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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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

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1〕226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四、实施要求(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纳入通用项目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绍政办发〔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布如下: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40项)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限普通冰箱)、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子显示屏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3.家具:办公家具4.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限打印纸、复印纸)5.专用材料: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除校服)6.专用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教学仪器设备(限高教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中央空调、环境检测设备7.交通工具:汽车(除城市公交车辆)、摩托车、电瓶车、水路交通工具、其他交通工具8.商业软件(二)工程类(3项)1.市政公用设施2.园林绿化3.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三)服务类(7项)1.软件开发设计2.系统与网络运营维护3.机动车辆保险、加油、维修4.一般会议、国内培训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各采购单位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对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下列项目,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各采购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自行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机采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3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

预算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应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

目录外其他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一)定点执行期限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类别本期定点共设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

其余类别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本次通过公开招标共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中府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3〕1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办公设备、耗材、空调设备、印刷、办公家具和纸张等品目,按我市政府采购实施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上(含10万元,下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政府采购执行规定(一)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相同货物或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对于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暂行工作规范》等规定组织实施。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郑财购[2013]2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郑财购[2013]2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郑财购〔2013〕2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市直各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郑财办购[2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郑财购[2012]2号)文件精神,对《目录》范围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类别和项目编制。

三、市直单位各类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的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四、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人,经研究对市直各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空调、公务用纸、公务印刷、会议、汽车维修、办公家具、小型工程和监理等继续实行协议与定点采购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发〔201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目录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山西省省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山西省省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山西省省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注: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2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20万元限额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具备规定条件、经我厅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者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我厅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条件的,经我厅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不足50万元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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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1〕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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