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完整版)

合集下载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篇1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以提供一个全面、严谨的分析,确保各方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对价关系。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3. 对比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实践合同。

五、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表示接受;3. 赠与人有处分权且所赠财产不存在法律禁止流通的情形;4.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七、结论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清晰的认识。

八、附则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法律顾问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律顾问:(签字)---以上文本作为一份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协议范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严谨、清晰的参考文本。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6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6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6篇篇1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实质上是一种以不对价的方式进行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被明确规定为一种诺成合同,即一方发出承诺,另一方接受该承诺即可形成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的诺成特性为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赠与合同的诺成特性体现了现代法律合同的精神,即承诺和信用的重要性。

在传统的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等往往需要通过物权的交割等实际行为来完成,而赠与合同则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承诺和信用,从而使得完成合同更为简便快捷。

这也为赠与合同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赠与合同的诺成特性为合同的适用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以不对价方式进行的合同,通常不涉及交割等繁琐的程序,使得合同的形成更为简便。

一方发出承诺,另一方接受即可形成合同关系,这有效地减少了合同的操作成本,提高了合同的效率。

但是,赠与合同的诺成特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在实践中,由于赠与合同的一方提前发出承诺,另一方在接受承诺后即可形成合同,有可能导致一方在没有实际掌握情况的情况下就做出决定,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自身利益。

其次,赠与合同的诺成特性也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由于赠与合同通常只有一方提前发出承诺,另一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承诺,这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不明确,难以履行。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的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后续的纠纷。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现代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其诺成特性为合同的形成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文章到此结束】。

篇2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尊敬的读者:在合同法领域,赠与合同的性质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以及合同的履行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赠与合同的性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性质对于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以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关键。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性质分析1.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这种特性符合诺成合同的定义。

因此,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 赠与合同的实践特性虽然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事实(即交付标的物)对于合同的生效以及赠与人义务的履行具有决定性影响。

这种交付标的物的要求使得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实践合同性质。

四、赠与合同的性质对合同双方的影响1. 赠与人: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意味着赠与人只需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但实践特性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2. 受赠人:受赠人在合同成立后即可取得受赠财产的权利,但在实际接受交付前,其权利尚不稳定。

五、结论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赠与合同在性质上更倾向于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然而,交付标的物的实践特性对合同的生效以及赠与人义务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六、建议1.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的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

2. 赠与人应按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确保受赠人权益。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教育基金会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______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现金:____________(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一、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根据国家和______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legal responsibility.(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

朕的宪令规定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的义务……”显然,在罗马法上赠与为诺成合同。

《日本民法》第549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

”根据该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发生效力。

显然,在日本民法上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同样台湾地区的民法也规定了,凡赠与合同,不论以动产抑或不动产为标的,均为诺成合同。

只是除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外,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之所以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是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受赠人利益的需要。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4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4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它在民法中被归类为诺约合同或实践合同的一种。

就其属性而言,赠与合同即是诺约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首先,赠与合同被认为是一种诺约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承诺将一定的财产或权利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作出了承诺,并且这种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赠与合同满足了诺约合同的要件。

从这个角度来看,赠与合同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诺约合同。

其次,赠与合同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不需要对价,即赠与人无需获得任何实际利益或对等的交换。

换句话说,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转让,赠与人单方面承诺将财产或权利转让给受赠人。

在实践上,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也是通过行为来完成的,而非简单的口头承诺。

因此,赠与合同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征。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既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诺约合同,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同时也具有实践性和自发性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常常涉及到家庭、友情等方面的亲属关系或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更多地体现了对他人的善意和关爱。

因此,赠与合同在民事法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地位。

篇2赠与合同是指自愿赠与的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财产或权利,并另一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性质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引起了人们对其是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争论。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的性质,分析其是否属于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

首先,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单方行为。

赠与合同的特点是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利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

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了法律责任,而受赠人没有对赠与人做出任何义务。

因此,赠与合同更像是一种单方行为,与传统合同的双方互为义务有所不同。

其次,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形式并不受特殊限制,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者实际行动,只要达成双方意思的一致即可成立。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当一方无偿将其财产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时所订立的合同。

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诺时,合同就成立,不需要履行实际行为
即可生效。

赠与合同的成立也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承诺来实现的,即赠与人承诺将财产权益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受赠人表示赠与的意愿,并
且受赠人接受该赠与意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立赠与合同。

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就有义务将财产权益转让给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财产的实际转移。

为了使赠与合同
生效,赠与人需要履行一定的实践行为,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受赠人。

