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简述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公示内容

简述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公示内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是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确保了更多的参与者能够了解到采购项目的详细信息,同时也提供了竞争的机会。
以下是对这三个环节的内容进行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介绍:资格预审公告是指在招标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公告。
它主要包含了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预审条件和程序、报名方式和截止时间等内容。
通过这个公告,供应商可以了解到自己是否符合参与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以及如何进行报名和资格预审。
这些信息对于供应商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只有通过了资格预审,才能参与后续的招标阶段。
招标公告是指在资格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预审结果发布的公告。
它主要包含了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通过这个公告,供应商可以了解到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方式,以便进行准备和参与投标。
同时,招标公告也提供了竞争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机会,确保了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示是指在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评标报告和未中标供应商名单等信息。
它主要包含了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评标报告的简要摘要和未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通过这个公示,供应商可以了解到项目的最终中标结果,也可以参考评标报告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后续的招标活动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同时,公示也是对采购结果的透明化和合规性的重要步骤,防止了不当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对于参与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和竞争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这些环节,供应商能够了解到项目的具体信息、参与的条件和程序,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同时,这些环节也保证了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些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三在建工程一览表;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六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第三十三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发布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发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第三十四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法200495号文同时废止;。
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企业允许申请标段数:1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允许申请标段数:1 5.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条件(一)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二级)(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选派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类别等级:二级及以上(含二级)(5)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取得安全B类证书;(6)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7)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8)省外企业需到区外企业到苏州高新区办理资质核验,取得进苏州投标的资质核验书;(9)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二)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可选条件: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注:类似工程以 2 年内承担过绿化工程造价为360万元以上的项目,质量为合格, 2006年7月10号以后竣工。
(三)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 请申请人于2008-7-14 上午09:00至2008-7-18 下午15:00的工作时间到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脑报名室报名。
请于至每天上午至每天下午(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获取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
投预审材料起时间:2008-7-18 上午09:00投预审材料止时间:2008-7-18 下午15:007.其他:报名时请携带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IC卡(外地投标企业单项报名的请至交易中心二楼信息科办理)至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自助报名室报名,并打印报名确认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苏住建建〔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2〕44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303号)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2年8月下旬,市住建局在“双随机”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9名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20家代理机构及其代理项目的两个标段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主要是: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中报送信息情况;委托合同签订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项目标段划分是否合理;应当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相关要求公示、公告;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是否完整、及时,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招标代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
检查组对照检查情况表作出书面评价,与受检企业进行了交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
总体上看,受检企业能够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日常代理行为规范,归档及时,部分企业使用电子化档案归档招投标资料,提升了企业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存在主要问题(一)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基本信息更新不及时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基本信息、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等内容未及时维护,个别证书资料未上传。
苏州市建设工程 监理类招标文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类招标文件第一篇模板:正式、规范风格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位置1.3 项目背景1.4 项目目标1.5 工程范围2. 监理服务需求2.1 监理2.2 监理工作内容2.3 监理服务期限2.4 监理工作要求3.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3.1 法律法规3.2 相关技术标准3.3 监理合同4. 报名及资格要求4.1 报名资格条件4.2 报名文件要求4.3 提交报名文件的时间和地点4.4 资格审查5. 投标文件编制指南5.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5.2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5.3 投标报价要求6. 报名和投标文件的提交6.1 报名文件提交要求6.2 投标文件提交要求6.3 投标保证金7. 开标和评标7.1 开标程序7.2 评标办法7.3 中标候选人确定8. 中标文件及合同签订8.1 中标通知书8.2 中标文件编制要求8.3 合同签订要求9. 监理服务实施9.1 监理分工9.2 监理报告及会议9.3 监理支付与结算控制9.4 监理文件归档10. 监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0.1 监理合同解除10.2 违约责任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招标文件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附件2:报名文件模板附件3:投标文件模板附件4:中标通知书模板附件5:监理合同模板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1:注释12. 法律名词2:注释2第二篇模板:简洁、实用风格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位置1.3 项目背景1.4 项目目标1.5 工程范围2. 监理服务需求2.1 监理2.2 监理工作内容2.3 监理服务期限2.4 监理工作要求3.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3.1 法律法规3.2 技术标准3.3 监理合同4. 报名及资格要求4.1 报名资格条件4.2 报名文件要求4.3 提交报名文件的时间和地点4.4 资格审查5. 投标文件编制指南5.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5.2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5.3 投标报价要求6. 报名和投标文件的提交6.1 报名文件提交要求6.2 投标文件提交要求6.3 投标保证金7. 开标和评标7.1 开标程序7.2 评标办法7.3 中标候选人确定8. 中标文件及合同签订8.1 中标通知书8.2 中标文件编制要求8.3 合同签订要求9. 监理服务实施9.1 监理分工9.2 监理报告及会议9.3 监理支付与结算控制9.4 监理文件归档10. 监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0.1 监理合同解除10.2 违约责任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招标文件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附件2:报名文件模板附件3:投标文件模板附件4:中标通知书模板附件5:监理合同模板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1:注释12. 法律名词2:注释2。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资格预审.doc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资格预审文件(网络交易版)资格预审文件目录第一章申请人须知 (4)第二章资格预审办法(合格制) (9)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12)一、资审申请文件格式 (14)一、预审申请封面 (15)二、资格预审申请函 (16)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17)四、企业信息库 (18)五、其他材料 (21)资格预审文件所需的其他材料 (22)第一章申请人须知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 信用要求: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模板】

关于规范**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工作要求,健全适应勘察设计项目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
