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公积金取现条件流程和需要什么材料

公积金取现条件流程和需要什么材料公积金取现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公积金余额支取到个人账户内的一种操作。
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创业创新和退休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公积金取现是一项涉及个人住房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措施,所以个人取现的条件和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也是值得关注和了解的。
1.个人在法定的取现年龄范围内,比如退休人员可以取现;无固定职业和外地居民也可以按照规定的年龄取现;2.个人在遇到特殊的情况,比如突发的重大疾病、大家庭生活困难、失业、个人经营性企业倒闭、改善生活等情况下,可以利用公积金取现来缓解燃眉之急;3.个人的取现金额不超出规定的上限,因为公积金取现是有限制的;4.个人需满足公积金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比如缴纳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等。
3.填写申请表和相关的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4.公积金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和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实;5.经审核通过后,公积金机构会将公积金的相应金额划拨到个人的指定账户上。
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种:2.个人住房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等;3.个人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如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4.个人取现理由的证明材料,如大病治疗证明、家庭困难证明、购房合同等;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离职证明、个人经营性企业倒闭证明等。
总的来说,公积金取现是一项涉及个人住房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个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和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申请公积金取现。
公积金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过核实后将取现金额划拨到个人的指定账户上。
同时,在进行公积金取现时,个人也应该注意遵守规定和政策,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杭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提取。
6、出国、出境定居: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明资料:
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月至当月按每人1000元/月。
金条例》。
结果。
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
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单位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2、按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公积金缴存满12个月以上,当月缴存余
额不低于本金总额的60%。
3、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符合提取规
定时,其余月可以无缴存。
二、提取规则:
1、公积金提取的最高金额为个人已缴入公积金总额的50%。
2、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不低于本金
总额的60%,其余月可以有2个月以内的断缴月;
3、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低于本金总
额的60%,且满足本金总额的30%,其余月可以有5个月以内的断缴月;
4、公积金提取最低限额为1000元;
5、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6、提取的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不能用于购买住房;
7、提取的资金必须在6个月内用于住房租赁支出,如未达到支出要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支取作业;
8、申请提取的公积金支取前必须缴齐仍未缴清的公积金缴存本息;
9、提取时须在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收款账号中进行提取,不得擅自将提取款项划转至个人其他账户;。
浙江提取公积金操作方法

浙江提取公积金操作方法浙江地区的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月缴存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是在职工劳动报酬外的一种特殊福利,是国家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对于有关浙江地区提取公积金的操作方法,下面将做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了解浙江地区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公积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购买首套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缴存年限:根据浙江地区的规定,提取公积金需要缴存一定的年限,一般为连续缴存3年以上。
3. 还款情况:如果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提取时需要证明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
4. 住房面积限制:根据浙江地区的政策规定,公积金提取还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针对住房面积的限制。
了解了提取条件之后,接下来就需要了解浙江地区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般来说,浙江地区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 申请提取:职工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需要提供id、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审核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审批。
3. 划款发放:经过审批的提取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做好准备: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职工需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
2. 注意办理时间:提取公积金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期将无法办理。
3. 注意资金使用:提取公积金后,职工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除了购房提取外,浙江地区还有其他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无房提取、大病医疗、还贷提取等,详细的提取条件和流程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公积金提取是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工在办理提取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己的权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提取条件住房公积⾦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提取,在提取时只要个⼈的账户余额⾜够,⼀般都不会⾯临多⼤的问题,如果在浙江地区要办理住房公积⾦的提取,所需要满⾜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提取条件职⼯有下列12种情况之⼀,即可申请提取个⼈账户的住房公积⾦:1、职⼯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2、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3、房租⽀出超出家庭⼯资收⼊15%;4、家庭成员发⽣重⼤疾病造成家庭⽣活严重困难;5、纳⼊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6、职⼯住房公积⾦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8、离休、退休;9、与所在单位终⽌劳动关系且户⼝迁出本市、⾮本市户⼝职⼯离开本市、务⼯农民返回原籍;10、完全丧失劳动能⼒;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2、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或受遗赠⼈可以⽀取死亡职⼯的公积⾦。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即可办好。
⼆、住房公积⾦特征住房公积⾦是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个⼈必须依法履⾏缴存住房公积⾦的义务。
这⾥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住房公积⾦需要提取,这个时候可以在上⽂中满⾜12种情况之⼀就可以完成了,在达到条件的情况下必须要求本⼈到住房公积⾦部门去进⾏申请,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