例如,赠与人将房屋的钥匙交给受赠人,或者将股票的证券账户转名给受赠人等。

只有在财产的实际转移完成后,赠与合同才算完全履行。

总结起来,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承诺
来实现的,赠与人承诺将财产权益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该赠与意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立赠与合同。

然而,为了使赠与合同生效,赠与人需要履行实际行为,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受赠人。

只有在财产的实际转移完成后,赠与合同才算完全履行。

赠与合同是诺成3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3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3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特定财产赠与乙方,并且乙方愿意接受此赠与,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以下财产赠与乙方:(请在此处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二、赠与目的甲方明确表示,本次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乙方的关爱与支持,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与融洽。

三、诺成性赠与本合同为诺成性赠与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无需交付赠与财产,甲方承担赠与的义务,乙方享有受赠的权利。

四、交付与接受尽管本合同为诺成性赠与,但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赠与财产后及时确认接受。

五、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其赠与的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与争议。

2.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或损害赠与财产。

3. 双方应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双方的关系。

六、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

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存在欺诈行为;(2)乙方擅自处置赠与财产;(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重大利益受损。

八、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YT-FS-1827-31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

朕的宪令规定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的义务……”显然,在罗马法上赠与为诺成合同。

《日本民法》第549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

”根据该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发生效力。

显然,在日本民法上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同样台湾地区的民法也规定了,凡赠与合同,不论以动产抑或不动产为标的,均为诺成合同。

只是除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外,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之所以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是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受赠人利益的需要。

因为如果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

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为接受赠与所作出的准备、付出的花费得不到救济,这对于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所以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同时也为了顾及赠与人的利益,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登记;二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

依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之见解,赠与之撤销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为前提,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

由此可见,赠与的任意撤销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

因此,只有在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前提下,才有任意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

反之,如果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因赠与物之交付或办理登记与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发生,任意撤销制度不可能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赠与的任意撤销制度本身就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最直观的标志。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制度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使之归于无效的行为。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撤销(又称穷困抗辩、紧急需要抗辩、拒绝赠与之抗辩或赠与履行之拒绝)。

赠与人的撤销权(也有学者称“撤回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立法之所以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其主要原因在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

因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获对价而负担给付义务,其对赠与人的拘束力应比有偿合同低才较为公正,并且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固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无偿的赠与合同中,若赠与人赠与的表示系出于轻率,则使其如一般的表意人那样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不但对赠与人不利,而且使赠与人获得额外的利益也欠缺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赠与合同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应允许赠与人的反悔,即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说,建立于无偿与轻率保护基础上的任意撤销权实际上就是允许赠与人“说了再吞回去”。

这与解除权具有类似性。

而对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来说,立法在受赠人有忘恩负义、不履行附负担赠与中所附义务等行为时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使其得以提前消灭已生效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在性质上也类似于解除权。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赠与的任意撤销。

该撤销之所以有“任意”之名,在于对于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而言,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无须任何理由,即可撤销。

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

但对于赠与合同来说,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严重违反均衡正义。

我国学者谢哲胜先生所言“仅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

因此,法律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

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优遇赠与人的措施中的一种。

也就是说,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只能是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

为什么赠与能否任意撤销以权力转移为标准呢?这因为有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在已经为接受赠与财产作出物质上、经济上或者精神上准备的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特别是在受赠人已经接受赠与的时候,赠与人又把赠与的财产要回的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虽然赠与是赠与人单方的无偿行为,但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也可能会对受赠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合同法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撤销赠与作了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进行的限制性规定。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情况,既包括赠与财产未交付给受赠人,也包括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还包括赠与财产已交付给受赠人,但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转移其权利之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

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所以,这种合同不得撤销。

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赠与人取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发生下列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这一要件要求:第一,须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受赠人的侵害行为不以直接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个人法益为限,受赠人有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法益之罪,例如妨碍选举、诬告、伪证、伪造文书等,因其间接或同时侵害个人法益之罪,亦有适用。

第二,须侵害的对象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三,须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

《法国民法》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犯有虐待罪,轻罪或侮辱罪时”,赠与人才得以受赠人有负义务行为而撤销赠与。

《意大利民法》规定,“只有在受赠人犯有本法第463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罪行的情况下,或者在受赠人故意严重伤害赠与人或故意使赠与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允许以忘恩负义为由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

”我们认为,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有客观原因,赠与人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要件要求: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赠与人已将赠与财产交付于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也有学者认为,所附义务非因受赠人之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并未区分不履行约定义务事由,有不妥之处。

在此,笔者也认为,当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赠人的事由所致的,赠与人不得行使撤回权。

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条对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未作限定,因此只要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就可以行使撤回权。

不过应注意,赠与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赠与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受赠人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得行使撤回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