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82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 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7(0)72【摘要】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污染能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商品及其税则编码(一)鲜或干的甘草1211903600(二)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00(三)甘草酸粉2938909010(四)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五)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总页数】8页(P6-13)【关键词】招标;有关;甘草;出口配额;甘草酸;资源;次酸【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72;F752.6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J],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4.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9号2009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2号--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2号--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2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8.07.18【实施日期】200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2号)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自公告之日起,进出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直通放行申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附件)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根据国家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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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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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一)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BPM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流程类业务规范 精品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二十一、业务流程类规范(20XX.07.22)第一部分:空运入境货物业务规范1 编写目的进一步规范主干系统空运入境货物业务流程,明确空运入境货物在数据申报、审单受理、计收费、施检管理、签证通关、业务归档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主干系统中入境空运货物及其包装、集装箱等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全流程操作管理。
3 业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7)《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XX】3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XX年第68号)(9)《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XX年82号公告(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1号令(1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质检总局20XX年第49号公告(12)《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1年第3号令(13)《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XX年第71号令(14)《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检法【2001】63号(15)检验检疫业务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4 术语定义(1)报检地:企业选择办理报检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2)领证地:企业选择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3)入境口岸:货物从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4)口岸机构: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变更为相应检验检疫机构(5)目的地:入境货物预定最终抵达的交货地;(6)目的机构:目的地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15•【文号】[86]外经贸出字第385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2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86]外经贸出字第385号)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出口管理,根据目前出口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决定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及发证单位作出调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发证原则和申请程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43种商品不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酒类、棉籽油、菜籽油、西瓜、荸荠、土豆、大白菜、镁、汞、钴、铋、硒、钼精矿及钼酸胺、苯酐、丙酮、天然橡胶、癸二酸、灭火灵、粮油加工机械、机床、交流发电机及交流发电机组、草制品、柳制品、藤制品、竹制品、家具、人造花、电扇、各种衣箱、电筒、电池、电珠、全棉汗衫背心、人棉汗衫背心、全棉棉毛衫裤、全棉浴巾、全棉床单、毛衫、莲子、茴香油、柏木油、胱胺酸、胰岛素。
二、增加22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以任何贸易方式、输往任何国家(地区)的这些商品,一律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品名为:重水、糠醛、砩石、滑石、轻重烧镁、鳞片石墨、荞麦、海蟹、核桃、苦杏仁、柠檬酸、青霉素、磺胺二甲基嘧啶(S2M)、磺胺嘧啶(SD)、磺胺甲基异恶唑(SMZ)、抗菌增效剂(TMP)、安乃近、咖啡因、四咪唑、左旋咪唑.水仙花头、民用枪支弹药。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商品的品种及范围:茶叶包括全部品种。
