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格式规范

合集下载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篇一:《中国法学》的格式】《中国法学》的格式(来源培培同学和金池同学提供在群里的资料)正标题:黑体,小二,加粗,两端对齐。

(副标题:暂不知道,求解)作者:楷体,四号,加粗,右对齐(去掉姓名二字、作者简介在文章后面英语部分写上)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宋体,五号,加粗里面具体内容:仿宋,五号,不加粗(整体左右各缩进两个字符)——用上下双横杠(格式边框与底纹里面)(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居中,不加粗二级标题:黑体,小四,两端对齐,不加粗三级标题:宋体,小四,不加粗正文:宋体,小四脚注与页眉:宋体,小五英文部分:times new roman 小四(摘要加粗、关键词不翻译)【注释体例】(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1、著作类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4、译作类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①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系列)包括封面、任务书、指导教师的评语及评分、评阅教师的评语及评分、答辩小组意见及评分、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通过意见及最终评分、中文摘要、外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外文文献翻译等内容;毕业论文的档案用论文统一格式,毕业设计论文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颁发的统一格式。

一、毕业论文结构及内容要求(一)封面1.统一使用教务处专门设计的论文封面;2.专业名称必须跟国家目录专业名称一致;3.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不宜过长,不用或少用修饰语,尽量少用外来语缩写或外文代号,应简练、扼要、准确明了;4.论文全部用A4纸打印。

(二)中文摘要摘要是提供给文献检索数据库做重复传播的情报资料,应该是一篇简明扼要的短文,不能过于简略,摘要必须是对全文内容的高度概括。

一般在500字左右,应包括:1.为什么要从事这项工作,目的,重要性;2.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概括性进行叙述);3.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摘要的中心内容,应突出自己的工作;4.必须有关键词,用词要贴切、规范,一般应有3-5个(用分号隔开),不用或少用外来语缩写。

(三)外文摘要要有题头Abstract,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但又不能完全简单的照翻过去,一定要符合外文的习惯,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四)正文1.目录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他所希望了解的内容。

目录应有页号。

2.绪论绪论也称引言,用以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绪论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力求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也不要叙述教科书中的知识。

3.本论本论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对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较研究,模型或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模型运行的结果分析或建议、改进措施等。

字数要求在7000字以上。

4.结论(非必需项目)论文结论应该明确、精练、完整、准确,要认真阐述自己的创造性或新见解,在本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论文格式标准

法学论文格式标准

最新法学论文格式标准最新法学论文格式标准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可以确定的.假设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那么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拟空洞,下面是编辑教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法学论文格式标准。

1 引言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以下简称报告、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搜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

1.2 本标准适用报告、论文的编写格式,包括形式构成和题录著录及其撰写、编辑、印刷、出版等。

本标准所指报告、论文可以是手稿,包括手抄本和打字本及其复制品;也可以是印刷本,包括发表在期刊或会议录上的论文及其预印本、抽印本和变异本;作为书中一局部或独立成书的专著;缩微复制品和其他形式。

1.3 本标准全部或局部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

2 定义2.1 科学技术报告科学技术报告是描绘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阐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开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

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历,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2.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说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获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说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根底理论、专门知识和根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才能。

硕士论文应能说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根底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才能。

博士论文应能说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根底理论和系统深化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才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法学学士论文的结构格式——如何写好法学学士论文

法学学士论文的结构格式——如何写好法学学士论文

法学学士论文的结构格式——《如何写好法学学士论文》之三韩立收*(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学术论文的写作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规范。

法学学士论文的结构格式的要求,主要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和致谢七个部分。

其中注释部分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它反映了论文的起点、深度及广度,构成了论文的“皮囊”。

关键词: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中图分类号:D911.04与一般文章的写作不同,学士论文的写作除了要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属性要求,以及遵循一般的写作步骤外,还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1][1]学术规范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无数学者通过不断试错,总结经验和教训逐渐形成,约定俗成并获得大家认可的写作传统或称规矩。

[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这种规矩使学术研究与一般的问题探讨区别开来,从而也使专家、学者与一般大众区别开来,有利于促进学术的专业化,形成专业圈子或称专业槽。

[3]现在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往往通过学术团体或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的方式出现,但它并不是纯粹人为设计的东西,而主要是学术研究本身内在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

学术规范无论对于论文本身的价值,还是对于学术训练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术规范就是学术的生命线,同时也是学者的生命线。

[4]也正因为如此,论文是否合乎学术规范的要求就成了论文评定的一个基本指标。

这里主要谈论学术规范中的形式规范,即论文的结构格式问题,并且限定在法学学士论文的范围。

论文的结构格式包括很多方面,这里谈的是论文一般应必备几个部分,以及各部分的写法,属于论文内在格式的一个方面,区别于论文排版的规定格式等其它外在格式要求。

一篇完整的学士论文包括前部、中部和后部三个部分。

[5][2]前部主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是论文的前置部分。

中部主要包括正文和注释,是文章的主体。

后部主要包括参考文献和致谢,是文章的附属部分。

一、题目论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依序排列,位于论文的前面。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校教字[2016]第090号签发:卢春龙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规范1一、论文的构成本科生毕业论文由封面、题目、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绪论、主体、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几部分构成。

