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更新强制

合集下载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能源效率标识的公告【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失效依据】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制订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等33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7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自动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交流电风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等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1.29【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24
•【文号】公告〔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
果的公告
公告〔201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监委在2018年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线电缆、家电、灯具、断路器、玩具、机动车零部件等重点消费品的获证产品实施了监督检查,覆盖生产和流通(含电商)领域共计1700家生产企业的2682批次产品。

经检查,发现232批次抽样产品存在涉及安全项目的不合格问题,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

有关认证机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存在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进行了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被撤销证书的产品信息予以公告。

认监委
2019年1月24日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信息名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更新《危害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更新《危害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14
【实施日期】201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7号)
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
为持续改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认证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增加为HACCP认证依据,现将更新后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新申请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要求实施审核;对于已获得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及时告知有关信息,结合监督审核或到期换证实施补充审核,不增加企业负担。

特此公告。

<。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

新版实施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编号:CNCA-01C-016: 2007)内容及修改说明(含实施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略)
2.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为落实国务院的《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实施CCC认证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必须要进一步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的精神,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职责,并尽快采取切实的行动和措施,狠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迅速认真组织排查和自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实施规则》、产品检测标准及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及汽车整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有效性检查和自查的行动方案。

既要对获证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又要对机构内部工作程序、实验室、检查员、评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自查。

自查的重点是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和程序,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受理和退出的管理机制。

检查和自查的范围要覆盖上述所有产品和产品认证所有流程及工作环节,建立和完善产品认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CCC认证数据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CCC认证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号)的规定要求,向认监委信息中心按时、准确地上报CCC认证数据,尤其对于认证数据涉及的国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省、市、县)代码和详细地址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日期等重要信息要准确填报,并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文号】认办〔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认办〔2018〕1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14日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

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1.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

《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1号)
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认证委托人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现将汇总更新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20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