抽纱增加包括手工绣花制品、手工编结制品、机绣制品和勾针帽。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现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8种(343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16种,特办发证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等5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稀土商品中稀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黑白电视机及其显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3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特办,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3.25•【文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出口商品目录,经贸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发证机关重新作了调整,并按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编码制定了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编码。
按实际操作编码计算,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14种商品可分解为143种,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其中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21种,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42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80种(具体分级发证商品目录见附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出口均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发证机关严格按经留部所授权的商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交叉发证,不得超越授权的商品范围发证。
(三)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商品,所有非主产地外贸(工贸)公司一律到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工贸)总公司出口时,暂时仍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经贸部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总量控制,各级发证机关必须按经贸部下达的数量发证,不得无计划、无配额或超计划、超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证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二)下列商品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2、原油、成品油、煤炭、手编手绣、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活牛、活羊、活猪、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猎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共26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1.01•【文号】[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199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作了调整,并制定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现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5年1月1日起,取消镍材出口许可证管理,将麻黄素并入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类;增加电风扇、部分棉毛织物为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水泥项下增加水泥熟料。
二、1995年1月1日起,对新增试行配额招标的石蜡、水泥、棉涤纶漂布、兔毛、地毯、鲜蜂王浆(粉),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
三、1995年试行配额招标的共24种出口商品,即:“原木、人参、镁矿及其初级产品、氟石块/粉、大蒜、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蜂蜜、棉漂布、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羊绒、无毛绒、甘草、水泥、石蜡、薄荷脑(油),棉涤纶漂布、松香及松脂、兔毛、地毯、鲜蜂王浆(粉)”。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234种)-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234种)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234种)(1991年12月15日发布)一、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29种)1.玉米公吨1005玉米公吨指整粒玉米11031300玉米碎公吨11022000玉米粉公吨不包括玉米淀粉、玉米蛋白粉。
2.1006大米公吨指糯米、粳米、灿米(均包括糙米、碎米、稻谷、蒸谷米),不包括米制品,如粘粉。
3.蘑菇指盐水、盐渍和酸(醋)小白蘑菇(又名洋菇)。
其他蘑菇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07119011盐水蘑菇公吨20031010蘑菇罐头公吨指小白蘑菇(又名洋菇)罐头。
4.茶叶乌龙茶和红茶分别在特办和省级发证09022090绿茶公斤09022990其他茶公斤不包括带药物性保健茶。
5.24011010烤烟公斤6.豆粕/豆饼23025000豆粕公吨23040000豆饼公吨包括瓦饼、豆饼碎、豆饼粉。
7.黄豆12010000黄大豆公吨12010001黄大豆碎公吨12081000黄大豆粉公吨包括大豆蛋白粉。
8.蚕丝类公斤50010000蚕茧50031090废蚕茧50020010桑蚕厂丝50020020双宫丝50020030柞蚕丝50020090其他生丝50031010丝棉50031020落绵50039010绵球50031090其他废丝50040000丝纱线(包括蚕丝、绢丝、丝绸、打线丝等,及丝占50%及以上的混纺纱线。
其中丝棉混纺,丝占25%及以上的需凭证出口)。
9.5007坯绸码包括梭织、针织及扎染的生坯绸、炼白绸、漂白绸,不包括半成品的和服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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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909110 0602909191 0602909199 0602909200 0602909300 0602909410 0602909490 0602909500 0602909910 0602909920 0602909991 0602909999 0603110000 0603120000 0603130000 0603140000 0603190010 0603190090 0603900010 0603900090 0604100000 0604910010 0604910090 0604990010 0604990090 0701100000 0701900000 0710100000 0801110000 0801191000 0801199001 0801199090 0801210000 0801220000 0801310000 0801320000 0802110000 0802120000 0802210000 0802220000 0802310000 0802320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802401000 0802409000 0802500000
