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在法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旨在规范和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促使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和系统。
在法学方法论中,存在一些核心原则,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学研究在数据收集、分析和推理过程中要客观中立。
法学研究应该基于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证据,而不是主观的推测或意见。
客观性原则要求法学研究者避免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力求客观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
第二,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法学研究应该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法学研究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依赖。
法学研究者在进行具体问题研究时,应牢记法律的整体结构,尽可能考虑到法律的整个框架,以求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
第三,比较性原则。
比较性原则要求法学研究者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时,应该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可以增进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丰富和完善法学理论。
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四,历史性原则。
历史性原则强调法学研究应该重视历史背景和历史演变。
法律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深入研究法律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通过对历史研究的深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并从历史中获取对当前法律问题的启示。
第五,实证性原则。
实证性原则要求法学研究应该基于实证研究方法和数据。
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学研究需要基于对社会实际和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实证研究方法可以提供客观的数据和证据,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全面地了解法律问题,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六,逻辑性原则。
逻辑性原则是指法学研究应该遵循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
法学研究应该具有严谨的思维和准确的推理,避免逻辑谬误和错误的结论。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摘要]当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方法论僵化,导致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研究难有进展。
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价值,在既有研究中也没有获得充分展现。
《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研究拓展至民法性质与人性假设层面,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塑造为“正反面、六原则”体系,从行为能力、准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时效角度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论展开,实现了方法、本体与规范的多维创新。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方法论;本体论;规范论围绕我国民法应构建哪些基本原则,学界存在广泛争议,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
然而,这些研究多局限于对《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条文解释上,这种纯法条解释必然使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缺少理论底蕴。
并且,既有研究均主要关注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对其方法论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也缺乏应有的关注。
王立争博士的专著《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另辟蹊径,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了方法论、本体论和规范论三重层面,学术视角新颖,学术观点创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拓展该书首先开辟了民法基本原则两个崭新的方法论领域,即以民法的性质和民法的人性假设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并将民法的性质论与人性论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推演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构成。
该书认为,民法的性质可抽象为民法的谦抑性,其又包括有限性与宽容性两个方面。
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
相应地,民法应减少强制性规范的配置,而增加任意性规范的供给。
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
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
民法的宽容性,意味着民法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以心观心的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以心观心的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是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用于介绍文章的主题和背景,引发读者的兴趣并概述核心内容。
对于本篇文章,概述部分可以如下所示:引言部分将带领读者进入以心观心的方法的世界,探索这一古老而神奇的技术对我们的心灵和思维的影响。
以心观心,又称为内观或自我觉察,是一种源于佛教禅宗的修行方式,旨在通过直接观察自己的心灵和心理活动,达到洞察自己本质的目的。
它通过观察思维、感受和情绪的来龙去脉,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我们的行为和感受,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并实现内心的平静与解脱。
本文将首先介绍以心观心的方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然后探索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随后,我们将总结以心观心的方法的优势和好处,并展望它在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篇文章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深入了解以心观心的方法,体验它的神奇之处,并为自己的内心发展和成长找到一条道路。
接下来的章节将进一步展开这些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以心观心的方法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现在,让我们一同踏上这段令人兴奋的旅程,探索心灵深处的奥秘吧!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将以心观心的方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其应用及优势。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进行概述,介绍以心观心的方法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以心观心的方法是一种怎样的心理观察方式,并解释为什么它在心理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我们将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阅读指引。
