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负面清单解读 浙江日报
政府监管责任负面清单

政府监管责任负面清单政府监管是确保社会和经济秩序稳定运行的关键力量。
然而,过度的监管和不当的监管方式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提出了以下政府监管责任的负面清单。
1.不合理的法规要求政府监管在确保公众利益的同时,应该避免制定不合理的法规要求。
这样的要求可能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成本负担,并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
因此,政府应该审慎选择和制定法规,并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2.信息不透明政府监管应该促进信息透明和公开。
然而,如果政府不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或者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将限制公众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市场和行业状况的能力。
因此,政府应该确保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以增强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3.缺乏执法和追责机制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于其执法和追责机制。
如果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监管规定,并对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罚和追责措施,则监管措施将失去效力。
因此,政府应确保执法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性,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4.利益冲突和腐败问题政府监管机构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和腐败问题可能严重影响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政府应该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清正廉洁,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反腐败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5.不合理的行政成本政府监管应该力争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如果监管机构的行政手续繁琐、流程不透明,将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运营成本,阻碍经济发展和创新。
因此,政府应该优化监管流程,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的负担。
通过明确政府监管责任的负面清单,我们可以更好地避免过度监管和不当监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合理、透明、有效,并与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者:陆娅楠来源:《理财·经论版》2019年第01期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于2018年12月25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究竟意味着什么?《清单(2018年版)》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点版缩减了约54%,其重要调整主要是什么?为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清单以外,市场主体皆可依法进入,各级政府均不再审批记者: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原来是用正面清单的理念来管理投资,尽管近些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等方面,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不合理限制还未完全消除。
那么现在,我们管理理念和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这里面的重大意义何在?会给中国市场带来怎样的新机遇?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我国将其引入国内经济治理,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
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为开放、更加包容、更为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作用的边界,将会加快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以负面清单推动统一市场

以负面清单推动统一市场作者:郭冠男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8年第21期实现“非禁即入”目的是“放”而不是“禁”。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根据相关安排,今年将修订形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年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涉及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牵一发动全身,此前国内缺乏实践基础,国外也无现成经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今天,其改革意义尤显重大。
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于2016年3月印发执行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尤其是在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的试点,形成了示范。
同时也要看到,放眼全国,仍存在管理体系复杂、隐性准入门槛偏高、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等问题,与建立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体系目标仍存在差距,需要按照十九大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速推进。
需要明确的是,负面清单不是指一张单子,而是指一种制度。
通过列出否定式清单,不仅明确哪些事项在市场准入时被禁止或受到条件限制,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皆可平等自由进入清单外事项,这才是负面清单的核心机制。
换句话说,实现“非禁即入”目的是“放”而不是“禁”,这便是隐含在清单后面的原则。
随着负面清单制度相关改革成为热点,有的区域、行业出现了不同版本的“某某负面清单”文件。
这些单子有一个共性,就是在全国统一一张单上搞“自选动作”,在禁止类尤其是限制类里加条目,而且新增的条目大都有着调整产业结构的出发点。
这一方面说明目前试行的清单草案未能穷尽所有禁止和限制事项,确实还需要调整完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区域、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从管理者的角度把本行业或本区域落后的、不想发展的产业列入禁止类或限制类,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准入效率、提供好准入服务、真正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方面。
【政策】国务院发布新版负面清单内容缩减到百项以内(附新旧负面清单对比图)

【政策】国务院发布新版负面清单内容缩减到百项以内(附新旧负面清单对比图)2017年0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与上一版相比,新版负面清单在航空、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和银行、保险服务等金融业领域等均扩大了开放程度,并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清单内容缩减到百项以内。
从具体内容看,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在制造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等。
在服务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
在文体娱乐业领域,将“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此外,《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根据规定,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大类领域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采矿业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制造业航空制造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制造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探析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探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对一些特定领域和行业设定了外商投资的限制和禁止。
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长期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析我国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探讨其在保护国家利益、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方面的作用与问题。
一、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基础及意义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商投资对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日益显著的。
负面清单制度的出台,可以有效避免外商投资对关键领域和敏感行业的威胁,保障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
负面清单制度也是对外资进入市场的一种积极管理方式,可以规范外商投资的行为,促进投资的合理化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还可以促进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
设定一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可以防止外资对市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国内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建设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建设。
负面清单制度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设定投资限制和禁止时,应当公平对待不同的投资主体,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歧视性政策和不当限制。
负面清单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和稳定预期的原则。
在制定和调整负面清单时,应当依法进行,听取各方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透明和稳定性,避免频繁变更引发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的风险。
负面清单制度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和务实可行的原则。
在设定限制和禁止时,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科学确定相关政策的范围和标准,确保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为了更好地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我国还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我国应当继续完善负面清单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政策解读

