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资料]的操纵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
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
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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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工程人工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交通甬建价〔2016〕23号)

(交通甬建价〔2016〕23号)转发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程施⼯取费费率等⽂件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4-29转发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程施⼯取费费率等⽂件的通知甬建价〔2016〕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6〕227号)⽂件精神,满⾜我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程计价需要,现将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程施⼯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等⽂件(详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民⼯⼯伤保险费按我市发布的《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程民⼯⼯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件执⾏。
⼆、采⽤⼀般计税⽅法计价时,轨道交通(地铁)⼯程施⼯取费费率调整详见附件3,交通设施⼯程施⼯取费费率调整详见附件4,概算综合费率调整详见附件5。
三、机械费⽤的调整(⼀)采⽤⼀般计税⽅法计价时,机械费⽤的调整由“指数法”改为“价差法”,具体调整⽅法如下:1、机械费价差=市场机械台班费⽤-定额机械台班费⽤2、市场机械台班费⽤=(定额机械台班费⽤-机上定额⼈⼯费-定额燃料动⼒费)×0.95+(机上定额⼈⼯费+机上⼈⼯费价差)+(定额燃料动⼒费+燃料动⼒费价差)3、机上⼈⼯费、燃料动⼒费的价差可依据我市⼈⼯市场信息价及燃料动⼒除税市场信息价确定。
(⼆)采⽤简易计税⽅法计价时,机械费⽤的价差仍采⽤“指数法”调整。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浙江人工调整文件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 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版)的通知》(浙建建〔 2004 〕4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 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 安装、 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 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附件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 2003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 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 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 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 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年1季度杭州市建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年1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年1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
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1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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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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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
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
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1.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
(1)工资总额
指建筑安装生产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三部分。
①基本工资,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取。
(3)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
(4)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指根据社会保障机构规定,职工个人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五险。
①养老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制定。
②医疗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③失业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失业保险费用。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④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社基[2000]28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⑤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测算
(1)按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数据进行测算
①选定样本工程
根据施工企业报送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测算样本工程,另行增加两组数据:一组数据是指样本工程项目按本省03版定额计算的人工费合计和分别按一、二、三类人工归类统计的人工工日数;另一组数据是指样本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十八类工种统计的实际人工工日单价和每类工种实际用工的工日数。
同时必须详细说明建筑工程工种人工单价是否包含了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包含口径与定额不同时应作出修正。
②按两种方法分别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的费用
首先按照03版定额计算样本工程一、二、三类人工费,然后按照《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附表),计算实际支付的一、二、三类人工费。
③设定样本工程的权数,进行数据综合;
④分别计算三类定额人工费与实际人工费的比例系数;
⑤确定每类人工的调整系数,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的市场信息价
(2)按建设工程人工费项目的组成进行验算
工资总额、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由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市场调研测算,社会保险费根据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根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计算。
①根据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的结果,获取建筑工程18类工种日工资单价;
②按照《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把18类建筑工种人工转换成一、二、三类人工;
③按高、中、低工资级别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算术平均价;
④分别设定高、中、低工资级别的权数,计算一、二、三类人工加权平均单价;
⑤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内容组成规定,人工工种信息不包含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等费用,因此人工市场信息价需根据当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工种工资基础上,增加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⑥确定人工调整系数
考虑劳务工人作业时间、工作强度、是否携带简易生产工具、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以及定额人工消耗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人工调整系数(一般在0.9~1.0之间)。
⑦计算人工市场信息价
人工市场信息价=(人工加权平均单价+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人工调整系数
⑧将验算结果与测算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对比分析;
⑨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否需要修正人工调整系数,若有修正,则重新计算人工市场信息价。
四、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使用
1.人工市场信息价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测算,按季发布,本季适用;
2.人工市场信息价,可作为按照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投标报价、标底的参考依据,其中与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价差部分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3.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报价过程中,可根据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工单价水平,并在合同中约定;
4.人工费价差=∑(人工市场信息价—定额人工单价)×定额人工消耗量(指一、二、三类人工)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