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购房提取第六条购买房改房的提取(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

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如下:第一步,购房者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联络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并根据提示,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申请人持你或者辅助借款人的身份证,同时要准备上户口簿(户口簿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有时候需要你去民政局开取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
带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三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提交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4份,房地产买卖审批书,维修基金收据第六联,房款收据复印件3份(收据金额=房款总额一贷款金额),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两份,并交纳相关办理费用,后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第四步,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银行回执。
异地缴纳公积金比例的计算:每月住房公积缴存额由职工本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二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是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政策规定的缴存比例得出。
即:(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同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之比,低于60%的最低按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300%,最高按300%计算。
缴存比例(各地可能有差异)5%-12%之间。
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
延伸阅读: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 务指南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单位缴存开户登记
02 单位缴存变更登记
03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04 缴存比例
05 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06 信息修改
07 个人账户转移
目录
08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09 住房公积金补缴
010 个人部分免缴
011 缴存基数调整
基本信息
2、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3、办理撤销、破产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需提供的资料。①单位要求注销缴存登记的书面报告。②行政事业单 位撤销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 记证明文件;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企业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上级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关闭文件。③填妥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6、管理中心留存材料: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 知书》。
信息修改
信息修改
1、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号码、姓名、性别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申请修改。 2、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时,需提供职工复印件以及单位证明。 3、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修改职工个人信息。 4、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姓名”、“号”、“性别”等必须与原件相符。
3、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最详细步骤

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最详细步骤宝子,今天来唠唠住房公积金买房流程哈。
第一步,你得先确认自己有没有公积金贷款资格。
这就像参加一场比赛,先看看自己够不够格入场。
一般来说呢,你得连续缴存公积金达到一定的时间,不同地方要求不太一样,有的可能是6个月,有的可能更久。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在他们的官网查一查。
第二步,看好房子喽。
这可是个大事儿,就像找对象,得精挑细选。
选好之后呢,就和开发商或者卖房的人签订购房合同。
签合同的时候可得仔细看条款,别被坑了,那些密密麻麻的字可不能马虎。
第三步,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材料。
这就像出门旅行收拾行李一样,一样都不能少。
常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公积金缴存证明啥的。
把这些材料都整理好,就像整理自己心爱的小宝贝一样。
第四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你可以选择自己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大厅办理,也可以在网上申请,现在网络很方便的嘛。
把准备好的材料交上去,就等着审核啦。
⏳第五步,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
这时候你就像等待成绩公布的学生一样,有点小紧张。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审查你的材料,看你符不符合贷款条件,还会评估你的还款能力。
如果审核通过了呢,就会通知你。
然后就是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啦。
这就像是和银行拉勾勾,约定好还款的事儿。
银行就会把钱打到开发商或者卖房人的账户上,你就可以等着拿钥匙入住自己的小窝啦。
不过可别忘了每个月按时还公积金贷款哦,不然就像忘记交作业一样,会有麻烦的。
宝子,公积金买房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希望你能顺利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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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标准

宁波住房公积金标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是一项为职工个人积累住房资金、支持购买、建造、翻建、维修住房的长期储蓄制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以下是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及提取条件的相关内容。
首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按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5%,单位5%,合计10%。
职工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而职工的月缴存额上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
其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其次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再次是支付住房租金;最后是因大病、子女入学、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此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个人账户的提取和单位账户的提取。
总的来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增加住房供应,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宁波市的实际情况对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职工的实际情况。
同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总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和利用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自己的住房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新-浙江宁波2019年公积金贷款买房最新政策 精品

浙江宁波2019年公积金贷款买房最新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大措施,全力保障我市缴存职工权益。
关乎大家切身权益,一起来了解!
市住建委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本周,市住建委继续加大抽查与检查力度,对存在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
同时,对曝光的企业进行了约谈。
在各区县市督促落实和检查的基础上,本周一上午又对16个楼盘进行了抽查。
目前,全市所有在售楼盘均已作出了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承诺,并在现场进行了公示。
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相关规定,对于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其整改。
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各地住建部门也可以采取停止网签等措施。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在楼盘预售许可证发放时加强把关。
将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和公积金分中心的监督投诉电话,市民有发现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向其反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大举措
日前,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要求我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承办银行,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我市缴存职工权益。
1、加大联合整治力度
通知要求宁波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要积极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对辖区内在售楼盘开展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曝光,及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2、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宁波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什么?

宁波住房公积⾦政策是什么?1、住房公积⾦只在城镇建⽴,农村不建⽴住房公积⾦制度。
2、只有在职职⼯才建⽴住房公积⾦制度。
⽆⼯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不实⾏住房公积⾦制度。
3、住房公积⾦由两部分组成,⼀部分由职⼯所在单位缴存,另⼀部分由职⼯个⼈缴存。
⼀、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住房公积⾦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的涵义:(1)、住房公积⾦只在城镇建⽴,农村不建⽴住房公积⾦制度。
(2)、只有在职职⼯才建⽴住房公积⾦制度。
⽆⼯作的城镇居民、离职⼯不实⾏住房公积⾦制度。
(3)、住房公积⾦由两部分组成,⼀部分由职⼯所在单位缴存,另⼀部分由职⼯个⼈缴存。
职⼯个⼈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并缴存到住房公积⾦个⼈账户内。
(4)、住房公积⾦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制度⼀经建⽴,职⼯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离退休或发⽣《》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的稳定性、统⼀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是职⼯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于住房消费⽀出的个⼈住房储⾦,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性。
⼆、住房公积⾦性质(1)、保障性,建⽴职⼯住房公积⾦制度,为职⼯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住房公积⾦制度能够有效地建⽴和形成有房职⼯帮助⽆房职⼯的机制和渠道,⽽住房公积⾦在资⾦⽅⾯为⽆房职⼯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住房公积⾦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个城镇在职职⼯⾃参加⼯作之⽇起⾄退休或者终⽌的这⼀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住房公积⾦;职⼯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补助缴存住房公积⾦。
三、住房公积⾦特征(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论其⼯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的,住房公积⾦的管理中⼼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处罚,并可申请⼈民;(3)、福利性,除职⼯缴存的住房公积⾦外,单位也要为职⼯交纳⼀定的⾦额,⽽且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离休、退休,或完全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户⼝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将返还职⼯个⼈。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事项编码:10024910014195346501333020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决定机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0574-12329、12345办公地址: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事大厅(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公积金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办事大厅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工作日承诺期限:即办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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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 年,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取金额为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供)、贷款银行还款情况证明(不含纯公积金贷款)、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六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第十七条持有《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原件。
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或满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前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后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和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第二十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须提供遗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费用为限。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时,职工须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书面同意凭证、身份证原件、证明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至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按销户提取处理,利随本清;其它情形均为部分提取,提取金额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在管理中心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其余需携带的资料证件按本办法第七至第二十三条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5 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职工持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第二十九条除节假日外,提取业务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常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贷款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第三十四条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拟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县(市)、区住房委员会批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