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
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监管有力、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评估、统计等职责,推动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质量检测和验收措施,确保材料质量达到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工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划定、作业安全措施、安全设备配备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点。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安全。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出行便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质量安全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等。
二、工程建设前期监督在工程建设前期,监督机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
确保项目的规划合理、技术可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为后续的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证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三、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点。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其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监督机构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如原材料检验报告、施工检验批记录等。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
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监督机构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导言随着铁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等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这些法规对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我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的各级分公司•铁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铁路工程施工监理部门•铁路安全监督部门这些机构共同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铁路建设工程的技术资料齐全、规范、合理、完整;•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等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编制、管理和存档;•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验收、安全等相关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监督管理方法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相关问题;•抽查检查: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等关键环节进行抽查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随机抽查: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安全等相关记录进行随机抽查,以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结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铁路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和管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力量和相关设备。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测、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保证技术力量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在工程各阶段全程参与,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2.设计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在设计范围内随意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和相关法规。
5.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五、监督管理措施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国铁工程监〔2014〕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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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4.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5.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2.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5.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7.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8.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3.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跨辖区或国家铁路局指定的投诉举报,收到的其他投诉举报报送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举报,转送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处理,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和提交办结报告。
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收到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后,能够即时答复是否受理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于收到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及时通报转送、交办部门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1.不属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范围的;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的;3.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七条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予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务院;2.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二)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调查。
地区铁路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调查一般事故;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较大、一般事故。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事故调查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原则上,由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的,由工程监管司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派员参与调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派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处罚实施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