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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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普立派出所多措并举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为提高普立乡组织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全乡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普立派出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主线,以整合维稳力量为基础,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目的。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三级联动、三调对接”的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普立派出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和践行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形成了独有的工作格局。

首先,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工作原则。

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组负责、归口办理和实事求是、公平正义、自愿平等的原则。

1、坚持平等自愿,保护合法原则。

调解工作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乡、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和调解不当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3、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依照规定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4、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解的原则。

乡、村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当事人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矛盾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程度,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建设,这些中心的运作和效果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制度进行建设,以促进其更加高效、公正、便民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为了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

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

其次,要设立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依靠分级管理的方式,将权责明确、职责分工的原则贯穿到各个层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健全工作流程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办事效率,我们需要积极构建健全的工作流程。

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将有关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到系统中,方便查询和统计。

其次,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受申请、调查取证、矛盾纠纷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我们需要加强人员培训。

首先,要制定相关培训计划,组织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矛盾纠纷调解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矛盾纠纷案例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让工作人员能够真实地感受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

四、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首先,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果、社会满意度、工作人员的绩效等方面的指标。

其次,要建立一个信息反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并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

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各支部: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 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前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大调解方案

大调解方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确保统筹城乡劳动保障事业稳步推进和灾后重建顺利实施,现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青委办发〔2009〕11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成劳社办〔2009〕367号)精神,结合全区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具体实际,构建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信访、法制、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各司其职,全区系统广泛参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涉劳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各种调解力量,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一岗双责”,分级负责,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涉劳矛盾纠纷的重大问题。

(二)谁主管、谁负责。

按照涉劳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由涉及的主管单位、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地进行调处、化解。

(三)依法调解、公正高效。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劳矛盾纠纷。

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调解优先,尊重自愿。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解决涉劳矛盾纠纷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工作目标信访逐级负责制全面落实;调解组织网络和调解工作全面覆盖;信访接访、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职责明晰、工作规范;“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及时解决、大纠纷逐步化解、疑难纠纷有效控制”,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案件的发生,促进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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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内容提要
当前,商丘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构建和谐商丘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狠抓人民调解基础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仅在去年“三夏”期间,全市就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389件,调成3321件,调成率98%。

奥运期间我市共排查出各类纠纷4514件,调成4426件,调成率98%,制止大型械斗36起,防止自杀6起,11人,制止群体越级9起,防止民转型案件36起,共计48人。

集中排查各类纠纷24388件,调成24097件,调成98%以上,防止自杀性事件41起,共计5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01起,共计157人,调解纠纷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之比突破1:1.5,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成为了维护商丘市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效果彰显
商丘市近年来开展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商丘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了飞跃式发展:
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

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

召开了全市物业小区人民调解
工作现场会,推广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的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当前,全市189个乡缜街道、64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楼院均设立了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商业街和农批市场等区域和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以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为主线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健全,全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6858个,人民调解员20791人,各县(市、区)实现了四级网络建设,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做到“有(民间)纠纷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调解员队伍渐具规模。

经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全市90%以上的社区实现了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的目标,在全省率先建立起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中,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积极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调解员培训等工作,极大地促进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提升了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当前全市大部分社区都设立了单独的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司法局与财政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在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积极争取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现较大幅度增长,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永城市、睢县、都把
社区调解委员的补贴列入了财政预算,永城市、睢县委、政府《关于深化“大综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首席调解员享受村长待遇。

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

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完善,调解室按照国家司法部“五有四落实”和“六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各区、街道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丘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并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基层基础年”活动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街道也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经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数量连续大幅增长,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机制地位得到初步确立。

从开始,商丘市“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就被列为市政府工作重点;商丘市委、市政府对“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做出了整体规划;成立了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委政法委和各县市区政法委都将“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了维稳综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加大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司法调解工作。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各级法院、法官的绩效考核
范围;二是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参与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三是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

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当前全市派出所和警务室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累计受理各类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96.2%。

市各相关部门也根据自身职能,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

市劳动局从起就与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探索开展劳动仲裁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市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的情况下,各级劳动部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达48%;市信访办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推广律师接访接待日制度和司法所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案件中的民间纠纷的做法,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去年开始大力推动“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建设,建立“和解在先”处理消费争议机制,全市工商申诉案件和消委会受理投诉数量均比上年同期下降了50%以上;市总工会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当前全市已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0多家,调解劳动争议31多件;市民政局把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列入社区发展规划,指导各社区工作站协助调委会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积极发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市财政局与市司法局联合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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