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填写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3.11•【文号】银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票业务,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正确办理支票业务,现就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支付密码遵循客户自愿原则(一)银行向客户推荐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票业务时,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原则。
(二)客户自愿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应在支票领用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业务规则和流程、争议纠纷处理等内容。
同时,明确约定:1.除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外,支付密码也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2.对一定时期内多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的客户,银行可停止客户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或停止为客户办理支票业务。
二、规范办理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业务(一)在向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出售支票时,银行应在支票票面加注“加验密码”的字样。
(二)对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应拒绝付款。
持票人开户银行或付款银行应做好对持票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
(三)对未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密码栏已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和付款银行应予受理。
(四)付款银行审核支票付款依据和条件时,对出票人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付款银行核验支付密码不符的,不予付款。
支票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支票业务实施细则(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辖人民币支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发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实施细则》、《票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支票业务,是指人民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
第三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辖支票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全辖。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六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七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第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仍需审核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十二条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十四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支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1337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34.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9日银传[1996]6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行统一组织印制了新版票据凭证,并于今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票行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必须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持票人应向填明的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
出票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各行对待票人的提示付款要积极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受理跨系统的转帐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代理付款行审核付款。
代理付款行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二、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无论系统内还是跨系统的银行汇票,均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三、持票人转让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
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最后的持票人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

【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现金、支票管理,保护国家、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论据《中华人民洪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管理1、现金使用范围(1)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2)临时用工劳务报酬;(3)独立董事报酬;(4)各种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6)按规定应支付的其他现金款项。
2、库存现金限额及使用管理规定(1)库存现金限额每日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当日库存现金超库存限额要及时送存银行;1(2)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3)现金的收取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现金收款,并开具收据,在收据上加盖有日期的收讫戳记,出纳员要在落款签章;(4)各种收入款项不得坐支,应严格遵守现金收、付的有关规定;(5)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盘点现金库存、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6)现金库内不准存放私人和其他单位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7)不准以白条抵库。
单位、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8)出纳人员必须对金库密码保密,金库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每天下班前点库、锁库并“破”码,上班时解码开库清点;(9)出纳人员如发现现金盈、亏要及时报告,不准私自将盈、亏款相抵;(10)现金支付实行预约制度,支款1000元以上,原则上用款人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出纳员统一到银行提款;(11)出纳员支付各种款项前,必须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单据是否合法有效、所付款项的签批程序和权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由出纳员审核后签章,再转给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审2核签章,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
‘二、银行支票管理1、银行支票使用范围:银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发放工资及提取备用金;(2)转账支票用于本埠的贷款结算及超出结算起点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支票的用法和流程支票如何正确使用

支票的用法和流程支票如何正确使用支票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日常接触最多的结算方式之一,其操作简单、安全系数高。
那么你对支票的使用流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支票的用法和流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支票的使用方法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支票的使用流程一、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开立存款账户需用企业注册名称且提供合法证明,同时存入一定的资金并预留与账户名称相符的印鉴。
二、领用支票:支票包括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
三、出票人签发支票:支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6dcfd1195f312b3169a57d.png)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5月30日现金支票日期填写规范

5月30日现金支票日期填写规范如今随着资金链条不断增加以及资金流动速度不断加快,线下现金支付变得越来越少见,随之取代的就是利用支票的形式完成交易,现金支票是支票形式的其中之一,在填写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一、现金支票日期填写规范(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
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3)电汇单的日期必须为办理电汇当天的日期,故在去银行办理电汇之前最好不要填写日期。
二、现金支票的签发流程是怎样的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1、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
签发现金支票时,应用钢笔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顺序填写。
3、签发现金支票时,出票人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票填写规范及各类票据汇总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票填写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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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填写规范篇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银行票据填写规范做出纳,必须高度重视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填写。
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国家有着明确规定,出纳人员应注意认真学习。
根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法》、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等法规文件,银行票据填写规范如下:1、收、付款人名称的填写要与其在银行开户的名称完全一致。
一不写简称;二不添字漏字;三不写别字。
个人姓名做到“三统一”:凭据上的、名章上的、身份证上的完全一致。
2、“付款人开户银行”处改手工填写为银行加盖条章。
凡购买的支票等票据未盖银行名称条章的,应到银行补盖上。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的填写。
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楷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等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的阿拉伯数字一定要书写标准、规范。
除7、9外,其余8个数字不准通入下格;除6外,其余9个数字不要向上延伸,应按标准占半格。
这个要求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整齐,主要是防范涂改、变造;数与数之间,尤其是0与0之间不要连笔。
所有以元为单位(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种类,为该种货币的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一”占位;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5、阿拉伯金额数字“0”的填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6、“用途”栏的填写注意两点。
其一,收付款的用途一定要和收付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相吻合。
其二,收付款项的用途要做到即明确又详细。
如“贷款”应填为“钢材款”、“成衣款”、“还款”等字样,以防银行当成单位之间借用资金而发生退票。
7、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戳记应注意使用印泥,不宜使用印油,以防出现印记不清。
8、填写银行票据务必注意两点。
一是大、小写金额一定要一致;二是银行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可更改。
否则,即为无效票据。
篇二:支票填写规范支票填写规范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票填写规范!默认分类20xx-10-2309:04:17阅读724评论2字号:大中小订阅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开户行);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
支票的填写: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xx年8月5日:贰零零柒年捌月零伍日。
20xx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
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
2、收款人:(1)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一般情况下,须由本单位持结算证的人前去提款,如有特殊情况须本单位开据证明加盖公章,并由提款人持证明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