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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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青住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4〕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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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1、1寸免冠彩照8张;
2、身份证复印件4张。

调入/续保:
1、养老本原件;
2、当年缴费凭证;
3、医疗社会保障号。

停缴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包含历次招工、解聘材料)(招工表,劳动合同,解合书,辞职信);
3、农业户口的须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1
4、外地城镇申请本地申领失业金的需要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信加盖公章。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1、五险可补缴一个月;
2、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内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

所需资料:
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补缴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本人有效劳动合同;
4、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1、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1。

2022青岛调整公积金政策,二次申贷时间缩短

2022青岛调整公积金政策,二次申贷时间缩短

2022青岛调整公积⾦政策,⼆次申贷时间缩短随着很多省市调整社保⽐例,青岛调整了公积⾦缴费⽐例。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青岛调整公积⾦政策,⼆次申贷时间缩短⽅⾯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记者从昨天下午⼭东省青岛市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5⽉1⽇起,青岛市对住房公积⾦个⼈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部分政策进⾏调整,以更好满⾜职⼯诉求。

⼆次申贷5年缩短为2年据介绍,此次青岛市住房公积⾦贷款政策进⾏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次住房公积⾦贷款政策;⼆⼿房住房公积⾦贷款最低⾸付款⽐例;扩⼤公积⾦异地贷款范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等。

其中⼆次住房公积⾦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次贷款由结清5年⽅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将⼆次贷款新建住房最⾼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房最⾼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次贷同样实⾏单⽅缴存为双⽅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单⽅缴存的,最⾼贷款额度为新建住房30万元,⼆⼿房为18万元;⼆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此次调整还包括将⾸次和⼆次公积⾦贷款购买⼆⼿房的最低⾸付款⽐例分别由40%和60%,统⼀调整⾄30%。

同时,⾸付款⽐例与房龄挂钩,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档,贷款⾸付款⽐例将相应提⾼10个百分点。

在贷款利率⽅⾯,公积⾦⼆次贷款利率没有变化,为⾸次贷款利率的1.1倍。

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相关负责⼈表⽰:由于青岛市公积⾦使⽤率仍维持93%左右的⾼位运⾏状态,此次调整,从资⾦管理稳健和贷款政策相对稳定的⾓度,由5年缩短为2年,下⼀步将根据运⾏情况进⾏后续调整。

同时,由于青岛市尚有超过70%的缴存职⼯未使⽤过公积⾦贷款,为优先保证⾸次贷款职⼯的资⾦需求,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了⼆次贷款最⾼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

扩⼤公积⾦异地使⽤范围此次调整还扩⼤⼤住房公积⾦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的职⼯,可以在青岛使⽤住房公积⾦贷款购房。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在青岛市,所有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员工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以凭医保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费用报销。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失业后的经济援助。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如果员工失业,可以在失业登记后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患病时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补偿。

在就业时,雇主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职工提供生育补贴和产前、产后医疗服务费用的报销。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性员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医疗报销。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满足员工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储蓄制度。

在青岛市,雇主需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租房、还房贷以及退休后的生活保障。

1. 缴存比例根据青岛市的规定,雇主需要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变化,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缴存比例。

2. 办理流程雇主需要在员工入职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时间将缴存款项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

员工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方式随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和交易记录。

3. 提取条件员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如购买自住房、支付房屋按揭款、租房、缴纳房屋装修费用、子女教育等。

具体的提取条件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三、办理流程下面是在青岛市办理五险一金的流程指南:1. 缴纳社会保险雇主需要为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青人发〔1999〕4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五)催缴住房公积金;(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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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及契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离退休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及还款存折打印至最近一次还款明细);
6.失业三年以上的(提交失业证。

注:自签发证之日起,满三年,在村投社保不算失业);
7.死亡的(提交死亡继承公证书)。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以上提取,如已经办理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则需提交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如贷款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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