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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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宁波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宁波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宁波市公积⾦提取可分为线下办理和线上办理两种情况,如果不想跑路,可以选择在政务服务⽹进⾏⽹上申报或者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上办事⼤厅⽹上办理。

关于“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线下办理
1、申请⼈⾄中⼼⽹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政务服务窗⼝⾸问负责⼈对申请审查并处理;
3、住房公积⾦管理中⼼承办⼈审批;
4、告知申请⼈,并对受委托银⾏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转⼊职⼯在该⾏的借记卡。

(⼆)线上办理
在政务服务⽹进⾏⽹上申报或者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上办事⼤厅⽹上办理。

⼆、宁波市公积⾦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住房公积⾦的,应当同时注销职⼯住房公积⾦账户。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的继承⼈、受遗赠⼈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以上就是对“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的回答,住房公积⾦是可以提取的,但是每个地区对于住房公积⾦提取的额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每个地区可以提取的额度不同。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甬房公办[2010]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2
【实施日期】201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办[2010]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宁波市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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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甬政发[2000]17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以及材料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以及材料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需要什么⼿续以及材料住房公积⾦账户⾥⾯每个⽉都会有⼀笔⼩⼩的收⼊,当这笔收⼊累积到⼀定的数字之后,许多⼈就会打算将住房公积⾦账户⾥⾯的钱给提取出来,只是不知道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需要什么⼿续以及材料?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需要什么⼿续以及材料提取公积⾦分⼏种情况,具体如下:⼀、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需要以下资料:1、⼀年期内的⾸付款收据(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2、⼀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份。

3、申请⼈提取申请书。

4、申请⼈⾝份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5、填写《住房公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姓名,提取⾦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簿,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购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需以下资料:1、⼀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2、⼀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3、买卖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4、申请⼈提取申请书。

5、申请⼈⾝份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6、填写《住房公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姓名,提取⾦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簿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准备以下资料:1、提供贷款银⾏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4、申请⼈提取申请书。

5、申请⼈⾝份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6、填写《住房公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姓名,提取⾦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一、宁波公积金提取的条件1.房屋购买:个人购买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

在宁波市内第一次购房或者改善性住房,个人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购房需要满足政府制定的购房条件,如居住年限等。

2.住房大修:对个人已购住房进行大修、重修、加固等工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修缮合同、验收文件等。

3.个人生育:夫妻双方在宁波市范围内生育子女,夫妻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出生证明等文件。

4.个人疾病:个人罹患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明细等文件。

5.常住城市变更:个人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满足公安机关规定的迁移城市户籍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户籍迁移证明等文件。

6.外地购房落户宁波:在宁波以外地区购买住房,落户宁波以及购房证明满2年,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购房证明等文件。

7.养老: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等文件。

8.死亡继承:个人因突发事故、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死亡,个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继承权利人关系证明、公证书等文件。

二、宁波公积金提取的流程1.填写申请表:个人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填写相应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供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医院诊断证明、购房证明等。

3.提交申请:个人将填写好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到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审核和批准: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5.提取资金:如果提取申请被批准,个人可以按照指引到指定的银行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7-10-19 11:28:56 来源:本站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委〔2007〕5号市房改一级网络单位,各县(市)区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了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管理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七月十二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宁波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有哪些

宁波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有哪些

宁波公积⾦提取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有哪些住房公积⾦是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可以缓解居民的购房负担,单位和职⼯个⼈有依法履⾏缴存住房公积⾦的义务,所以住房公积⾦具有互助性、保障性和强制性。

有些⼈需要偿还购建翻修⾃住住房贷款、职⼯本⼈、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病造成家庭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宁波公积⾦提取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宁波公积⾦提取需要的证明材料个⼈⾝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单位开的住房公积⾦单也⾏,但必须有单位的财务印鉴章和法⼈章)。

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原件(适合购买商品房并办好房产证的)。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适⽤于分期买房的)。

银⾏开的还贷明细合同以及复印件。

公积⾦中⼼发的密码卡(就是银⾏卡⼀样的卡),如果是提取夫妻的还需要有结婚证和户⼝本,证明是夫妻。

如果是委托他⼈代为⽀取的,还要带上代办⼈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时,代取公积⾦还会要本⼈亲笔委托书才能代取)。

如果你的户⼝在宁波市范围外的,还需要暂住证(外地户⼝本)。

⼆、提取流程宁波公积⾦购房提取时间限制提取业务的办理除节假⽇外全⽉都可以,公民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办理好封存⼿续后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即可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变更了,应在变更⼀个⽉内到住房公积⾦存办⽹点做变更登记。

宁波公积⾦提取到账时间⼀般状况下,申请⽇起三天内就会到账。

12329短信是⾯向社会公众的⾮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于住房公积⾦⼯作和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如果有不明⽩的当然你也可以打公积⾦中⼼的电话进⾏询问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12329短信平台建设、开通和运营服务情况进⾏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所以他们的帮助还是很到位的。

三、贷款步骤1.进⾏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额、期限和还款⽅式、进⾏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额、双⽅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中⼼”)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交易双⽅应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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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取金额为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供)、贷款银行还款情况证明(不含纯公积金贷款)、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六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第十七条持有《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原件。

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前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后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和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第二十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须提供遗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费用为限。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提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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