2. 正文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以心观心的方法及其应用。
我们将首先解释以心观心的方法的具体含义和原理,包括如何通过内省和意识观察来认知自己的内心。
然后,我们将介绍以心观心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例如如何通过观察自己的情绪和思维过程来增强自我认知和情绪调节能力。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以心观心的方法在心理疾病治疗和心理咨询中的应用,以及其对个体和社会的潜在影响。
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这个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中,心灵的平静和内心的宁静成为了越来越多人追求的目标。
传统东方哲学中有一种修行方法被称为心中心法,它是一种通过观察和调整内心的状态来达到精神平衡和内在和谐的修行方式。
本文将以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为主题,探讨印祖对心中心法理解与应用的观点。
印祖是一位古代的禅宗大师,他对于修行方法和精神境界有着独到的见解。
通过深入研究印祖的评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心中心法的内涵和意义。
文章将首先介绍印祖对心中心法的理解,探讨他对于心灵平静和内在和谐的认识。
其次,文章将探讨印祖如何将心中心法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使之成为一种修行的指导方法。
他的评论和见解将帮助我们认识到心中心法在提升人的内在境界和调整心态方面的作用。
最后,文章将总结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并从中提炼出对于我们实际生活中应用心中心法的启示和思考。
通过分析印祖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修行方法的意义和目的,同时也可以从中汲取精神上的滋养和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探讨,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以及他对于心灵修行的独到见解。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取到实践心中心法的启示和思考,让我们的内心得到平静与和谐,迈向更高的精神境界。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所设定的大纲提供以下细节:文章结构:本文将在引言部分介绍文章的概述、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印祖对心中心法的理解和应用。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并提供对心中心法的启示和思考。
引言:文章的引言部分旨在给读者一个对全文内容的概述。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印祖的重要性和他在佛教历史上的地位。
接着,我们将介绍心中心法,包括它的起源和基本概念。
最后,我们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探索印祖对心中心法的评论。
2. 正文:2.1 印祖对心中心法的理解:这一部分将深入探讨印祖对心中心法的理解。
我们将回顾印祖的佛法修行历程,并理解他是如何将心中心法与佛教教义融合在一起的。
理解和应用正念疗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和应用正念疗法的基本原则正念疗法,又被称为正念冥想或者心灵正念疗法,是一种源自佛教传统的心理疗法。
它强调着意识地观察、接受和非判断性地面对当前的体验,从而减少焦虑、恢复心理健康,提供内在平静和满足感。
正念疗法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心理学和医学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正念疗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意识、接纳、非判断性观察和当下专注。
下面将逐一讨论这些原则并说明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意识,指的是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以及当前的感受和情绪。
在忙碌和应激的现代社会,很多人习惯性地忽视自身的感受,将注意力完全放在外界的需求和压力上。
正念疗法强调通过意识来观察和体验当前的身体感觉、情绪和思绪,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内在状态。
接纳,是指不论当前的感受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要以一个开放和善待的态度来接纳。
我们经常会试图抗拒或避免痛苦和不舒服的感受,然而这种抵抗反而会让痛苦更加强烈。
正念疗法鼓励人们承认并接受当前的感受,而不试图去改变或者逃避它们。
通过接纳,我们能够更好地处理压力和困难,让自己更加心平气和。
非判断性观察,是指以一种观察者的态度来面对自身的体验,而不加以评价或者解读。
我们经常会陷入自我批判或者过度分析的状态,这样只会增加痛苦和焦虑。
正念疗法提醒我们以非判断性的视角来观察自己的感受和思绪,只是单纯地观察,而不给予任何评判。
这种观察帮助我们培养客观的认知和对内在体验的深入理解。
当下专注,是指将注意力集中在当前的瞬间,而不是将其投入到过去或未来中。
很多时候,我们的思想会漫游于过去的回忆或者未来的担忧中,这样会让我们失去对当前的体验的关注。
正念疗法教导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当前的瞬间,体验和感受当前的一切,这样可以减少无谓的烦恼和压力,让自己更加专注和有效地应对生活的挑战。
理解和应用这些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压力。
正念疗法已经成为心理学和医学领域的研究热点,并逐渐被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它被证实可以帮助人们减轻焦虑、压力和抑郁,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惠能的“心”之本体论思想及其心理学理论价值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ay. 2019 / No. 3惠能的“心”之本体论思想及其心理学理论价值李炳全 张旭东[摘 要] 禅宗六祖惠能提出了“心”的本体论思想。
该思想可概括为两个方面:“心”造人自己所生活的世界;“心”即空。
“心造世界”是指“人所生活的世界及其中万物是由人心创造的”。
其义并不是说“心”造了宇宙万物,应该说是“心”造自己所生活的宇宙,或自己心中的宇宙万物。
“心即空”是指“心”不是任何实体,如同虚空那样无形无边、不生不灭。
惠能的这种心之本体论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心理学理论价值:为人们审视或反思心理实质等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界,通过审视和反思,可以提出极具价值的思想理论;为心理学研究提供新的视界和方法论。
[关键词] 六祖惠能;本体论;心;自性;心理学;元理论一、引 言“心”是什么?既是一个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心理学中的哲学本体论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既关乎着哲学的理论建构和发展,也制约着心理学的理论建构与研究。
由于人之所以为人主要在于其心,因此该问题成为人们思考其存在所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不可避免地对之给予回答,惠能当然也不例外。
他把“心”置于其禅宗思想的核心,置于人之存在的本体、根源和前在的地位,建构出独具中国文化特色的“心”之本体论思想。
惠能是中国禅宗的真正开创者(贾题韬,2011,iv;蒋坚松,2014;余利苹,2017),其《坛经》是禅宗的奠基之作(贾题韬,2011,xi)。
“禅”字源自印度语“禅那”的音译,中文意思为“静虑”、“思维修”、“定慧”等。
在印度,禅原本是古印度众多宗教派别的修炼心灵的方法,后人们在修行的过程中逐渐对禅修加以总结概括,形成指导禅修的理论。
由此可以说,禅既是一种修心理论,也是一种修心方法,是理论和方法的统一。
无论哪宗哪门哪派的禅修,都有一定的理念指导,指导禅修的理念不同,就形成了不同宗、门、派的各具特色的禅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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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学员:次仁旺姆学号:0901*******2011年10月24日论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摘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刑法的价值,即刑法的目的,它立足于揭示刑法的应然性,也就是人们通过刑法的实施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价值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意义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何谓刑法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只有符合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上述界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地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已为我国修订的刑法所确认,而成为我国刑法修订中最引入瞩目的一个闪光点3、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既然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便是勿庸置疑的。
