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讨论稿)
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和设备安全,提高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力监控系统指的是监控、调控电力的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等。
第四条电力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电力监控系统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系统。
第二章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电力监控系统应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电力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电力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权限,保护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对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电力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第十四条操作电力监控系统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第十五条在操作电力监控系统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报警,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日常日志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禁止私自接入电力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性。
第四章电力监控系统的紧急管理第十九条对于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系统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定期进行紧急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电力监控系统管理部门。
以上是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希望所有使用电力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规定,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电力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系统被非法侵入、篡改、破坏,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2.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防护措施1. 门禁和人员管理: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监控室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监控系统安全。
2. 权限和访问控制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合理分配用户权限,严格控制用户访问权限,防止未授权访问。
3.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和设备运维管理:定期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数据和系统的备份管理:定期对电力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备份介质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
5. 用户口令密钥及数字认证书的管理:用户口令应定期更换,并确保口令复杂、不易被破解。
数字认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6. 审计管理: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定期审计,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审计内容包括:系统访问日志、操作记录、异常情况等。
7. 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加强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恶意代码防范,定期进行病毒扫描和清理,防止恶意代码对系统造成危害。
8. 应急预案: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措施,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
3. 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与检查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该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以下是该制度的范文。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权限,保障信息安全和员工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监控系统的员工和相关部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公平合理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原则。
3. 隐私保护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得滥用监控信息。
4. 保密原则: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部门。
三、责任和权限1. 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安装、配置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监控操作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包括监控摄像头的调整、监控录像的存档等工作。
3. 监控系统使用人员负责根据需要查看监控画面,但不得滥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隐私。
四、使用规范1. 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损害他人利益。
2. 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规范,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使用监控系统查看监控画面的人员需要提供合法、正当的理由,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授权。
4. 监控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部门。
5. 监控系统的存储数据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过期数据应当及时删除或销毁。
6. 如发现监控系统异常或故障,监控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维修和恢复工作。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禁止使用监控系统等处理措施。
六、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涉及违法行为或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况,应当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表征数据或系统根据授权实体的请求可被访问与使用程度的安全属性。
3.5访问控制
按确定的规则,对实体之间的访问活动进行控制的安全机制,能防止对资源的未授权使用。
3.6安全审计
按确定规则的要求,对与安全相关的事件进行审计,以日志方式记录必要信息,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安全机制。
3.7鉴别信息
用以确认身份真实性的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部室所属各部门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1994年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4.1.9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新能源公司信息通报机制,开展信息安全通报预警工作,及时向集团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1.10按照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新能源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11建立电力监控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资金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电力监控系统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运维、检查、等级测评和安全评估、应急及其它的信息安全资金。
5.3.6依法管理原则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体现为管理行为,新能源公司总部、分公司及所属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主体合法、管理行为合法、管理内容合法、管理程序合法。对安全事件的处理,应由授权者适时发布准确一致的有关信息,避免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5.3.7分权和授权原则
对特定职能或责任领域的管理功能实施分离、独立审计等实行分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隐患,以减小未授权的修改或滥用系统资源的机会。任何实体(如用户、管理员、进程、应用或系统)仅享有该实体需要完成其任务所必须的权限,不应享有任何多余权限。
电力会议纪要讨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方案

电力会议纪要讨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方案电力会议纪要:讨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方案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与会人员:XXX、XXX、XXX、XXX一、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就电力系统运行监控方案进行深入研讨和探讨,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供电的高可靠性。
