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基本法律制度(3)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64 (1)

司法卷一-64(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不定项选择题{{/B}}(总题数:58,分数:100.00)1.关于法官,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
∙ A.王法官认为自己实在不适合当法官,于是提出了辞职,被院长否决,理由是:作为法官是不能够提出辞职的∙ B.刚满22岁,已经做了2年法官的小李,为了进一步地发展自我,向组织提出要参加面向法官的一个培训∙ C.小张被开除了公职,他是法律专业硕士毕业生,曾经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年,他能担任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D.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任免(分数:3.00)A. √B. √C. √D. √解析:2.关于法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只能从法官中择优提出人选∙ B.对于法官经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C.法官可以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D.对于法官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一般、优秀、称职、不称职(分数:2.00)A. √B.C. √D. √解析:[解析] 根据本法第12、13、15、24条的规定易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3.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
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
①正确、②不正确∙ 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2012司法考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政区域。
尽管特别⾏政区与⼀般⾏政区⼀样,都是中华⼈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都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地⽅⾏政区域单位。
特别⾏政区的特点表现在: 1.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治权包括:(1)⾏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民政府处理的⾏政事务外,特别⾏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经济、财政、⾦融、贸易、⼯商业、⼟地、教育、⽂化等⽅⾯的⾏政事务。
(2)⽴法权。
特别⾏政区享有⽴法权。
虽然⽴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效。
(3)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政区法院独⽴进⾏审判,不受任何⼲涉;终审权属于特别⾏政区的终审法院,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根据规定,中央⼈民政府可授权特别⾏政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政区不实⾏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国两制”的基本⽅针。
3.特别⾏政区的⾏政机关和⽴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份证的居民。
4.特别⾏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政区⽴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中央与特别⾏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政区是中华⼈民共和国享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民政府。
因此,中央与特别⾏政区的关系,是⼀个主权茵家内中央与地⽅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政区进⾏管辖和特别⾏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度⾃治⽽产⽣的相互关系。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工程建设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工程建设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层面我国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的验收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变更、规划许可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登记等事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等。
2. 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工程建设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测、验收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措施、事故处理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3. 部门规章层面我国工程建设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部规章:(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审批、变更等。
实用法律基础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4、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5、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64基本法律制度

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 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 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 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2)作用
❖污染物排放行为合法性的判别尺度。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法律制度总结:
一、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经济刺激制度
二、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作用 1)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状况优劣的尺度 2)环境损害的评价尺度(以此判断是否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3)环境规划、评价和管理的依据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保部 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 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对政府环境管理 行为方面。
题目: 1.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是 ( ) A.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B.经济、技术可行性 C.环境基准 D.本地区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程度 2. 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 A.环保方法标准 B 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基准
3. 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 适用的( )为根据。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环保基础标准 C.环保方法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 4. 以下不属于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需要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一)(第一章至二章)一、名词解释1.法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的,反映国家意志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为了行使国家权力,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而确立的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4.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或自然人。
二、填空题1.在法产生的初级阶段,(习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
2.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即指由特定的享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3.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4.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6.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7.(法)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第一标志。
8.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9.目前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在我国,按照法律创制的种类,有两种类型的立法程序,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11.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2.7 建设法规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 2.7.1 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质量问题、拖欠费用
2.7.2 侵权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侵权责任。
2.7.3 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违反工商管理 法规的责任,违法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 (2)上级主管机关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违法企业法、违法技术法规、不正当竞争等责 任。 15
7 安全生产管理 7.1 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7.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3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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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 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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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 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
2 代理制度 2.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2.2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 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 诉讼时效 5.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5.2 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 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失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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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1.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是 ( ) A.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B.经济、技术可行性 C.环境基准 D.本地区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程度 2. 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 A.环保方法标准 B 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基准
3. 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 适用的( )为根据。
四、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企业排 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在环境标准体系中,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标准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标准,特指需要 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 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由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制定的标准。
2.企业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企业排放标准,主要是 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更为严格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标准化法》的 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 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 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 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2)作用
❖污染物排放行为合法性的判别尺度。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测量方法》 (12)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1)定义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 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 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分析方法、 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 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
(GB13271--2001) (7)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8)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2001) (9)GWKB1-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10)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GB18352.1-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二、国家环境标准内容
1.国家环境标准概述
❖分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两类。 其中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 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 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 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2)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 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 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 质。
3)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 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 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规 定。
(2)作用
❖当对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问题上发生 分歧时,可以在诉讼中用上述三类环境标 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判断监测方法以及测 定技术等操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环 境标准的规定。
(2)作用 1)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状况优劣的尺度 2)环境损害的评价尺度(以此判断是否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3)环境规划、评价和管理的依据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保部 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 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对政府环境管理 行为方面。
自治区、直辖市级) (2)按照类别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基础标准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6)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 准体系
国家环 境标准
地方环 境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分类 1)按污染物的形态分类: 大气、水、噪声、固废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按适用范围分类: ❖综合性排放标准:对一般性污染源的管理,
制定综合性排放标准。 ❖行业性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行业和特殊
行业,结合其生产工艺、产污特点和污染 控制技术、费用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排放标 准,实行重点管理。
注: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 准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 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第六章 基本法律制度(3)
6.3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概述 1.定义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
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 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 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 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2. 分类& (1)按照制定标准的级别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即省、
2.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 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 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 限制性规定。
❖编制依据:各主要环境要素的使用功能、 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一般用“环境基准 ”。
❖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 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 无作用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 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三、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与内容
1.一般概念
地方环境标准只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类。
通常,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2.制定与适用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适用
相关标准: (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6169-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16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