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企业活力,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招标事项(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年度招标或年度入库招标等形式招标。
(二)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三)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四)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20%。
(五)鼓励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勘察设计总包单位可将除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设计直接分包。
(六)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将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作为资格或评审条件。
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苏住建建〔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9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67号)要求,我局于7月上旬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从双随机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7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级市(区)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共计99个标段(各地不少于总标段数的5%且不低于10个标段),重点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投诉等环节和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对照检查情况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
总体上看,抽查到的单位能够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绝大多数项目招标文件和公告编制符合规范,能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基本规范,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与代理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一致。
二、存在问题通过本次检查,暴露出一些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退休、离职人员在代理管理系统中未注销;从业人员在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有错误,未及时更新。
个别招标项目代理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代理专职人员不符合苏住建建〔2020〕1号文有关规定,无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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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1.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的竹园小区改造工程一标段已经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
“资金核定表”(资金核定表编号:0)已经财政审核。
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现已落实。
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资格预审。
2. 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新区招标类型:施工招标所属地区:高新区
(2)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性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金额:360万元
(3) 计划开、竣工时间:2008-8-1 至2008-10-31
4. 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标段内容
合同估算
价(万元)
对企业的资质、
等级要求
对注册
建造师
(项目
经理)的
资质、等
级要求
企业业绩
和信誉
注册建造
师(项目经
理)业绩和
信誉
0001 竹园小区改造工程一标段360.0000 城市园林绿化专
业承包二级及以
上(含二级)
二级及
以上(含
二级)
企业承担
过类似及
以上工程;
信誉良
好;
注册建造
师(项目经
理)承担过
类似及以
上工程;信
誉良好;
企业允许申请标段数:1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允许申请标段数:1 5.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条件
(一)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二级)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选派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类别等级:二级及以上(含二级)(5)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取得安全B类证书;
(6)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7)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8)省外企业需到区外企业到苏州高新区办理资质核验,取得进苏州投标的资质核验书;
(9)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二)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可选条件:
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注:类似工程以 2 年内承担过绿化工程造价为360万元以上的项目,质量为合格, 2006年7月10号以后竣工。
(三)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 请申请人于2008-7-14 上午09:00至2008-7-18 下午15:00的工作时间到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脑报名室报名。
请于至每天上午至每天下午(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获取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
投预审材料起时间:2008-7-18 上午09:00
投预审材料止时间:2008-7-18 下午15:00
7.其他:报名时请携带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IC卡(外地投标企业单项报名的请至交易中心二楼信息科办理)至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自助报名室报名,并打印报名确认单。
在投预审材料时间内把材料封袋投入指定预审材料箱。
提交材料如下: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通用文本格式,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购买);
(二)附件资料:
1.报名确认单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投标企业只需提交报名确认单原件); 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最新年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省外企业提供进苏州市的资质核验书原件;
3.拟选派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如有在建工程,应提交原发包人允许投标证明; 5.预审可选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并请于2008年7月21日上午9:30分-11:00分下午13:30分-15:00分携带相关需核验原件材料到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验相关原件,业绩证明材料一般为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及相应证明材料等)。
6.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授权)及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其它资料:报名时请携带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IC卡至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自助报名室报名,在投预审材料时间内把材料装在封袋中投入指定预审材料箱。
提交材料如下:报名时请携带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IC卡至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自助报名室报名,在投预审材料时间内把材料装在封袋中投入指定预审材料箱。
提交材料如下: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通用文本格式,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购买);
(二)附件资料;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投标申请书(含联系人姓名、电话、企业传真号码,同时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高新区以外企业需要提供进高新区资质核验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鉴及公司公章的允许参加此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按序装订成册(原件不需装订),一式一份封袋,(封袋上须写明所投工程名称)在规定时间投入指定预审材料箱。
8.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按苏建筑﹝2006﹞68号和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规定。
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
招标人通过电脑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9 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9. 招标人地址:
联系人:传真:电话:
邮编: E-Mail:
10.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苏州市新区玉山路145号秀水苑5号楼301室
联系人:丁莎莎/秦素娟传真:68079725电
话:68059163/68079778
邮编:215011 E-Mail:
11.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
项目组组长:汤仁和职称或执业资格:联系电话:上岗证号:苏教招字第1467号
12. 要求本公告发布日期为:2008-7-14 至2008-7-18 投标箱号:投标
箱六
13. 备注:1、本市企业需要核查原件: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不需要核查;
(2)需要核查的原件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人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原件或者法人代表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原件、苏州新区区外企业提供进苏州新区的资质核验原件、企业和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证明资料原件(详见苏建筑【2006】68号和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规定);
2、苏州市外企业需要核查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苏州新区区外企业提供进苏州新区的资质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人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原件或者法人代表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原件、企业和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证明资料原件(详见苏建筑【2006】68号和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规定);
3、本工程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红章。
4、原件核对时间为2008年7月21日,上午9:00分-11:00分。
核查地点: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二楼203室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