二、会议内容及讨论结果1. 问题分析与需求确定在会议开始阶段,与会人员对目前电力系统运行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整理出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监控系统对故障的实时响应不够敏感,无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数据处理和报警机制亟待优化,以提高实时监控的效率;- 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密和防护措施;- 对电力系统运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
经过与会人员的讨论,确定了以下需求:- 提高监控系统实时响应能力,保证异常情况的迅速发现和处理;- 优化数据处理和报警机制,提高实时监控效率;- 强化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安全性,加密传输通道,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完善对电力系统运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 方案设计与优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满足需求,与会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案: -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机器学习算法提高监控系统对故障的预测和准确性,实现更快的响应时间;- 优化数据处理和报警机制,利用分布式系统架构提升处理效率,同时增加自动化报警机制,实现自动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强化数据传输安全性,采用高级加密算法对监控数据进行加密,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体系,确保数据通信过程的安全性;- 加强对电力系统运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引入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的实时监控、分析和挖掘,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经过综合讨论和初步评估,确定了以上方案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3. 实施计划与关键节点为了有序推进方案的实施,与会人员提出了以下实施计划和关键节点:- 第一阶段:方案设计与技术选型(XX月XX日-XX月XX日) - 第二阶段:系统开发与测试(XX月XX日-XX月XX日)- 第三阶段:试运行与调优(XX月XX日-XX月XX日)- 第四阶段:正式上线运行(XX月XX日)在每个阶段设立相关的负责人和团队,确保方案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关键节点进行详细规划和监控,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并达到预期效果。
电力监控 管理制度

电力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电力监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电力监控业务的运行效率和安全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主体电力监控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为电力监控中心,负责对全系统的电力监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三、监控范围电力监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电力监控中心管辖范围的电力设备和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四、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2. 经济合理,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3. 高效运行,提高监控效率,减少运行故障。
4. 法律合规,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管理内容1. 电力监控中心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对电力监控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素质。
3. 建立健全的监控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对各类运行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归档,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5.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情况的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
6. 在发生设备故障或运行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管理程序1. 建立电力监控日常工作记录和台账,实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修制度。
2. 加强对电力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建立设备健康档案。
3. 每年组织电力监控设备和设施的全面检测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修缮计划。
4.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做出应对,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管理评估1. 电力监控中心应建立定期的管理评估制度,对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 对电力监控工作的运行情况和质量进行定期评估,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 对电力监控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每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
八、管理责任1. 电力监控中心应对电力监控工作的安全和稳定承担监管责任,确保电力供应的正常进行。
2. 电力监控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生产故障进行调查和追责。
电力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讨论稿)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讨论稿)为有效的管理和使用煤矿电力监控系统(下称电力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电力监控系统的电力信息,保障供电的安全、经济、合理、连续、可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系统管理第一条各矿指定一名矿分管领导(机电矿长或副总)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各矿机电部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使用、检查、维修、移设等工作的管理和各责任单位的协调工作,机电部责任分工中,有明确负责电力监控系统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各矿结合本矿的实际,确定专(兼)职单位或部门进行电力监控系统安装、移设、使用、调校、维护工作,按供电系统、网络传输、调度主机、操作监控等进行责任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第四条从事电力监控系统的维护、检修、管理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电力监控系统的原理,掌握电力监控系统的检修、维护和移设相关的工艺和技能。
第五条电力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护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泄露。
第七条各矿制定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系统维护、检修与移设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矿机电部、安监部门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里。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动力部、定期对各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安装、维护、检修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将电力监控系统列入质量标准化检查项目之中,各矿每旬检查一次,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章系统安装第十一条电力监控应具完善有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各变电所安设足够的分站,对高、低压馈电、启动器和照明信号综保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电力监控系统必须达到以下覆盖范围:a)井上、下固定变(配)电所的高、低压开关、照明综保。
b)综采、综放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转载机、破碎机、前后部刮板机、乳化液泵站、采煤机的供电开关和启动器。
c)掘进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双风机双电源开关、电源供电开关。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规定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NY-***.**-**-****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发布 ****-**-**实施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新能源公司各部门(包括分公司、风电场、光伏电站)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明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范围、原则和安全策略等,是公司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本标准由新能源公司提出,由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生产运行部。
本标准起草人:陈晓东。
本标准修改人:陈晓东。
本标准审核人:任昱、石敏。
本标准复核人:张红义、王丰绪。
本标准批准人:张凤阳。
本标准于20**年*月首次发布。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能源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