今后的刑事立法工作,必须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而决不能违背这些基本原则。
对刑法如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时,一定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指导,使罪刑规范更加具体、明确、清晰,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
刑事司法工作要大力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平等观念和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思想,使所办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总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因此,它们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更加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更加文明,从而更好地保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2、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刑法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刑法的价值,即刑法的目的,它立足于揭示刑法的应然性,也就是人们通过刑法的实施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现象的方式来保护人民,可见惩罚犯罪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发挥刑法其他功能的前提和保证,运用刑法这一基本功能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我国刑法的最终目的—保护人民。
1、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
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刑法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会促进刑事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
罪刑立法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罪刑立法明确化的要求,必将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例如,有助于促进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模式的完善。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
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
坚持严肃执法的观念,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才能树立刑法及刑事法治的权威,进而通过正确的司法活动来达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
其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强化了执法意识,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罪刑法定原则各项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又必然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备和明确,为刑事司法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这更是直接有助于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
再次,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
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备、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法解释欠缺等原因,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刑事司法解释中,时常有侵入立法解释的越权解释的内容。
这类越权司法解释的产生虽然事出有因,但也不能予以肯定。
2、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价值刑法平等不像罪行法定原则那样以追求个人自由为其价值内容,平等本身既是其目的,平等所包含的内容正是这一原则所蕴含的价值内容。
对刑法平等内容的探求,其实质就是对是否要制定一部平等刑法的必要性的追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适宜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只是适用法律的平等,即司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平等。
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平等。
罪行平等原则或刑法平等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内容,立法上的平等和司法上的平等,这两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没有司法的切实贯彻执行,立法平等只能形同虚设。
就刑法平等的价值内容而言,刑法平等一方面表现在,平等地保护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表现在,平等地制裁犯罪,排斥特权和歧视。
从权利保护的意义上看,平等涉及机会平等、待遇平等和基本需求平等。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平等首先是一项道德原则,即便我们在平等前面冠以刑法的字样,也改变不了平等的本质。
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要求,平等首先是人类特有的基本需求的反映,是作为个体的人认识到自己同他人的共同性之后激发的一种本能性需要。
一个人必须认同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并与自己所属群体的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认同、分享自己所属群体的基本价值,这种“归属需要”就成了人类及其个体要求“平等”的内在动力。
3、刑法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重罪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规定轻罪轻罚;重罪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刑罚,轻罪的刑罚不得重于重罪的刑罚;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适应;6、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擅断原则的对立面。
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是:罪刑相适应的首要内容就是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没收财产等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的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的另一内容就是罚当其罪。
我国刑法正是依照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指导,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主张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辩证统一,以此判断轻罪重罪。
刑质与罪质相适应还意味着不同刑种之间不能更替、变科,更不能以钱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