龟壳,鲸须,鲸须毛,鹿角及其他角(包括蹄,甲,爪及喙及其粉末和废料) 千克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粉末、废料(包括介、贝、棘皮动物壳、墨鱼骨的 粉末、废料) 千克 其他水产品壳、骨的粉末及废料(包括介、贝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的 粉末及废料) 千克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壳、骨(包括介、贝、棘皮动物的壳,墨鱼骨) 其他水产品的壳、骨(包括介、贝、棘皮动物的壳,墨鱼骨) 千克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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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黄 猴枣 其他黄药(不包括牛黄) 龙涎香、海狸香、灵猫香 麝香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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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海关监 管条件 检验检疫类别
0407001010 0407001090 0502101000 0502102000 0502103000 0502901100 0502901200 0502901910 0502901990 0502902010 0502902090 0505100010 0505100090 0505901000 0505909010 0505909090 0506100000 0506901110 0506901190 0506901910 0506901990 0506909011 0506909019 0506909021 0506909029 0506909031 0506909039 0506909091 0506909099 0507100010 0507100020 0507100030 0507100090 0507901000 0507902000 0507909000 0508001010 0508001090 0508009010 0508009090
P/Q P/Q P/N.Q P/Q P/Q P/N.Q P/N.Q P/N.Q P/N.Q P/Q P/Q P/N.Q P/N.Q P/Q P/Q P/Q P/Q M.P/Q M.P/Q M.P/Q M.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Q P/N.Q P/Q P/Q P/Q P/Q P/Q
种用濒危野禽蛋 种用禽蛋 猪鬃 猪毛 猪鬃或猪毛的废料 山羊毛 黄鼠狼尾毛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用濒危兽毛 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濒危兽毛废料 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填充用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仅经洗涤、消毒等处理,未进一步加 工) 其他填充用羽毛;羽绒(仅经洗涤、消毒等处理,未进一步加工) 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未及废料 其他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包括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的其 他部分) 其他羽毛,羽绒(包括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的其他部分) 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 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 含牛羊成分的骨粉(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 其他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 其他骨粉(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 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已脱胶的豹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未脱胶的豹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已脱胶的濒危野生动物的骨及角柱(不包括虎骨、豹骨.指未经加工或 经脱脂等加工的) 未脱胶的濒危野生动物的骨及角柱(不包括虎骨、豹骨.指未经加工或 经脱脂等加工的) 已脱胶的其他骨及角柱(不包括虎骨、豹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 工的) 未脱胶的其他骨及角柱(不包括虎骨、豹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 工的) 犀牛角 其他濒危野生兽牙、兽牙粉末及废料 其他兽牙 其他兽牙粉末及废料 羚羊角及其粉末和废料 鹿茸及其粉末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0510001010 0510001020 0510001090 0510002000 0510003000 0510004000 0510009010 0510009090 0511100010 0511100090 0511911110 0511911190 0511911910 0511911990 0511919010 0511919090 0511991010 0511991090 0511992010 0511992090 0511993000 0511999010 0511999090 0601101000 0601109110 0601109191 0601109199 0601109910 0601109991 0601109999 0601200010 0601200020 0601200091 0601200099 0602100010 0602100090 0602201000 0602209000 0602301000 0602309000 0602401000 0602409000 0602901000
蚕种 千克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的死 动物) 千克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动物产品(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的死动物) 休眠的番红花球茎 千克 个/千克
种用休眠的兰花块茎(包括球茎、根颈及根茎) 个/千克 种用休眠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包括球茎、根颈、根茎、鳞茎、块茎、 块根) 个/千克 种用休眠的其他鳞茎、块茎、块根(包括球茎、根颈及根茎) 其他休眠的兰花块茎(包括球茎、根颈及根茎) 其他休眠濒危植物鳞茎等(包括球茎、根颈、根茎、鳞茎、块茎、块 根) 其他休眠的其他鳞茎、块茎、块根(包括球茎、根颈及根茎) 生长或开花的兰花块茎(包括球茎、根颈及根茎) 个/千克 个/千克 个/千克 个/千克 个/千克
生长或开花的仙客来鳞茎 个/千克 生长或开花的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包括球茎、根颈、根茎、鳞茎、块 茎、块根、菊苣植物) 个/千克 生长或开花的其他鳞茎及菊苣植物(包括块茎、块根、球茎、根颈及根 茎,编号1212的根除外) 个/千克 濒危植物的无根插枝及接穗 其他无根插枝及接穗 食用水果及坚果树的种用苗木(包括食用果灌木种用苗木) 其他食用水果、坚果树及灌木(不论是否嫁接) 种用杜鹃(不论是否嫁接) 其他杜鹃(不论是否嫁接) 种用玫瑰(不论是否嫁接) 其他玫瑰(不论是否嫁接) 蘑菇菌丝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株/千克 千克
斑蝥 千克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用其他 方法暂时保藏的) 千克 胆汁,配药用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用其他方 法暂时保藏的) 千克 濒危野生牛的精液 其他牛的精液 濒危鱼的受精卵 其他受精鱼卵 濒危鱼的非食用产品(包括鱼肚) 其他鱼的非食用产品(包括鱼肚)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包括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第三章死动物)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包括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第三章死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其他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濒危野生动物胚胎 其他动物胚胎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