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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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也开始飙升,让越来越多的人无法负担买房的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为工薪阶层提供购房、租房的资金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对于提高国民的居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适用于温州市本地及国内外劳动人员在此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

在该制度下,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保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转入住房公积金在银行专用账户中,以备职工购房、租房、建造、翻新或是抵押等需要。

同时,他们也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和贷款的审批进行审核,确保合格职工能够顺畅地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管是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实施机构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温州市自2000年2月1日起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该制度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必须不少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总额不能超过个人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此外,温州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分为两个部分,其中7.5%的缴存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另外4.5%的缴存比例进入公积金账户。

在缴存的同时还会配发利息。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多年,它为市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帮助。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累计为全市446.09万人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额达到961.2亿元。

在居民购房贷款方面,住房公积金在2019年对温州市购房者提供支持的人数多达34万人次,提供的资金量高达73亿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改革政策的推行,同时还有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多,各类住房问题也越来越多,温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在不断地完善。

在加强监管、完善内部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方面,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不断推行各项政策,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温州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

温州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

温州出台个⼈住房公积⾦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温州出台个⼈住房公积⾦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 ⾃9⽉1⽇起,市区个⼈住房公积⾦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开始受理。

市直、⿅城、龙湾、瓯海的住房公积⾦缴存职⼯,可以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解决购房资⾦需求。

⽬前,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已出台相关细则,⽅便市民申办。

记者昨从该中⼼了解到,该政策出台后,已经有不少市民开始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约⼀个⽉时间。

公转商贴息贷款 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因阶段性资⾦紧张,由住房公积⾦⾦融业务受委托银⾏(下称受托银⾏)按照公积⾦中⼼审批的个⼈住房公积⾦贷款(下称公积⾦贷款)额度,先⾏向公积⾦贷款借款⼈发放商业性个⼈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中⼼按⽉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中⼼资⾦宽裕时,再将银⾏商业性个⼈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贷款的业务。

8个申请要求得符合 申请⼈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6个⽉以上 本⼈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住房公积⾦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住房公积⾦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申请⼈在申请地⾏政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修的时间在6个⽉以内 申请⼈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申请⼈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共有⼈ 申请⼈及其配偶、住房所有权⼈及所有权共有⼈均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公转商贴息贷款受托银⾏规定的商业性个⼈住房贷款要求 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3点贴息规则看这⾥ 1、“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额为借款⼈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按公积⾦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2、“公转商贴息贷款”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在借款⼈每期还本付息后的次⽉,公积⾦中⼼将贷款利息差额按照合同约定划⼊贴息账户给予贴息; 3、“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式采取等额本⾦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自9月1日起,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开始受理。

市直、鹿城、龙湾、瓯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解决购房资金需求。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相关,方便市民申办。

记者昨从该中心了解到,该政策出台后,已经有不少市民开始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约一个月时间。

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8个申请要求1、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3、申请人在申请地行政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4、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申请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6、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公转商贴息贷款受托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8、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3点贴息规则1、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2、公转商贴息贷款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在借款人每期还本付息后的次月,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利息差额按照合同约定划入贴息账户给予贴息;3、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4•【字号】温政办[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2007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关键字】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和具体缴存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范围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以下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

第三章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二)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等);(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银行开户许可证。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之上;(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且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仍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七)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仍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机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未分配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均属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第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个人缴存登记。

如单位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信息登记:(一)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

第七条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信息变更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个人缴存登记:(一)录用职工的证明材料(调入的需提供初次参加工作的证明材料);(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三)《温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四)职工工资证明材料;(五)《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第九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姓名、身份证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信息变更申请表》;(三)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和单位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提供单位证明)。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字号】温公积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3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

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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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七)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还贷比例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

本项规定中的还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

(三)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

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两者的低值计算。

(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

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

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以上第(二)项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消费贷款(简称组合贷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组合部分的贷款利率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借款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条件,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还须就每一借款人的贷款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应的书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该抵押房屋的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

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需交由管理机构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第五章偿还方式和方法第十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

按月分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按月归还贷款本息: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

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第十六条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

第十七条借款人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合同期内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采取管理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代扣收回的方法由借款人按约定进行偿还,借款人即为贷款还款人。

第六章申请资料第十九条借款人需提供的个人资料:(一)身份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以上第(二)项的婚姻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借款人现有婚姻状况的书面材料,如未婚证明、结婚证、未再婚证明及离婚证等可以说明贷款时婚姻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下同。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外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下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配偶需提供的个人资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及不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每月最高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可不提供以上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除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配偶身份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一)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购买预购(售)商品房的:(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3、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预告登记证明;(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单;(3)自付款收款收据。

4、建造、翻建住房的:(1)土地使用权证明;(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5)自有资金已落实并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6)住房已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3)土地使用权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3)土地使用权证明。

3、建造、翻建住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3)建造、翻建的证明;(4)土地使用权证明。

4、大修住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大修鉴定报告书;(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4)自有资金已落实并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5)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的评估报告;(三)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等;(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七章办理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及其配偶按上述规定携带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资料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在温州市市区并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也在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职工,可选择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相关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贷款手续。

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应退还申请资料,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期限、月还款额等进行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等经协商确定后,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

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人及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还需与管理机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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