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新标准初步解读Part1 新标解读• 1.1新标概要• 1.2编制思路和指导原则• 1.3术语与新概念解释Part2 新标详读• 2.1强制性条文调整• 2.2建议性条文调整1.1新标概要①规定性质:国家级行业标准②发文单位:住建部③行业影响:城市居住区及住宅设计必须执行的规范,且影响全国各个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条款④覆盖范围:全国范围⑤规定执行强制性:2018年12月正式执行,且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⑥后续影响:该标准直接影响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的修订,对后期报建起到深远影响强调“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宜居适度”2018年7月10日,住建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该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废除“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标准”名称改变“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据承担民事责任”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涉嫌违法,后期存在大量法律风险1.2编制思路和指导原则/ 经济快速发展 / 人口政策调整 /人口结构产生巨大变化 / 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 社区管理不断普及 /2017年,十九大召开,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已成为新时代发展的目标要求。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新时代规划标准怎样承接国家的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标准中的具体体现——坚持“绿色发展”在标准中的具体体现——坚持“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在标准中的具体体现——发展理念与指导思想分级尺度高度配套公共绿地海绵城市综合利用指标关联品质提升集约紧凑生活圈划分范围与层级小街坊密路网控制住宅限高促进住宅品质完善配套类型及标准人均公共绿地设置强调亲民增加海绵城市设计要求提倡住宅开发应集约紧凑鼓励配套设施共建共享配套设施建设强调人性化关联指标控制空间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居住区的规划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涉及到居住区的布局、绿化、交通、设施等方方面面,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居住区的规划应该合理布局。
合理的布局能够使居住区内的道路、建筑、绿地等各项设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宜居的环境。
同时,布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尽量避免交通拥堵,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
其次,绿化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充足的绿地能够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给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因此,在居住区规划中,应该合理设置公园、绿化带等绿地设施,增加居住区的绿化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居住区规划还应该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规划中应该设置商业设施、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配套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
这些设施的合理设置,能够方便居民的生活,提高居住区的整体品质。
最后,居住区规划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在规划中应该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同时,应该注重节能减排,采取环保措施,建设低碳、环保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居住区规划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到居民的需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才能建设出宜居、宜业、宜游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未来的居住区规划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导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2018年7月10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发布,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标准》全文逐条解析1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
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至关重要。
它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居住体验,还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可持续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简单来说,就是一套为了确保居民能够在安全、舒适、便利的环境中生活而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涵盖了从居住区的选址、布局,到各类设施的配备,以及环境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首先,在选址方面,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要避开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像地震带、洪水淹没区等。
同时,也要尽量选择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居民出行。
而且,周边的基础设施,如医院、学校、商场等也应该相对完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种需求。
在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到采光、通风等问题。
不能让建筑物过于密集,导致居民的居住空间阴暗潮湿。
合理的建筑间距可以保证充足的阳光照射和空气流通,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此外,还要规划好公共空间,比如公园、广场等,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规划也是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道路的宽度和布局要能够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需求,同时要保证交通安全。
要有明确的人车分流设计,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停车场的设置也要合理,既不能占用过多的居住空间,又要方便居民停车。
各类设施的配备是衡量居住区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教育设施,从幼儿园到中小学,要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和人口数量进行合理配置,保证孩子们能够就近入学。
医疗设施方面,要有社区诊所或者小型医院,能够处理常见的疾病和突发状况。
商业设施要满足居民的购物需求,包括超市、菜市场等。
在环境方面,要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增加绿化面积可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还能美化居住环境。
同时,要做好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而且,规范还对居住区的安全性提出了要求。
要有完善的安保设施,比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等。
建筑物的设计要符合防火、抗震等安全标准。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需求也逐渐被纳入到规范当中。
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市居住区进行合理规划,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规划城市居住区时,需要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便利度、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
此外,还应该考虑到居民的生活环境,包括绿化率、环境卫生等方面,使居住区成为一个宜居的生活空间。
其次,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中,应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在规划中要合理规划绿地和水系,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营造宜居的生活氛围。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学校、医院、公园、文化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同时,还应该注重社区建设,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和品质。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中,要注重建筑的风格和品质,打造具有城市特色的建筑群,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同时,还应该注重建筑的功能性和实用性,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居住区的品质。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合理规划城市居住区,才能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注重建筑风格和品质,共同打造宜居的城市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对城市居住区的布局、建筑、绿化、交通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中,应当合理确定居住区的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区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同时,要合理规划居住区内的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提升居住区的宜居性。
其次,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应当注重建筑环境的质量。
在居住区的建筑设计中,应当注重建筑的外观和内部空间的布局,使建筑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要注重建筑的节能环保设计,采用可再生材料和节能技术,降低建筑的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还应当关注交通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合理规划居住区的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保障居民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提倡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最后,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还应当注重居住区的管理和维护。
建立健全的居住区管理机制,加强对居住区的规划和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居住区的长期良好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居住区的维护和改造,及时修缮和更新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制定和实施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注重建筑环境的质量,关注交通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居住区的管理和维护,为居民营造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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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年版)1 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规划围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围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2.0.35 (取消该条)3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0. 3 规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 (取消该款)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围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 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