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5巴黎,2010年3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5: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ITH/10/3.GA/CONF.201/5 – Page 21. 2008年6月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委员会根据第1.GA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缔约国大会还按照第2.GA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第2.GA 9 乙号决议)。
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34 C/86号决议)。
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
该小组在意大利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
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
非遗分类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ICH)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别: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4. 知识和实践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认知。
5. 传统工艺技艺。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标准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
3. 传统音乐。
4. 传统舞蹈。
5. 传统戏剧。
6. 曲艺。
7. 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8. 传统技艺。
9. 传统医药。
10. 民俗。
中国还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以体现其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旨在保护世界上各种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音乐、舞蹈、戏剧、节庆、传统手工艺、口头传统等。
本文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该公约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
一、介绍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威胁。
传统技艺和习俗逐渐失传,文化多样性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对各国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珍视和呵护。
二、公约内容2.1 宗旨和目标该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
通过这一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能够加强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力度。
该公约还强调了各国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使命。
2.2 具体措施及政策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公约还鼓励各国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关注,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三、个人观点在我看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极具意义和价值的国际公约。
它不仅唤起了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也促进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只有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和重要性,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保护,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总结回顾通过对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深入探讨,我们深切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人类精神财富的承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独特而丰富的文化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和交流。
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祝活动、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传统。
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的连结以及其对社会认同、创造力和持续性的重要性。
公约规定各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公约强调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鼓励社区自主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确保他们从这些遗产中获益。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原则。
各国承诺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知识共享、人员交流等途径来实现。
公约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名录和紧急保护名录,以记录和保护全球的重要遗产,防范濒危遗产的消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努力和共识。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仅保护了人类创造的独特价值,还维护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对文化多元性的尊重。
此外,公约还使得各国能够相互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更具影响力的保护措施。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全球化、都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传统逐渐衰落,技艺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传统得以永续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来保护和传承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通过合作与行动,我们才能不断弘扬这些文化传统,使它们以更加活力的形式继续存在于当今社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INF.5巴黎,2010年6月21日原件: 英文/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2010年6月22-24日委员会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工作组的讨论成果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2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 工作组通过如下决定: 4.WG 1号决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设立的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的未设名额限制工作组,1. 审议了ITH/10/ 4.WG/1号文件,2. 忆及 19号决定,3. 赞赏大量公约缔约国代表广泛参与其数次会议,还赞赏2010年3月15日专家会议为工作组讨论所作出的贡献,4. 提交本决定所附的业务指南修订草案给大会可能设立的工作组,供其审议;5. 建议此工作组向大会提出如下决议草案:3.GA 5 Rev号决议草案大会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5 与 ITH/10/3.GA/CONF.201/6号文件,2. 还审议了ITH/10/3.GA/CONF.201/INF.5号文件,该文件总结了委员会工作组的成果并包括一套完整的业务指南建议,其中包括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出的条款,3. 忆及其2.GA 5号决议,4. 批准经过修订并附在本决议之后的业务指南;5. 请委员会落实这些指南并向大会第四届会议报告实施情况;6. 声明业务指南中提及的关于申报、建议和申请的具体表格不是指指南所附的、2008年6月通过的表格,而是指将由秘书处根据委员会指示所经常性拟定的表格;7. 还请总干事用教科文组织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并散发基本文件卷,收集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文本以及公约文本,并请她为该卷作序。
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3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段次第I.1节至第I.15节——经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2010年6月1日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一致拟议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 1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8 – 12I.5 多国文件13 – 16I.6 提交文件17 – 24I.7 审查文件25 – 32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申报33 – 34I.9 委员会评估文件35 – 37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4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38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 – 40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 – 46I.14 国际援助47 – 5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54 – 56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 65 第II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6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66 – 67委员会提交(第 8号决定)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II.2.1 捐助者68 – 71II.2.2 条件72 –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III章参与执行《公约》79 – 99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5 III.1 社区、团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参与79 – 89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90 – 99II.2.1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91 – 99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的认识100 – 151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00 – 124委员会提交(第 6号决定)IV.1.1总则100 –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103 – 118IV.1.3 国际一级119 – 124 IV.