本标准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部室所属各部门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1994年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信安[2009]1429号《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安全建设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能安全[2015]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317号《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电监信息[2007]44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Q/BEIH-219.10-03-2013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 电力监控系统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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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有效的管理和使用煤矿电力监控系统(下称电力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电力监控系统的电力信息,保障供电的安全、经济、合理、连续、可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系统管理
第一条各矿指定一名矿分管领导(机电矿长或副总)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各矿机电部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使用、检查、维修、移设等工作的管理和各责任单位的协调工作,机电部责任分工中,有明确负责电力监控系统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各矿结合本矿的实际,确定专(兼)职单位或部门进行电力监控系统安装、移设、使用、调校、维护工作,按供电系统、网络传输、调度主机、操作监控等进行责任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第四条从事电力监控系统的维护、检修、管理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电力监控系统的原理,掌握电力监控系统的检修、维护和移设相关的工艺和技能。
第五条电力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护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用
户名和密码,防止泄露。
第七条各矿制定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系统维护、检修与移设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矿机电部、安监部门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里。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动力部、定期对各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安装、维护、检修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将电力监控系统列入质量标准化检查项目之中,各矿每旬检查一次,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章系统安装
第十一条电力监控应具完善有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各变电所安设足够的分站,对高、低压馈电、启动器和照明信号综保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电力监控系统必须达到以下覆盖范围:
a)井上、下固定变(配)电所的高、低压开关、照明综保。
b)综采、综放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转载
机、破碎机、前后部刮板机、乳化液泵站、采煤机的供电
开关和启动器。
c)掘进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双风机双电
源开关、电源供电开关。
d)电力监控系统初次安装设计时的其他配电点的移动变电
站高低压供电设备和供电电源开关、启动器
第十四条根据各矿的实际情,在有电力监控设备地点安设网络摄像仪,以便对电力监控设备进行视频监视。
第十五条分站、摄像仪应设置在便于观察、检修、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十六条在调度室配置两台监测主机,一主一备,同时工作,当主机发生故障时,立即切换备机接替主机的工作。
第十七条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主电源因故停电时,系统必须自动切换为备用电源供电。
第三章维护、检修、操作
第十八条电力监控系统(包括主机、分站、网络线路、软件等)由专(兼)职单位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维护、检修,禁止其他人员拆卸、修理系统相关设备,禁止删改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电力监控系统主机由电力调度(调度)人员进行操作,发现系统报警,认真观察。
发现系统存在问题,及时通知维修部门检修。
第二十条设置好相关权限,防止对系统的非法操作和对数据进行非法修改。
第二十一条网络查看界面必须设有密码,只要相关人员和领导才能进入系统查看,防止过多人员浏览造成系统数据拥堵。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控系统IP地址必须固定,由通信电脑部统一管理,网络数据上传系统、局域网线路等设施,由通信电脑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一次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系统维护人员每天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系统运行情况、数据存储情况、故障记忆、数据传输情况、软件各项功能等
第二十五条系统维护人员掌握供电系统、负荷情况,在供电系统变化时,及时移、设分站、组网线路、更新组态供电系统图,保证系统显示准确。
第二十六条继电保护的整定,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6个月或负荷发生变化时,由电气管理人员进行整定一次,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
第二十七条由电力监控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通过远程进行保护试验。
第二十八条进行停、送电及远方测试工作时,必须由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按操作规程共同完成,严禁独立作业或他人代替作业。
第二十九条维护人员定期对井上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主机系统、LED屏、信号传输电缆、供电电缆、分站等。
第三十条电力监控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取相应的供电安全措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应有人24 h值班,随时检查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填报故障处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每个月要由电力监控系统管理负责人带头组织
一次对开关及相关设备进行摇控分、合闸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管理单位每周对井下供电系统中所监控设备的系统电压、系统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电度计量、零序电压、零序电流、温度、电网参数(三相电压、两相电流)等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以实现对井下供电系统中所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人私自在监控电脑上添加、删除程序和玩游戏,严禁在监控主机进行与电力监控系统无关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电力监控系统主机不得兼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记录:
a)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台帐;
b)电力监控系统设备故障登记表;
c)供电系统故障记录
d)检修记录;
e)停送电记录
f)保护试验记录
g)巡检记录;
h)交接班记录;
i)电力监控系统图
j)供电系统图
第四章停送电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断电时,调度人员观察系统报警事故的种类,通知有关单位和相应的负责人,查找并处理故障,接到操作指令后,方可进行送电。
第三十九条临时停送电时,由停电人员向调度提出申请,调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电力监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四十条需要停电检修时,必须有停电检修计划,提前申请停电范围、停电开关和停电时间等。
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停、送电。
第四十一条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必须停电作业:
(一)停、送电操作必须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所有电话通知的停、送电等项目,必须由工作负责人亲自联系。
(二)工作前,通知调度切断本级和上级开关电源。
(三)检修人员将本级和上级开关把手置于停止位置(或拉出手车)并闭锁。
(四)在电力监控系统分站里将停电的开关设置为“检修”状态。
(五)在所有停电的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
字样的警示牌,
(六)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七)检验无电后,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八)所有作业完毕,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完成此项工作的人员摘除警示牌,检查无误后,合上本级和上级开关
的手把或推入手车,在电力监控系统分站里将停电的开
关设置恢复为“远程”状态。
再次确认无误后,由工作
负责人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九)调度人员必须用电话向工作负责人核实,所有工作已经结束,线路已无人作业,确认送电后无安全隐患,方可
进行送电。
(十)所有电话联系、核实等内容,必须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一)必须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所有电话通知的停、送电等项目,必须由工作负责人亲自联系。
(二)停电线路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就地或远程停止断路器,拉开甲、乙刀开关或拉出手车;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
手把,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
合闸”字样的警示牌,将控制状态置于“就地”状态。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无误后,合上甲、乙刀开关或推入手车,将控
制状态恢复为“远程”状态。
再次确认无误后,工作负
责人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六)调度必须用电话核实所有工作已经结束,线路已无人作业,所有挂设的三相短路接地线等安全设施已经拆除后,
方可进行送电。
(七)所有电话联系、核实等内容,必须全程电话录音。
2011年8月10日
机电动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