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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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项目所涉当事人和经办分行无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4、成立3年以上或在所属地区执业1年以上,具备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估资质,且资质年检合格;5、过往工作业绩良好,具有较好公众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6、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二)专项条件1、资产评估机构: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7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连续2年,对于我行需委托评估的标的物应有不少于三例的正常评估实践案例。

2、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资质必须达到二级或以上,以房地产价值评估为主营业务;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有8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土地估价机构: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并有独立的土地估价实例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从事土地价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其他类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家有权部门核发的专业评估资质证明和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规定,且对于我行需委托评估的标的物应有不少于五例的正常评估实践案例。

第十四条合作评估机构年度评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对提供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进行归档和保管:(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二)上一年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简要介绍;(三)上一年度公司受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通报等情况说明;(四)上一年度公司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说明;(五)上一年度公司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说明。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需要满⾜哪些条件成⽴⼀般的公司,需进⾏注册资本认缴,携必要的资料到⼯商局办理登记。

资产评估公司是专门的⾦融公司,成⽴条件⽐较严格,那资产评估公司成⽴需要满⾜哪些条件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公司成⽴需要满⾜哪些条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或者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条设⽴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的,合伙⼈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民币30万元。

第⼗⼆条设⽴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30万元。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为受到⾏业⾃律惩戒或者⾏政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然⼈担任合伙⼈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规定。

第⼗五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席合伙⼈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合伙事务的合伙⼈或者股东担任。

第⼗六条设⽴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资产评估机构设⽴申请表;(⼆)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商⾏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五)合伙⼈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席合伙⼈或者法定代表⼈的⼈选;(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为受到⾏业⾃律惩戒或者⾏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份证的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12-31 点击:61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 [2007] 20 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他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土地资产处置等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企业及以下企业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备案。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依据:财政部令第22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一、要求: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20名以上注册评估师(不包括转到分支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三)机构提出申请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1500万元;(四)机构提出申请前3年内执业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中持有评估证书的合伙人或股东;(二)分支机构评估师数量:6名以上注册评估师;(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应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一)原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三)总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四)拟投分支负责人的简历;(五)总机构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六)总机构评协出具的注册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七)总机构评估师评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八)分支机构地评协核实的拟转入评估师注册汇总表;(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十一)总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时);(十二)评估师人事档案证明、三金缴费证明或承诺、注册评估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要求:行政审批后的批准文件送:财政部、省评协、中评协(跨省的机构,加送总机构地财政厅、总机构地评协)五、材料文本目录明细:(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以原件为主,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一)封面:申报材料名称:(参考机构设立格式文本)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二)目录(三)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参考机构设立格式文本)(全体股东决议)(四)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七)总机构前3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八)总机构注册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总机构所在地省评协出具,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九)总机构评估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十)分支机构拟转入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分支机构所在地评协出具),其中负责人转入由总机构所在地评协出具)(十一)分支机构评估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二)分支机构评估师转入转所申请表(见财企[2005]90号附表)(十三)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十四)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十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十六)评估师人事档案证明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十七)注册评估师劳动聘用合同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为加强 (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 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2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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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成立的条件资产评估结果公司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情形
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检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

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

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拍卖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信贷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新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1、由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
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
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评估所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
地点;
5、财政部门规章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申报资产评估资格须资格证书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结果资格申请书;
2、董事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缔结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子
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
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扩展阅读: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检查底稿
表1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检查前提底稿
类别序号设立条件(文件要求)截至检查日设立条件的持续情
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所列人合伙人实有数:实有评估师人数:12名
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合伙制5名以上注册资产施鸿鄂(含合伙人)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以特殊的普通
合伙形3式设立的,合伙人一般来说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21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股东实有出资数额:实有股东人数:实有评估师人数:实有资本总额数额:公司制28名以上注册资产
施鸿鄂(含股东)3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复查意见:(主要说明截至检查检查和日被检查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或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签名:日期:检查组长签名:日期:资产评估结果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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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资产评估公司目前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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