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25 – 151委员会提交(第 7号决定)IV.2.1定义125 – 126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127 – 129IV.2.3 使用权130IV.2.4 授权131 – 137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38 – 140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141 – 144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6IV.2.7 图形标准145IV.2.8 保护146 – 151 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V章向委员会报告152 – 170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52 – 160V.2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161 – 165V.3 接收和处理报告166 – 168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9 – 170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更正《业务指南》第1段(删除“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以反映《业务指南》第11段);改变时态1. 申报缔约国按要求,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非遗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典、节日、知识和实践有关的手工艺技艺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广泛合作,并于2003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通称为《非遗公约》。
1.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民族和社会的历史记忆,代表了人类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保护非遗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的重要途径。
非遗的保护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的智慧和经验,还能激发创新思维,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 非遗公约的背景与目标非遗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生效。
公约旨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交流,以保护和传递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标:•确保非遗的可持续传承;•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交流;•加强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传承;•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3. 非遗公约的核心内容非遗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非遗的定义公约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其描述为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3.2. 可持续保护公约重视非遗的可持续保护,鼓励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3. 社区参与公约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3.4. 保护措施公约鼓励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研究、保护、传承、传播和推广非遗。
3.5.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非遗,促进非遗的交流与对话。
3.6. 非遗名录公约设立了“非遗名录”,旨在登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以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 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 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 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 选举后抽签决定。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 3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 1 条和第 2 条 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 4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 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 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 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 5 条 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 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 以下几点 :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 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 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 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 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 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 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 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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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
2010年6月22-24日
临时议程项目9:
为加强公约秘书处筹集预算外资金
1. 委员会在其第 19号决定中要求大会“以可持续的方式,每年筹集110万美元的
预算外资金以加强秘书处的人力”。
这一决定反映了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人力资源可能不足以完成赋予它的众多任务的关注。
与此同时,委员会也承认,希望通过本组织的正常计划与预算来大幅度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人员编制是不现实的,即使各方都会支持加强该科的力量。
如果大会能够筹集到可持续的预算外资金,这样就能够提供一种加强秘书处人力的手段,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尤其是《公约》缔约国的期望。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负责实施2010-2011双年度《计划与预算批准本》(35 C/5)中文
化部门的工作重点(MLA)2:保护活的遗产,重点是宣传和实施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该工作重点包括三项预期成果: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理事机构的有效运转,确保《公约》的实施 (预期成果 5);加强会员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相关社区发展的能力 (预期成果 6);提高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预期成果 7)。
遗产科的内部安排就是体现上述三个重点。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编制为11个专业人员职位和5个一般事务人员职位,由本组织的
正常计划与预算提供资金。
遗产科的工作通过其两个主要的办公室来承担。
理事机构和事务办公室(由一名P-4专业人员领导,配备一名P-3和一名P-2专业人员以及一名G-7和一名G-5一般事务人员)负责预期成果5方面的工作:组织《公约》的所有法定会议;为这些会议拟定议程和文件;接收和管理所有申报、建议和国际援助的申请;
管理遗产科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网站)。
计划与评估办公室(由一名P-3专业人员领导,配备二名P-3专业人员、三名P-2专业人员和一名G-4一般事务人员)负责预期成果6方面的工作:分析由缔约国提交的申报、建议和国际援助的申请以及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认证申请;实施和监督保护遗产和能力建设活动(包括由正常预算、预算外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提供资助的活动);动员预算外资金来支持上述保护遗产和能力建设活动。
由科长直接领导的还有一名P-2人员,负责传播、宣传和出版工作(预期成果7)以及二名一般事务人员,一名G-4和一名G-5,分别负责科秘书工作和科业务工作的行政监管。
4. 除了这些由正常计划出资的长期职位以外,还安排了两个由预算外资金出资的中期职
位和一名由中国派遣的工作人员。
理事机构和事务办公室的一名由教科文组织/西班牙
信托基金提供12个月资助的P-3人员负责计划编制和管理遗产科的信息系统,这套信息系统对遗产科的所有业务以及对遗产科向公众宣传《公约》的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计划与评估办公室的一名P-2人员负责实施教科文组织/欧盟项目“MEDLIHER”,这个预算外资金项目的宗旨是在四个地中海国家(埃及、约旦、黎巴嫩和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实施2003年的《公约》。
由中国派遣的一名P-2专业人员也在计划与评估办公室工作,其任务是协调遗产科的能力建设战略。
5. 按目前的人员编制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无法满足《公约》缔约国的期望。
委员会
在其第 19号决定中提到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数量之多的紧迫问题,大家认为这显然超越了委员会本身及其下属机构和秘书处的能力。
然而,即使在下属机构将2010年优先重点审查的《代表作名录》的提名数量从147个减少到54个后,秘书处依然没有能力提供缔约国希望获得的各项服务。
遗产科已经努力将其力量集中在实施《公约》所无法压缩的职责上,但却很难满足缔约国在能力建设、实施公约的技术援助、国际援助的监督方面的中长期需求,也无法向他们提供其他的支持。
6. 委员会委员们多次指出,在世界大多数地区,必须加强各国的能力,特别是发展中国
家的能力,使它们能更好地在国家层面落实公约并从国际合作机制中受益。
教科文组织将工作重点2项下的正常计划预算的60%以上用于此项目的。
但是,要使该科在沉重的申报工作负担之外满足缔约国的需要并切实有效地实施这种能力建设计划,就需要大力加强其人力资源。
过去,某些双边捐助者表示愿意考虑提供人力资源–主要是:中国派出借调人员;西班牙在信息系统方面提供支持。
已向其他捐助者(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挪威和日本) 提出建议,请其资助二个或三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临时人员,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人员,以便既提高他们的能力,也加强秘书处的人力资源。
这些雇员在合同结束返回祖国之后,其祖国可从他们在秘书处的经历中受益。
但预算外资金通常用于受益国家的中短期项目,如MEDLIHER项目,常常不允许设立职位,包括临时职位。
7. 考虑到职责和任务的性质,秘书处认为需要增加六个专业人员职位 (P2 或 P3) 和五个一
般事务职位(G4 或G5)。
根据2010-2011 (35 C/5)的总部职位工作人员费用标准,这十一个职位的费用总计大约为每年1,100,000 美元。
P-2级专业职位每年标准人事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