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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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桂卫疾控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为切实保障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安全,我们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区集中采购。

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二、适用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流程(一)发布采购公告。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和疫苗采购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购公告发布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为准(/)。

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1.报名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区财政部门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四条电子卖场应按照全区“一张网、一体化”的原则建设,统一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

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五条在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和高效简便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全区电子卖场建设,制定全区电子卖场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全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各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负责聘请第三方对网上超市通用类商品价格进行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未设立集采机构的市、县(市、区)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采购专家随考题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B、错了2.“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

B、错了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打分可以进行修改,但一定要在修改的地方签字确认4/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校对。

A、对5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应当一致。

A、对6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A、对7.采购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置为评审因素。

A、对8、采购文件可以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B错了。

9.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bcde10.代理机构如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3.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应当将随身手机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拒绝提交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1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作出结论?少数服众多数15.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C、谈判小组16.下列哪种情况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会被解聘?本人申请17.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18. 非中国公民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9.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0在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c 停止评审21 ,87号令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发〔201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目录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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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有关问题
(一)表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库〔2013〕189号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
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三)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广西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依法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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