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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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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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三、自认规则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一、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四、诱导性询问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六、预防规则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七、特权规则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

即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关键词: 可采性规则 排除规 则 传 闻规则 优先证据规 则 证 言豁免 规则 预防规 则


证 据 规 则 概 述
涉 及 的案 件 事 实 的认 可 , 得 以其 后 的 诉 不
证 据 规 则 依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 要 有 以 主 下 几 种 分 类 : 证 据 规 则所 规 范 的证 明 1按 活 动 的不 同 , 将 证 据 规 则 分 为 证 据 收 集 可 的 规则 , 范证 据 审查 的证 据 规 则 和 规 范 规 证 据评 价 的证 据 规 则 。 如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例 规 则 就 是典 型 的规 范 证 明力 的 规 则 , 传 而 闻 规 则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却是 规 范 证 据 非 能 力 的规 则 。 民事 诉 讼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依 靠 当 事 人 对 抗 式诉 讼 行 为推 动 的 , 法 官 只 是 处 而 于 居 民中 裁 判 的 地 位 . 而 设 立 证 据 规 则 因 对 当事 人 和 法 官 , 于 证 据 收 集 , 供 , 对 提 运 用 进 行 规 范 , 得 尤 为 重 要 , 据 规 则 的 显 证 作 用 不 可 小 窥 。就 拿 我 国 的 证 据 规 则 来 说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对 于 证 据 的 规 定较 少 , 另 设 证 据 规 则 可 以弥 补 民事 诉 讼 法 而 的不 足 。设 立 严 格 的 证据 规 则 , 于 保护 对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 障社 当 保 会 的公 共 利 益 具 有 不 可 忽 视 的作 用 。 二、 当今 主要 的证 据 规 则 由于 各 国 分属 不 同 的 法 系 , 又有 自 己 不 同 的法 律 演 进 过 程 , 自然 证 据 规 则 名 目 繁 多 , 抽 取 主 要 的证 据 规 则 做 详 细 的阐 先 述 . 国和 外 国是 否 使 用 该 规 则 也 会 分 别 我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研究

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研究

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研究作者:刘芹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通常而言,向法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主体具有不可选择性。

但是,由于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及国家政策诸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证人中的一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免除承担作证义务的“作证特权”的相应规则,便构成证据法上的一种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要(一)证据特权的界定和特点证据特权是在诉讼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豍。

其特点有:第一,享有证据特权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证人。

第二,该适格的证人必须是具备特定的原因。

第三,证据特权的内容必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所获得的。

第四,证据特权是对证人所负有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第五,证据特权是相对性权利。

(二)证据特权的分类证据特权的种类很多,在学理和判例上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依证据特权的法律渊源为准,分为宪法性证据特权和非宪法性证据特权。

(2)依证据特权所保护的具体事项为准,分为亲属拒证特权、职业秘密特权、公务特权、不自证其罪特权等。

(3)依证据特权所保护的利益为准,分为私人证据特权和公共利益证据特权。

二、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的域外考察(一)英美法系的民事特权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特权相对应的是“保密特权”,指的是基于法律承认的某些特殊利益,证人可以拒绝开示或者出示其掌握之证据,或者拒绝回答相关问题之权利。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证据特权规则的规定具有层次性,在国家的宪法和证据法中都有所体现。

第二,从证据特权规则的产生来看,各种不同的特权的规定是通过法院的判例逐渐形成的。

第三,英美证据法对于证据特权规则的规定足以看出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大陆法系的民事特权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特权又被称之为是“证言拒绝权”,其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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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
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
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
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
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
1.亲属拒证特权
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②美国设立了婚姻特权,包括拒绝提出不利对方的证言和夫妻间的隐私,但其他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夫妻在公开场合的交谈内容。

可见,设立亲属拒证特权是世界各国证据立法趋势。

2.职业秘密特权
职业秘密特权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有权就因执行业务或者身份而得知的他人秘密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它是基于保护特定职业社会关系而产生的。

如英国法规定了律师有权拒绝对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作证。

美国法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医生和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等。

3.公务秘密特权
公务秘密特权是指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作证,主要保护的是国家的安全和秘密。

英美法德都确认了此项权利,比如在德国,以法官、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为证人时,询问关于职务上应守秘密的事项,以及许可其作证的问题,适用公务员法中的特别规定。

③免除公务人员对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秘密作证义务,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发展研究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第67条和第72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53条、第55条也仅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新修民诉法第73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也仅限于健康问题、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原因。

可见,我国民诉法至今也没有对证据特权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但我国关于证据特权的规定也散见于一些成文法,例如,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
39条规定:”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条文虽没有指明律师不得就其在职务中由当事人告知的案情向法庭作证,但实践中多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律师不应当作证。

我国采取纠问式诉讼模式,审判员主导整个诉讼,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业务特权可以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和业务灵活度,因此此项特权对促进中国律师在法律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及公共利益特权方面我国也作了少数规定,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起着类似雨公共利益特权的作用。

(二)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通过对我国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特权规则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并且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

我们应该看到,”对于公民的人权保障不应仅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而且还应当表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价值以及伦理价值等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④。

我国目前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在证据法中应规定有关证据特权的内容,在设计这项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是采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可仿照美国关
于证据特权的立法趋势采用成文法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特权的名称、定义、内容、适用范围,以此避免司法运作中的人为扩大适用可能造成的混乱。

”⑤明确规定可以主张特权的主体包括证人、当事人及律师等。

根据特权所要保护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大致上可以分为亲属拒证特权、职业秘密特权以及公共利益特权三类,具体的种类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2.明确规定特权的例外情况。

证据特权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某些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充分考虑其负面效应,可能会动摇人们对整个司法公正的信念,因此要对证据特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规定”如果寻求或获得律师的服务是为了帮助某人实施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那么就不存在特免权”⑥等。

3.确立审前程序以及一系列的相关规则。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据特权制度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与之配套。

我们要确立相类似的规则,就必须逐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诉讼程序和规则。

这一问题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证据立法就可以解决的,还牵涉到其他程序法及实体法的完善,从而保证相关的证据特权规则可以顺利地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注释:
①吴丹红著:《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②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8页。

③李昌柯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

④汤维建:《我国证据立法的体制结构与内容安排》,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⑤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⑥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参考文献:
[1] 吴丹红著:《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李昌柯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 汤维建:《我国证据立法的体制结构与内容安排》,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5]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蔡琴,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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