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惠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惠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7、《建筑设计资料集》(1—10)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11、《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3、《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6、《公园设计规划》(CJJ48—92)1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2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2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划》(CJJ69—95)2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2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2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30、《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3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3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35、《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3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37、《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58号)3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3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84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4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2、《防洪标准》GB 50201—944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44、《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45、《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46、《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4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48、《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5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4、《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5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5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5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58、《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4号令)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5号令)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9号令)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三、广东省相关规章、技术标准1、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建设厅)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建设厅2005)3、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指引(文化厅2003)4、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5、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6、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四、惠州市相关规定、文件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2、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汇编(1986—1993)3、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上卷(1988—2003)4、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下卷(1988—2003)。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七)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
(八)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纲要公示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6条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为主的制造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7条城市职能(1)中心城市职能:惠州市是珠三角东部的次中心城市,随着规划区经济实力的提高,次中心城市的地位将会进一步突出。
由于扼守珠江三角洲东部交通门户的地理区位条件和处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高端位置,惠州市对博罗、龙门、惠东、河源、汕尾等地将会发挥更大的区域辐射和服务功能,包括商务、教育、就业、居住、旅游等方面。
(2)产业职能:惠州为广东省石化产业基地,积极培育石油及化学产业集群;形成电子信息业产业集群,形成劳动密集型的轻加工业发展优势(如服装、毛织、运动器材、灯饰等)。
建立起旅游业产业集群。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总体目标: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一阶段:到2010年,积极推进拥有惠州产业特色的工业化发展速度、质量和规模,梳理和整合空间资源、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大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基础性投入,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为城市的全面腾飞提供支持。
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推进现代化建设质量,建设魅力独特、经济强盛、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协调、文化及旅游产业发达、社会文明、适宜人居的城市,全面提升城市战略地位。
远景发展: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与策略(1)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1700亿元,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到2 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5800亿元,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1总则1 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 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 >的通知》 (建标 [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 、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 、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4 居住区用地( 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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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住宅用地( R01 )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02 )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 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 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 (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 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 (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 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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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2)惠州市提出了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3)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4)城市市区面积的扩大和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要求尽快整合“一市二城三片”的布局结构;(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广东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相继颁发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本《标准与准则》修订工作,应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惠州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特点,强调可行性、可操作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国内外同等规模城市和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
本《标准与准则》在法规系列上讲,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本《标准与准则》所依据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规范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公园设计规范》、《人行地道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等。
1.0.3本《标准与准则》是指导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依据。
为了促进市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只在少数条款内容中针对市区不同功能区的差异性制定不同规划标准,大部分条款都体现了标准与准则的统一性。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惠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本《标准与准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2)适应惠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3)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惠州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4)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标准与准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在93版《惠标》中,针对惠州当时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状况,未有制定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该类标准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一些大企业、大项目的入住,惠州城市建设用地发生一些变化,相关用地类型需要适当调整和细化,本《标准与准则》遵循适应惠州市区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惠州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惠州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惠州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3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在前期调研工作中,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10大类用地的标准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保留了原10大类用地分类标准,另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政府社团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C类)的“市属办公用地”(GBJ137-90)中“居住用地”的分类思路,并结合惠州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该四个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惠州住宅建设的现状和住宅建筑形式、土地权属等特征。
目前,惠州的住宅建设除了历史遗留的农村居民和已通过土地征用等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按照有关政策在宅基地上建起的独栋和多户联体的多层楼房形式的住宅以外,还有城市居民住宅和工厂、学校建设的职工宿舍,城市居民住宅按常见的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元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两种。
上述四种住宅建筑在土地权属、开发方式及建设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将“居住用地”划分了4个用地中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惠州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低层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独立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以这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低层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低层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低层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低层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根据惠州市多年居住区建设情况,居住配套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统一配置,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独立占地等标准,据此将其分别划分为4个用地小类,并与国标相一致。
(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三类居住用地”大致分为二种形式,一种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学校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工业区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大多为职工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