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人工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浙建〔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8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决定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三、删除第九条第(八)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不良信息,内容应包括被认定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发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五、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具体发布期限由不良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9日。
关于发布2012年2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2年2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的
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2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2012年2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完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02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系指根据本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人工分类,结合本市建筑市场劳务人工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发布的人工信息价格。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等工程的计价活动。
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期测算,每月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和《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
四、人工市场信息价分一类、二类、三类人工进行测算发布。
其每类人工市场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的基数。
人工费价差=∑(人工市场信息价-定额人工单价)×定额人工消耗量(分一、二、三类人工)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发文之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按本通知执行。
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其发文之日后发生的人工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计算: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的不做调整。
六、在贯彻使用人工市场信息价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浙江人工调整文件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 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版)的通知》(浙建建〔 2004 〕4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 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 安装、 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 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附件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 2003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 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 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 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 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信﹝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如下调整:一、材料价格信息调整内容营改增后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两个部分。
(一)含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含税信息价计算公式: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其中:1、含税供应价含税供应价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含税运杂费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3、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
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1.5%(二)除税信息价1、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2、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
浙江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
![浙江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4d16094a7302768e9939bb.png)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A=∑(B÷C-0.85)×C×E 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建建发[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正确引导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等,补充定额包括全省统一发布的补充定额与一次性补充定额,价格信息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等。
二、工程定额编制周期一般为五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三、全省统一发布的补充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缺项定额子目已经确定中标价的,不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按中标价或已确定的价格结算。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统计分析,必要时编制全省统一的补充定额。
四、价格信息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采集、测算、发布,其中人工和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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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
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
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
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1.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
(1)工资总额
指建筑安装生产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三部分。
①基本工资,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取。
(3)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
(4)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指根据社会保障机构规定,职工个人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五险。
①养老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制定。
②医疗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③失业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失业保险费用。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④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社基[2000]28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⑤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测算
(1)按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数据进行测算
①选定样本工程
根据施工企业报送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测算样本工程,另行增加两组数据:一组数据是指样本工程项目按本省03版定额计算的人工费合计和分别按一、二、三类人工归类统计的人工工日数;另一组数据是指样本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十八类工种统计的实际人工工日单价和每类工种实际用工的工日数。
同时必须详细说明建筑工程工种人工单价是否包含了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包含口径与定额不同时应作出修正。
②按两种方法分别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的费用
首先按照03版定额计算样本工程一、二、三类人工费,然后按照《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附表),计算实际支付的一、二、三类人工费。
③设定样本工程的权数,进行数据综合;
④分别计算三类定额人工费与实际人工费的比例系数;
⑤确定每类人工的调整系数,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的市场信息价
(2)按建设工程人工费项目的组成进行验算
工资总额、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由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市场调研测算,社会保险费根据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根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计算。
①根据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的结果,获取建筑工程18类工种日工资单价;
②按照《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把18类建筑工种人工转换成一、二、三类人工;
③按高、中、低工资级别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算术平均价;
④分别设定高、中、低工资级别的权数,计算一、二、三类人工加权平均单价;
⑤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内容组成规定,人工工种信息不包含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等费用,因此人工市场信息价需根据当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工种工资基础上,增加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⑥确定人工调整系数
考虑劳务工人作业时间、工作强度、是否携带简易生产工具、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以及定额人工消耗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人工调整系数(一般在0.9~1.0之间)。
⑦计算人工市场信息价
人工市场信息价=(人工加权平均单价+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人工调整系数
⑧将验算结果与测算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对比分析;
⑨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否需要修正人工调整系数,若有修正,则重新计算人工市场信息价。
四、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使用
1.人工市场信息价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测算,按季发布,本季适用;
2.人工市场信息价,可作为按照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投标报价、标底的参考依据,其中与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价差部分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3.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报价过程中,可根据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工单价水平,并在合同中约定;
4.人工费价差=∑(人工市场信息价—定额人工单价)×定额人工消耗量(指
一、二、三类人工)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
序号实物工程量分项工程
对应建筑工种
及序号对应03版定额人工类别
1土石方工程①建筑、装饰工程普工一类
2架子工程⑤架子工二类3砌筑工程⑥砌筑工(砖瓦工)二类4模板工程②木工(模板工)二类5钢筋工程③钢筋工二类6混凝土工程④混凝土工二类7防水工程⑩防水工二类8抹灰工程(整体面层)⑦抹灰工(一般抹灰)三类9抹灰工程(块料面层)⑧抹灰、镶贴工三类10木作与木装修工程⑨装饰木工三类11油漆工程⑾油漆工三类12玻璃工程⒄玻璃工三类13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⒅金属制品安装工三类14其它工程⑿管工二类
⒀电工二类
⒁通风工二类
⒂电焊工二类
⒃起重工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