《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政策解读一、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主体功能区建设重大举措。
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发展,严格管制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对于深入贯彻“两山”理念,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完整性,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在产业发展类型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严格对照《指导目录》,参考《环境保护综合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和各行业规范文件、地区产业准入条件,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条件下,严格确立产业准入标准。
三、编制原则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总体上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确保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具体把握以下三方面原则:一是从严管控。
以法律法规、国家《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清单》,以及我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政策、规划等已经确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为底线,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在执行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限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出需要限制和禁止的产业类型。
二是因地制宜。
按照水源涵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生态环境及资源禀赋条件,突出地方产业特色化与差异化发展需求,按照绿色发展的方向,因地制宜,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负面清单名录及管控要求。
三是有利实施。
根据可操作、可实施性要求,制定细化管控措施,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完善配套激励奖惩政策,建立组织实施与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动负面清单落地实施的监督考核与滚动修改机制。
落实负面清单将是一场持久战

落实负面清单将是一场持久战作者:陈季冰国务院10月19日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所谓“负面清单制度”,简言之,就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或特别规定的,老百姓都可以做。
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意见》的说法,就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关于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相关评论已经足够多了,不再赘述。
我只想强调一点:时下许多人将这项政策调整解读为应对经济下滑、激发民间投资、提振增长的重要策略。
这些当然都是对的,但必须看到,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是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而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负面清单是将过往的行事逻辑——只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过老百姓可以做的,就都不可以做——彻底颠倒过来,即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因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际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一步。
从简政放权到负面清单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有1700余项。
到现在,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目标已提前实现。
实际上,《意见》是新一届政府3年来不断推进的简政放权改革的最后一环。
新一轮改革是从松绑行政审批起步的。
新一届国务院自2013年3月就任开始,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作为政府改革的中心任务。
仅在当年4月24日、5月6日和5月15日,国务院就连续三次分别取消和下放了71项、62项117项行政审批事项。
这一改革路径符合李克强总理的一贯思路,我们注意到,他曾一再呼吁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以此促进企业的活力,进而推动政府自身改革。
在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强调,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并承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微党课讲稿: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经贸往来活动中,主要适用于一个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监管。
这一制度自出现以来很长时间内,都只适用于国际经贸领域,是一个相对不为人熟知的制度。
201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负面清单”一时成为热门词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由此将“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扩大为内资和外资市场准入领域。
自此以后,“负面清单”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提法和做法,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
准确理解一项制度,离不开对其历史的完整考察;借鉴运用一项制度,必须充分尊重这一制度的历史本来面目。
“负面清单”制度,一般认为最早见于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员国共同贸易条约,目前主要适用于各种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之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人们创造并使用这一制度所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与国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问题。
每个国家都有庞杂的法律规定,内容各不相同。
作为外商,在进入一个国家投资时,一般不可能全面了解这个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很难了解这个国家对于外资的各种或明或暗的特殊管制措施。
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风险的不确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与之伴随的风险不确定的问题,人们在国际经贸协定中创造出了“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负面清单”的制度,即在大前提上推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接受同等程度的管制,在此基础上,对外资的特殊准入和管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以便外资主体能够很简明地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投资判断。
由于负面清单是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为参照的,负面清单的长短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利益驱动之下,负面清单制度客观上能够起到推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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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负面清单解读   浙江日报
新增负面清单解读1、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点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
违反各项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
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2、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点评】当前,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新版条例针对十八大以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
3、权
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点评】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增内容最多,其中现行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几乎全部纳入这部分,并新增了“权权交易”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4、侵害群众
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点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失。
近年来,
这类行为屡见不鲜,但大多属于发展思路、政绩观的问题,现在则上升到了纪律的高度。
现行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这次修订继承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负面清单”。
5、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点评】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致使党的纪律规矩松弛。
十八大以来,一些党委纪委负责人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处分,彰显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
这次修订条例,将上述实践转化为制度规定,新增“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6、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点评】中央多次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
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据新华社)评分12345关闭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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