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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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健食品的规定

最新保健食品的规定

最新保健食品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健康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

消费者的自我保健意识日益增强,对保健食品的需求越来越高,这为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

最新的保健食品规定有哪些你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保健食品的规定。

欢迎阅读!最新保健食品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新《广告法》有关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保健食品,消费者一直似懂非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的定义,保健食品指的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品管理规定

保健品管理规定

保健品管理规定一、卫生许可1. 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2. 卫生许可证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卫生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等相关要求。

3.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二、产品质量管理1. 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2. 产品质量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环节。

3. 产品质量管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三、产品标识要求1. 保健品包装必须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清晰、易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3. 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四、广告宣传管理1. 保健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内容。

2. 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并提供明确的治疗、保健范围。

3. 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五、质量投诉处理1. 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2. 对于质量投诉,企业应及时回复消费者,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于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市场监督管理1. 保健品生产企业应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检查包括产品质量抽检、生产过程检查等。

3.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保健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保健品行业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保健品行业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保健品行业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规范导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逐渐崛起并快速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保健食品市场上的乱象也层出不穷,包括虚假宣传、成分不明、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为了确保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并执行行业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规范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节: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管理1. 资质审批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资质审批应注重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产品的质量。

2. 生产环境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确保生产环境洁净、无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机制,定期检测和记录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和微生物指标。

3. 原材料采购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渠道透明、合法,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

同时,要建立原材料的入库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生产工艺控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流程控制和记录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要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5. 产品质量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质量检测方法和质量评估标准等方面的制定。

对于每批生产的保健食品,都应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同时,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质量投诉和其他相关问题。

6. 宣传和标签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宣传和标签中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标签上应明确产品的成分、功效、用法、剂量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保健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证管理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1.4审查原则1.4.1规范统一原则。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

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

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受理2.1材料申报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要求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021/9/82021/9/82021/9/82021/9/89/8/2021 14、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育好,他就不能发展培养和教育别人。2021年9月8日星期三2021/9/82021/9/82021/9/8 15、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2021年9月2021/9/82021/9/82021/9/89/8/2021 16、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己学习,自己研究,用自己的头脑来想,用自己的眼睛看,用自己的手来做这种精神。2021/9/82021/9/8September 8, 2021 17、儿童是中心,教育的措施便围绕他们而组织起来。2021/9/82021/9/82021/9/82021/9/8
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 糖、抗氧化、辅助改善 记忆、促进排铅、清咽 功能、 辅助降血压、促 进泌乳、减肥、改善生 长发育、改善营养性贫 血、调节肠道菌群、促 进消化、通便、对胃粘 膜有辅助保护、
保健食品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1. 法律 2. 部门规章 3. 规范性文件 4.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5. 工作和审评规定
的通知(51号文件)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和技术标准
《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
1)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2)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3)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4)核算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5)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6)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7)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概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概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概述随着现代人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市场逐渐迎来爆发式增长,而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这一文件,加强对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拟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概述。

一、用途《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针对性地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内容1. 审查的基本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指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和生产工艺;②保健食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成分、剂型、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规定;③所用原料和辅料符合国家和生产标准,从合法来源获得,有有效的证明材料;④所使用的保健功效成分符合保健功能的特定标准,有合法有效的检测资料。

2. 审查程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审查部门对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如有不符合的地方,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审查通过后,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证书。

3. 监督管理为了保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可以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施、人员、原辅材料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如不改正,将吊销其许可证书。

三、体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使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得到了更加严谨的管理和监管。

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健食品的技术提升和质量提高,从而满足人们对健康和养生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范伪劣保健食品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问题与挑战尽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实施对保健食品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1.4审查原则1.4.1规范统一原则。

统一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

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以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

厘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日常监管部门负责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受理2.1材料申请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目的,经适当处理而成的食品。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健康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保证产品来源合法,不得销售过期、劣质或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

第四章进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健康要求,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进口保健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包含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滥用或误用。

第十七条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销售渠道。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附件:[附件]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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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

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

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质量文件的批准;(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第十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岗位管理制度培训。

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并配备下列设备设施。

(一)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二)适于保健食品陈列储存的柜台、货架、隔墙离地的设备;(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及避光等设施设备;(四)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防盗等设施。

第十二条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等兼营保健食品企业,应划定保健食品经营区域。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应进入全省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鼓励零售企业进入全省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内应明示服务公约,悬挂或张贴醒目的保健食品标志及警示语,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臵顾客意见簿收集顾客意见,服务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

营业场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制度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二)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三)质量信息的管理;(四)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五)采购、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六)质量追溯的管理;(七)退货的管理;(八)召回的管理;(九)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一)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二)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三)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四)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十五)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六)其他应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管理、采购、营业员等岗位的职责,设臵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采购、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查验、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二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

数据的更改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留有记录。

第五章购进与查验第二十一条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应对供货商资质和供货方销售人员资质进行审验,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必要时,应对供货商进行实地考核。

对审验合格的供货商应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二条从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必须索取有关企业和保健食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经质量审核批准后,要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和保健食品质量档案。

第二十三条合格供货商档案应包括: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供货方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以上所需复印件均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原印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对购进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查验并建立查验记录。

进货查验必须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随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发票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

第二十五条查验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及时填写(或录入)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

查验人员应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或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票据和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查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存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发现疑似假冒保健食品,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准证明文件、包装、说明书、检验报告书以及有关该产品的质量信息。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八条营业场所陈列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其储存条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库房、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地址与企业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应向《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机关登记。

库房应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第三十条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不得使用灭虫药、鼠药)和防污染等工作。

保管员应每日定时查验库房的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库房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记录。

第三十一条保健食品入库出库应及时记录。

库存保健食品应按照库房管理要求摆放(堆垛码放),并建立货位卡。

不同品种、不同批号产品不得混放。

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保质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养护员应定期对陈列与储存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发现有质量疑问,应立即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销售与召回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包括销售商资质和销售方采购人员资质的销售商档案(参照合格供货商档案),建立销售台账。

销售人员应及时填写购销台账,内容应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组织或按要求组织召回,并做好记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公布、公告召回的。

(二)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三)本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

(四)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

(五)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要求召回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安全总监应负责组织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三十八条召回结束后,质量负责人应将召回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保健食品召回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保存。

第八章保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第三十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

第四十条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建立能够符合保健食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部门之间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实现保健食品质量可追溯。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第四十一条连锁企业总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符合连锁经营实际质量管理文件、工作流程、相关记录、凭证和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以及门店营业场所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连锁企业总部向其门店配送保健食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总部业务专用章。

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和存档,门店无需重复建档。

门店应对随货同行单进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应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三条使用电子配送单据的,计算机系统应对配送保健食品的收货、查验等操作实施痕迹管理。

连锁门店应有查询其经营保健食品相关信息的权限,连锁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配送能力的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为其门店配送保健食品,受委托的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具备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连锁门店分布在3个以上(含3个)县(市)、区、开发区的保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向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连锁门店分布在3个以下(不含3个)县(市)、区、开发区的,向拟开办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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