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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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
1. 你知道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是咱劳动者的大保障啊!就好比你在工作中被老板无缘无故地扣了工资,这个时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就像救星一样嘛!比如小王,他被公司恶意辞退还不给补偿,他就可以依据这法律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呀,多重要!
2. 嘿,这里面规定了调解的程序,那可太有用啦!想象一下,就像有一条清晰的路指引着你去解决问题。

小李和公司有矛盾,通过调解程序,双方坐下来好好谈,就有可能和平解决,不用闹到仲裁那么麻烦,多好哇!
3. 还有仲裁时效,这可不能马虎呀!就好像有个时间的大钟表在滴答滴答地提醒你,别错过了时机。

小张就是没注意时效,结果后悔莫及呀。

所以咱们可得牢记这个,及时行动呀,对吧?
4. 仲裁庭的组成也是有讲究的哟!这不就像一个团队,得有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

你想啊,要是仲裁庭的人都不靠谱,那咱劳动者还能相信谁?就像那次,老孙碰到了不专业的仲裁员,多闹心啊,可不能这样!
5. 仲裁裁决也不是随便下的呀!这可是很严肃的事儿,就像法官判案一样。

要是裁决不公,咱劳动者多冤屈呀!你看新闻里那些不公正裁决的案例,多让人无奈啊,咱们可得重视这个!
6. 最后啊,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起诉呢!这简直就是给咱又多开了一扇门。

就像你在路上遇到阻碍,突然发现还有别的路可以走。

比如小陈,对仲裁结
果不满意,就果断起诉,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多棒呀!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真的太重要啦,咱劳动者可得好好了解和利用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该条款
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

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选派,调解员应当履行调解职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职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调解员的主要任务是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协议是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调解协议
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遵守协议内容,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调解无果,当事人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员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仲裁职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事实,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出台,旨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
谐稳定。

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有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减少矛盾,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实施,对于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 ,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 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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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2008.06.23 实施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第十三条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于五日内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十六条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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