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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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0-93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版)

GB50180-93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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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

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

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_ -一一一
户數(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冇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图解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图解
2 术语、代号
■城市居住区
2.0.1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 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 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图 2-1)。 ■城市小区
2.0.2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 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 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注释:
居住区规划结构,有以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 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三种基本形式(图 1-4)。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 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控制上限,以限制建过多的底层住宅。对中高层住宅上 下限指标要求较严格,以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 要求的密度时,才考虑建中高层住宅。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面积标 准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上限;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低的居住区采用下限。
注释: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是根据居住区的功能要求综合地解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公共绿地等相互关系而采取的组织方式。居民的活动规律和特点是影响居 住区规划结构的主要因素(图 1-5)。
居住区规划设计原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 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 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图 1-6);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 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这些规范和原则旨在保障居住区的生活质量,提供便利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下面是关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1. 基本原则:规划设计应遵循人本主义原则,注重人们的需求和利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健康的居住环境;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居民之间的平等和融合。

2. 空间布局:居住区的功能分区要合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空间、商业用地、教育用地等。

合理设置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绿地等,方便居民休闲和社交。

3. 交通设施:居住区应提供便捷的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步行道、自行车道等。

交通布局要合理,方便居民出行和交通流动。

4. 建筑设计: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建筑的功能性、舒适性和美观性。

建筑的高度和体量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5. 绿化环境:居住区应提供丰富的绿化环境,包括树木、草坪、花园等。

绿化可以改善空气质量,提供良好的景观,有利于居民的身心健康。

6. 公共设施:居住区应提供完善的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店、社区中心等。

这些设施要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便利。

7. 环境保护:居住区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可以采用可持续建筑材料和能源,提供可再生能源设施,减少噪音和有害物质的排放。

8. 社区互动: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要促进社区的互动和发展。

可以设置公共活动场所、组织社区活动,增加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机会。

综上所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基础和保证。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利益,注重保护环境和提供便利设施,促进社区发展和社会进步。

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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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

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砖和透水混凝土铺装,小游园或绿地中的步行路还可采用鹅卵石、碎石等透水铺装,满足雨水下渗至土壤或通过疏水、导水设施导入土壤,减少建设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

8 道路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条文,即:
8.0.7 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停车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宜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积。

透水铺装可根据城市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做法,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宅间小路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

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

9 竖向
本章建议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
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中,增加两款技术内容,即增加:
9.0.2.7高程设计应利于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9.0.2.8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应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居住区内场地的高程应充分结合建筑布局及雨水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便于场地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建议删除的第9.0.4条内容如下:
【原条文】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原条文说明】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除一般要求采用暗沟(管)的方式,主要出于下列考虑:
一、省地——可充分利用道路及某些场地的地下空间;
二、卫生——雨水、污水用管道或暗沟,可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有利控制蚊
蝇滋生;
只有在因地形及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区,才可考虑明沟排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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