
取样人员要求
资格要求 ➢ 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QA和QC)的职责,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但其他部门可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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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史
REVISION HISTORY
航天中心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Conducting Clinical Trials For Human Used Drug,
Aerospace Center Hospital
一、目的
规范试验用药的留样,保证留样样品的真实性与试验用药的可溯源;保证留样的抽样方法、留样量、保存方法符合按质量标准全检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用药,其他类试验参照此SOP执行。
留样样品包括试验药品(制剂)、参比制剂或对照药品(含安慰剂)。
三、涉及的人员和岗位
机构办公室、机构试验用药管理员,Ⅰ期、各临床专业组及其试验用药管理员。
四、标准操作规程
1 专业组、机构办公室与申办者和/或CRO确定项目委托协议时,明确下述内容。
1.1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的试验用药必需留样,其他类试验尽可能留样。
留样操作遵从本文件的规定。
1.2 申办者对试验用药的包装方式需便于试验用药的随机抽取和留样样品的保存。
盲法试验的包装条件:申办者需以单位剂量进行包装、在每个包装上标有随机编码;以药品组的形式向我机构提供,各组完全一致且每组编有随机编码,每组样品均足够临床试验使用,组数应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5倍量”的要求。
1.3 试验用药的供应量需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量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
应注意遵从“按批留样”的规范要求,即与申办者按批核算供应量。
2 试验用药留样的基本规范从申办者提供的全部试验用药中随机抽取进行临床试验试验的药品和用于留样的样品,确保留样样品由申办者提供的进行试验用的同批产品中获得。
3 试验用药的试验使用与留样程序
试验用药递送至我机构,经验收、入库保存在机构试验药房。
试验启动时,随机抽取试验用药品、一次性或分次对专业组发放。
使用完成后,随机抽取留样样品或全部作为留样样品,使用剩余的试验用药需并入留样样品。
试验用药使用后的包装一并留样保存。
留样终止,应妥善处理留样样品、进行记录。
4 试验用药和留样样品的抽样方法
4.1 编码:根据试验用药量、所供试验用药的包装规格,选择适宜规格的包装作为抽样单位,对全部试验用药编制序列码(记号笔直接标示或贴签标示)。
4.2 抽样:根据试验用量,确定抽取包装数量。
以随机数表或借助EXCEL的RANDBETWEEN插入函数产生随机数。
按照随机数,抽取相应编码的样品。
随机数获取人:张雅;抽样执行人:甄海青。
4.3 试验、参比或对照药物分别编码、抽取;不同批号,每批保证留取5次全检量的样品量。
盲法试验遵从相关规定。
例如:包装规格:10片/盒、5盒/中盒,试验用量:24片,供应量:20盒(10片/盒)。
选择10片/盒的包装规格为抽样单位,对此20个包装赋予1~20的序列码;确定抽样量为3盒,获取随机数为:3、7、8,由上述样品序列中抽取相应(序列号)的样品作为试验用药。
4.4 不同包装形式的试验用药的抽样与留样操作的注意事项。
4.4.1 单一容器以单位剂量包装为编码、抽取单位,抽取试验用药,剩余的作为留样样品保存在原包装中。
4.4.2 多个容器如在小盒基础上进行中盒二次包装,则根据试验用药量确定抽样单位的包装规格。
如确定抽样单位为小盒,拆除中盒包装、混合汇总后编制序列号,进行随机抽样。
完成抽样后,装回中盒包装,如有包装编号,按包装编号装回。
并尽可能恢复包装状态,避免敞口包装、保证与与原包装条件的一致性。
4.4.3 单位剂量包装形式同上“4.4.1”项。
4.4.4 盲法试验随机抽取一个随机编码的药品组用于试验,将剩余的进行留样并保存在原包装内。
5 留样量
按批抽取试验用药,每批产品的数量满足试验用量、且须满足5倍全检用量的留样量的需要。
对试验制剂、参比制剂分别留样,留样量满足上述规定。
如试验涉及安慰剂,应同样满足上述规定。
5.1 口服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剂等)试验制剂、参比制剂分别提供300个单位。
5.2 作为局部用药、多剂量给药且载药量≧30揿/包装单位的吸入制剂(如鼻腔气雾剂、喷雾剂等)每批分别留存不少于50个包装单位。
5.3 其他制剂类型参考相应的药品质量全检样品量,确定留样量。
5.4 多中心临床试验各中心留存样品总量应满足“5次全检量”的要求。
与申办者协商确定我机构留样量,并满足不少于5个剂量单位的规定。
6 同一批药品供应多个试验项目、同一试验项目多次供药情况下的样品留样
6.1同一批药品供应一项以上的试验项目时,仅需保存一份足量的试验药品作为留样样品,编制标示、记录药品留样与试验项目的信息。
6.2 同一试验项目多次供药情况同一批号的试验用药应一次性供应到位。
需多次提供药品用于同一试验项目时,后续提供的药品也应抽取足量的留样样品。
7 留样样品的保存
7.1 保存于申办者提供的原包装容器内,贮存于机构试验药房的留样保存柜或冰箱的专用区域。
7.2 保存条件遵从试验方案和包装标签的相关规定。
7.3 临用前进行复配的制剂,如用前配制的混合溶液、混悬液等,保存原制剂(申办者提供的、尚未复配的制剂形式)。
五、来源和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 2003,9.
六、附件
1 一期临床研究室试验用药发放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