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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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农办经〔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2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本整理细则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简称确权颁证)工作中“确权确地”档案的整理,对于“确权确股”和“确权确利”档案的整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细则执行。

一、整理标准1。

确权颁证纸质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等有关标准按卷进行整理.2.确权颁证特殊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分别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档案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等有关标准进行整理。

二、分类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将确权颁证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特殊载体类。

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组成。

其中,全宗号填写县级档案馆给定县级农业部门的编号,分类号填写确权颁证档案代码(TQ)+类号(01表示综合管理类,02表示确权登记类、03表示纠纷调处类、04表示特殊载体类),案卷号在最低一级类目内编制案卷流水号。

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之间用“-”联接,分类号之间的类目不需加上“-”或“·”等分隔符。

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无文号的可不填写。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发文机关或署名者.题名:即文件的标题应照实抄录。

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应自拟标题补充文件的事由等内容,并对自拟标题加“[ ]”号。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

如20140206。

页号:填写每件文件所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件文件,填写该件起止页号.卷内文件页号应从1开始编制通号。

备注:注释卷内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确权登记类档案中的农户文件材料的卷内目录如下:(一户一卷)卷内文件目录顺序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号1 XX XXXXXX XXXX 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XX XXXX XX2 XX XXXX承包方调查表XX XXXX XX3 XX XXXX承包地块调查表4 XX XXXXXX XXXX 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XX XXXX XX -XX5 XX XXXX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全宗名称:县级农业部门的单位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人、承包方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管理办法

依据和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 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 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 编研、利用等工作。
基础业务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 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 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 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基础业务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 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 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 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 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 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 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 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 (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 案馆统一保管。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 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 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 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 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____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得到有力保障,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流转权交易、资本金融化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推动____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1. 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任务;(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登记意识和主动参与度;(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2. 完善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流程;(2)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3)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 组织调研和摸底(1)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农村进行调研和摸底,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情况;(2)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排查和整理土地权属、流转、闲置等情况,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4.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1)制定确权登记的相关规程和指南,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和可靠;(2)建立健全确权登记的数据库,保护农民的个人信息和土地财产权益;(3)制定登记期限和程序,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申请登记,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被侵犯。

5. 加强宣传和培训(1)利用媒体宣传和大型农村晚会等方式,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认知和知识水平;(2)组织培训班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3)推进社区(村)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宣传媒介的建设和利用,方便农民查询工作进展和结果。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领导小组,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决策、协调推进和督导检查工作;(2)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分工负责,形成合力;(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登记意识和主动参与度。

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

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7号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市农委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区县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不断完善《方案》和《办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精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合法有序流转,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顺利实施;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保障农村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地区基本建设顺利开展,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京国土籍【2009】219号)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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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经[2012]1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见附件2)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见附件3)。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

(二)加强宣传培训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四)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后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附件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图、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覆盖乡镇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一、基本要求(一)充分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数据。

(二)外业调查应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

(三)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四)图、数、实地三者应一致。

二、比例尺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1:500-1:5000基本比例尺为主。

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1:500比例尺。

三、坐标系统(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如采用其他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二)投影方式:标准分幅图件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500、1:1000、1: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度分带。

1: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3度分带。

(三)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精度指标(一)数字正射影像(DOM)平面位置精度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1之规定。

表1. DOM平面位置精度单位:米(二)基于胶片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不同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对应关系单位:米(三)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3 。

表3.不同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米(四)基于卫星遥感数据时,DOM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4 。

表4. 不同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米(五)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地籍图上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五、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和亩,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六、界线来源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限。

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

县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未予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七、面积量算承包地面积按照实测面积或调绘面积计算,坡地等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应通过改正系数计算。

八、调查队伍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采用符合相应比例尺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聘请专业技术队伍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

九、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主要成果(一)乡村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成果1.基础工作底图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3.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4.土地承包台账(二)县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成果1.基础工作底图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3.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5.覆盖乡镇的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村及其以上编码采用最新版本统计用区划代码。

1.县级以上编码按照国家规定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县级编码= 2位省级编码+ 2位市级编码+ 2位县级编码=6位2.县级以下统一按照以下规则补充编码:镇级编码= 县级编码+ 3位= 9位村级编码= 镇级编码+ 3位= 12位组级编码= 村级编码+ 2位= 14位农户编码= 组级编码+ 3位= 17位承包证书(合同)编码=农户编码+ J(Q) = 18位承包地块编码= 承包证书(合同)编码+ 4位= 22位备注:J代表家庭承包方式,Q代表其他承包方式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封皮内页1内页2内页3内页4内页5内页6内页7内页8内页9内页10附件4: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于2003年12月23日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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