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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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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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项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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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
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 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
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
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
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
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 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
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
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
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
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
之一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
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
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 号)第二条的
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
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
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

个人所得税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D.保险赔款
2.采用按次征税的所得项目有(bcd)。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其他所得
3.在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比例扣除20%费用的所得项目有(acd)。
A.在4000元以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在4000元以上的财产转让所得
C.在4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
(4)发生违法经营处以罚款5万元。
(5)该个体户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8万元。
请计算该个体经营商店200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1)业主工资不允许列支,可列支的雇工工资为:5×400×12=2.4(万元),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0×12=3(万元)和5×800×12-2.4=2.4(万元)
13.个人提取原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14.翻译收入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错)
15.根据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非居民纳税人可能是外籍个人.华侨或港.奥.台同胞,也可能是中国公民。(错)中国公民是居民纳税人。
四、计算题
1.某商店为一家个体经营商店,2005年度初向税务机关报送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报中填报的商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为-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元,税各机关经审查后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业主工资每月2500元.雇工工资每月800万元,其有5名雇工,税务部门规定雇工工资列支标准为每月400元,投资者的每月生活费用扣除为800元。
(2)经营场所月租金支出4000元,其业主家庭生活居住占用1/5的面积,税务部门允许业主私人使用和经营使用的分摊比例为1:4。
(3)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已列支。
D.在4000元以上的稿酬所得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四)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四)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四)问: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04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叶某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叶某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叶某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给A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9000)×(1-20%)×20%=2400元;转让给D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1-20%)×20%=1280元;叶某转让此项专利技术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280=3680元。

问: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或复印件公开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以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卫某年初取得单位集资款的利息收入1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20%=200元。

个人所得税问题经典问答

个人所得税问题经典问答

个人所得税问题经典问答(二)
问:残疾人开办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根据规定,按照残疾情况减征个人所得税。

问: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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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个人所得税习题汇总(附答案)1

最新最全的个人所得税习题汇总(附答案)1

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要点一、个人所得税率表1、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张三在2018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级数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不超过2,910元的部分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超过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 10 210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超过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 20 1410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 25 266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 30 441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 35 7160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9,160元的部分 45 15160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应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12000-1100-5000=5900元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10%-210=380元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50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咨询热点问题(集锦)

个人所得税咨询热点问题(集锦)

个人所得税咨询热点问题(集锦)时间:2019-03-06一、税收政策1、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2、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答:正常工资薪金表中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自行手工填写,也可以选择需要预填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哪可以下载安装?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所在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4、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5、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的思考

关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的思考

尨政W濟划^(汉月刊)2016年第6期(总第100期)关于高收人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的思考♦鞠铭♦赵慧芝内容提要:日益突出的个人收入差距使得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完善高收入者的个 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可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具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

文章通过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探讨及国内现状分析,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中图分类号:F812. 4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6)06-0032-04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的含义及意义(一)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的内涵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是指区别于一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间接管理模式,以高收 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一种征管方式。

直接管理是通过逐步完成从间接管理为主向直接管理为 主转变、从事后监督为主向全方位监督转变、从单一的征收管理向以引导遵从为导向的风险管理和 纳税服务转变。

通过这三个转变,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服务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 公平的目标。

(二)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直接管理的意义1. 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自1980年开征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稳步持续增长,但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发 挥个人所得税在提升直接税比重中的作用很有必要。

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着力点应放在对髙收入者的 征管上,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间接征管模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推行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的直接管理势在必行。

2. 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然而,这一 税制的变更绝非一蹴而就,需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通过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实行直接管理, 让髙收入者先行一步,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下的自行申报提前做好政策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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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鞠铭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讲师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课程提纲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二、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三、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四、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初始投资1.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出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资分配1.增资分配的一般规定(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4)《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增资分配的特殊规定(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二、关于股息所得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3)《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关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日本国居民李梅取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03号)李梅系中国国籍,1989年定居于日本国并成为日本国居民。

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李梅从日本北神清理有限会社(潍坊市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的原外国投资者)受让潍坊市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5万美元的外方股权(占30万外方股权总额的25%)。

关于李梅受让该外方股权后,从潍坊市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股息的税收待遇问题……如李梅能提供其华侨身份的有效证明,可参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三)撤资转让1.撤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2009年10月,李先生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李先生将10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1)转让价格为90万元(2)转让价格为120万元(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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