二、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内容要求(一)封面学校的名称位于封面上部顶端,其下为论文性质(即: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的题目位于封面中端,学号、姓名、学院、专业、指导教师、成绩、完成时间等分列两栏,位于封面底端,项目名需对齐。

(二)题目题目,也称标题,是以恰当、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并且能够直接反映毕业论文的中心内容和学科特点。

题目应力求简短精炼、明确得体、新颖醒目、文题1格式规范供参考,可结合专业特点调整。

相扣,题目长一般不超过20个字。

为了限制、缩小研究范围,更准确地表明研究对象、研究角度,或者,为了更为明确地突出研究重点,或者,为了补充研究的内容、扩展研究的范围。

如有必要,毕业论文题目中可以使用副标题。

(三)摘要摘要,也称提要,是以第三人称撰写、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的解释,简明扼要记述论文重要内容的短文。

摘要是论文的缩影,是对论文的内容、观点、方法、成果和结论进行高度概括和浓缩,便于读者了解全文的梗概。

摘要在语言上应当短小精悍,提纲携领,言简意赅,重点突出。

篇幅应控制在300字以内。

摘要部分应翻译成英文(外文)。

(四)关键词关键词是反映论文内容主题的词或词组,是从论文题名、正文或摘要中提取的能表征论文主题内容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关键词一般3—5个。

关键词的排列顺序,一般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关键词应翻译成英文(外文)。

(五)目录目录是论文中内容标题的集合。

目录独立成页,与正文页码分开。

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及页码,含正文章节、参考文3.结论结论,用于总结性地说明毕业论文的最终研究成果及其价值,是全文的思想精髓和文章价值的体现。

结论应当体现作者更深层的认识,且是从全篇论文的全部材料出发,经过推理、判断、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新的学术总观念、总见解。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例文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例文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例文
一、引言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文章目的与研究问题
3.国内外研究现状与不足
二、相关理论与概念解析
1.法学基本概念
2.相关理论介绍
3.相关概念解析
三、法律问题分析
1.法律问题的提出
2.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3.法律问题的影响与危害
四、借鉴外国经验与对策建议
1.外国相关经验介绍
2.对策建议的制定原则
3.对策建议的具体方案
五、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
1.实证研究的目的与方法论
2.统计数据和实证分析结果
3.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立法建议与政策建议
1.立法建议的制定原则
2.立法建议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解释
3.政策建议的制定原则
4.政策建议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解释
七、结论与展望
1.研究结论
2.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3.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与策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标准格式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标准格式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标准格式导读:写毕业论文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统一规范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格式,现对毕业论文格式作如下要求:1、统一使用A4纸,单面打印、装订,必须用黑色墨打印。

2、毕业论文形式要完整,应当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引用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3、封面格式要求:封面左上角“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黑体,小四号;毕业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封面中间靠下:依次为——姓名、学号、学校(所在市级电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四号字、黑体,2倍行距。

封面格式示范: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四号字、黑体)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四号字、黑体,2倍行距,居中排列)4、目录页:目录,宋体,小三号;目录的具体内容,宋体,小四号。

5、论文摘要页:论文摘要,宋体,小三号;论文摘要的内容,500字左右,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宋体,小四号。

6、正文: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正文中的大标题,小三号黑体字;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字,正文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

7、注释:注释,小三号黑体;注释内容,宋体五号字。

8、参考文献资料:参考文献资料,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资料内容,宋体五号字。

9、对所引用的他人的观点、参考的文献要注明出处(可用脚注、尾注的形式清楚地表现出来,注明作者、书籍名称或刊物、出版社、出版时间、页数等),引用其他参考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10、正文段落的行间距:缩进,左:零字符,右:零字符;间距,段前:0行,段后,0行;1.5倍行距。

11、论文装订顺序(1)封面(2)目录(3)摘要(4)正文(5)注释(6)参考文献[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标准格式]相关文章:1.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2.法学毕业论文参考3.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前伸性”问题的思考及对策4.2017法学专业毕业论文5.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6.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7.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8.浅析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思考9.法律援助在法学本科教学的运用10.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研究》论文编辑格式及注释体例

《法学研究》论文编辑格式及注释体例

《法学研究》论文编辑格式及注释体例
(3)引言:对研究主题进行介绍,阐述研究动机和意义,并提出研究
问题或目标。

(4)正文:包括绪论、主体和结论部分。

绪论部分介绍论文的背景和
研究问题,并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和文献综述。

主体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内容,可以根据研究主题分为若干章节,每个章节又可分为小节。

