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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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推通关保障措施

上海海关推通关保障措施

上海海关推通关保障措施上海海关一直致力于提高通关效率,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

为确保货物的快速通关,上海海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保障措施。

首先,上海海关建立了高效的信息化系统。

通过引入物流信息化系统和海关业务数据集成系统,实现了货物的电子申报、电子查验和电子放行。

这使得通关手续的办理更加简便快捷,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

其次,上海海关实行了“一窗通关”政策。

各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实现了一次提交、多次审核,减少了企业的重复申报和重复审核。

企业只需通过一个窗口进行报关,相关手续可以实现一次性办结,无需在不同窗口来回奔波,大大减少了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再次,上海海关加强了海关风险管理。

通过信息化系统,将风险管理与监管手段相结合,实时监控各类风险,对高风险的货物进行优先查验。

同时,加强了与其他海关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了联防联控机制,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上海海关积极推行“简单化、规范化、便利化”监管模式。

简化了通关手续,减少了不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

制定了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了通关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开展了预约通关服务,提前预约可以享受快速通关通道,大大缩短了通关时间。

最后,上海海关注重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

加强了培训,提升海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引入了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了检验、查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证了通关作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上海海关通过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系统、实行“一窗通关”政策、加强海关风险管理、推行“简单化、规范化、便利化”监管、注重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通关服务,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上海海关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通关保障措施,为打造更加开放、便利的贸易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正文:----------------------------------------------------------------------------------------------------------------------------------------------------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空运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上海海关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取消原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

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且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的货运类监管场所以及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从业企业(以下统称“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依据本公告规定,仅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照《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海运出境货物启用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安全认证。

(三)下列进出境货物不适用本公告:1.海运进出口中转转关货物;2.在上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后,运往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货物;3.适用《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的货物;4.所在监管场所不符合《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进出境货物;5.海关认为其他不适用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唯一认证的官方公众号,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最权威、最全面、最及时的上海自贸区各类信息,添加关注获得更多资讯。

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9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
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10.07•【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浦东新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新区内企业中派驻人员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第七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在新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新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三)新区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四)新区内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五)养殖、种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予以免税;(六)新区内旅游餐饮业进口需经烹调加工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七)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本条前六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物资,照章征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介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介绍
29项申报要素(外高桥) 40项申报要素(洋山、机场综保等)
改革后
30项申报要素
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服务制度
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 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 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 ,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服务制度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功能拓展方面
3.支持文化等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
金融服务领域
6大领域 18类
23项措施
航运服务领域 专业服务领域 商贸服务领域
文化服务领域
社会服务领域
截至2013年底,基 地内已聚集包括上海文化 产权交易所、星空卫视等 文化行业企业173家,全 年文化贸易总额达41亿 元。
制度创新方面
1、自动审放、重点复核
人工、实时、逐票审核
自动审核放行、人工重点审单
电子审核为主,纸质单证审核为辅的差别化通关模式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制度创新方面
2.前推后移、优化查验
舱单、企业、物流仓储
通关环节
稽(核)查、事后 批量复核、盘库等
加强风险分析
强化后续监管
前推
后移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总体改革方案简介
自贸区海关改革创新必须实现
法制化 信息化 智能化 便利化 安全化
重点推进
简政放权 模式创新 流程再造 智能管控 资源整合
“五化”
法治化 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 信息化 自贸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 智能化 数据采集,风险判别,信息比对,执行处置,动态反馈 便利化 全流程的高效运行和成本最低化 安全化 基础建设 风险防控 权力规制 企业自律 社会共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沪商机电[2013]6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
意见的通知
(沪商机电〔2013〕69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贸易服务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对试验区内企业全球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的管理,现从业务定义、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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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
业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上海海关于2014年5月1日起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现将该模式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及相关优化完善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
登记的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所有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且符合上海海关2013年第4号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监管场所经营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具有口岸功能的从业企业参照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三、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试验区内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五、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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