结论部分总结
论文的研究结果,回答研究问题,并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或建议。

(6)附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一些辅助性的数据、图表等放在
附录中。

2.注释体例:
(1)脚注:对于一些较长的解释或补充说明,可以使用脚注。

脚注应
按照脚注顺序进行编号,并放置在相应的论文页面底部。

例如,在论文中
引用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在论文正文中标注为“学者认为[1]”,然后
在脚注中解释该学者的观点。

(2) 小标注:对于一些简短的解释或引证,可以使用小标注。

小标注
一般在正文中插入,并用圆括号包围。

例如,在论文中引用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在论文正文中标注为“学者认为(Smith, 2024)”。

(3)文内引用:对于一些简短的解释或引证,也可以直接嵌入在正文中,并使用引号引用。

例如,在论文中引用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在论文
正文中标注为“学者认为‘……’。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姓名专业学号分校指导教师教学点目录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情势变更原则初探吴某某学号:【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

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

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情势变更;理论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初探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①。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根本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

按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该著作提出了所谓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滥用,于是受到严厉的批判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本世纪以来,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出现了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为了解决所谓“法律不足”现象,学者们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来确认情势变更原则,实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

如意大利、希腊等国民法典将情势变更原则制定成概括性条文,而其他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所发生的法律问题。

不过大陆法国家对于情势变更之范围不尽一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该法典第1148条之规定〉;德国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力图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开来。

在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原则相近的是“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又译“合同受挫”)和“履约不可行”(Impra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按早期的英国法,合同一旦缔结,即使以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状况直到19世纪中叶才得以改变。

从1863年泰勒诉考德威尔一案的判决起,逐渐确定了一项“履约不可行”原则(In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其含义为:由于某些超出允诺人控制能力以外的实发事件,导致某种允诺不可能再被履行时,这种允诺就应当被解除,允诺人自然也不承担违约责任①。

本世纪初英国合同法中出现了“目的落空”原则(Frustration of purpose),其含义为:如果合同订立后出现与当事人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势变更,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到,或订立合同所基于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义务人即可不履行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属可能②。

当今英国法已不再区别“履约不可能”和“目的落空”,而将两者统称为“合同落空”。

美国合同法先后接受了英国法中的“履约不可能”原则和“目的落空”原则,当今的美国合同法已用“履约不可行”代替了“履约不可能”的概念,而且仍将其与“目的落空”并列。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列举了三种常见的“履约不可行”的情形,即:履约所必需的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履约所必需的物品毁损灭失;履约行为为本国法或外国法所禁止。

综上所述,英美法上“合同落空”原则与大陆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一定区别。

前者的适用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实际上合同落空包括了大陆法上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按通说,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有三:一为法国的不可预见说;二为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说;三为英美法的目的不达说①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0页。

①。

法国的不可预见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但当事人因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其履行对当事人之一方成为非常重大的负担时,关于此点并无当事人之合意,因而原约定于当事人间已无法律效力,应允许变更或解除。

因这一理论未成为通说,亦未被审判实务所采纳,故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不能与后两种相比拟。

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说是由德国学者奥特曼(Oertmann)于1921年提出来的。

该说认为,法律行为基础是指为缔结法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对于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所具有之预想,该预想之重要性为相对人了解并未作反对表示,或为双方当事人对于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所具有之共同预想,且基于此预想而形成法律行为意思。

这就是所谓“奥特曼公式”。

该说提出后,被司法判例所采纳并经反复引用,形成了一种具有一定功能和内涵的新的法律制度,乃所谓的“法律行为基础制度”。

该制度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已经德国的民法实务证明其系一种用以处理经济及社会情况剧变问题的有效制度。

英美法的目的不达说是用来解决合同落空的。

关于合同落空的学说有以下几种:第一,默示条款说。

该说由法官劳尔伯恩(Loreburn)在1916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必定是以某种物或物之状态的持续存在作为订约磋商的基础,即是合同包含的默示条款。

第二,合同基础丧失理论说,该说由哥达德(Godard)法官在1937年的一个租船案件中提出来的。

他认为假使因为合同标的物被破坏,或者其他原因如阻碍或迟滞而致合同基础丧失,以致于后来的履行实质上是一个与原订合同所不同的合同,则合同应被认为已落空。

第三,义务改变理论说。

该说是拉德克利夫(Radcliffe)勋爵在1956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来的。

按照这一理论,由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势变更,使合同义务变得不允许被履行时,将构成合同落空。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履行的已是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同的义务,即合同义务已发生重大改变,以致与原来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同。

以上诸学说不无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说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标准,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为现代民法重要的倡导原则①。

徐国栋先生亦持同样观点②。

台湾学者史尚宽把诚信原则视为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③。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的本质在于平衡利益。

从情势变更原则发生的根据看,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消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势的发生而导致的显失公平后果,即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这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这一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王利明先生亦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其理论根据当就应为诚实信用原则④”。

因而可以说,在特定的法律领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正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所在。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⑤。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⑥。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⑦。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44页。

②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8-79页。

③同上,第76页。

④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页。

⑤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⑥同上,第267页。

①。

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

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

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

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