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doc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8]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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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8〕3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一月八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厦府[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全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全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
缴存人准备好个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公积金。
在柜台领取申请表进行填写后,再将表和资料一并提交上去即可。
公积金提取方式除了本人办理以外,还包括单位经办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
1、单位经办人办理
携带身份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选择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
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第二步、展开审核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会根据缴存人提供的资料展开审核,然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发送消息通知。
第三步、拨付款项
若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提取款项划拨至缴存人名下银行卡当中。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其提取流程

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其提取流程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符合当地租房补贴政策、已缴纳公积金满一年、缴存额未满规定等。
The conditions for extract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Xiamen include complying with the local rental subsidy policy, having paid the provident fund for at least one year, and not reaching the required amount of accumulation.提取流程包括租房人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提取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等步骤。
The withdrawal process includes the tenant providing relevant materials, filling out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and the provident fund center's review.提取申请所需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东同意提取公积金的书面材料等。
The required materials for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may include ID card, lease agreement, and written consent from the landlord for the withdrawal of provident fund.如果提取条件符合要求,公积金中心会进行资格审核并办理提取手续。
If the withdrawal conditions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provident fund center will conduct a qualification review and handle the withdrawal procedures.提取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租金、押金、装修等与租房相关的费用。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及社保查询指南

厦门员工个人查询住房公积金及社保卡账户信息指南
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第一步:通过以下地址登陆网站:/
如下页面:
第二步:点击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第三步:进行新用户注册,(已有账号的直接选择登录)
第四步:填入相关信息(公积金账号将单独发放至各位邮箱)
第五步:通过账号登录
第六步:查询信息:
点击登录
社保卡账户查询方式:
第一步:登录厦门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第二步:点击用户登录——个人
保险号请查询自己的社保卡,第一次登录密码都是初始密码:123456 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信息;
忘记密码:
1、通过网站修改密码,点击忘记密码,进入以下网页:
第三步:进入管理页面:
带上社保卡到自取服务终端触摸屏自行修改密码
第四步:点击网上查询,查询相关信息:。
厦门市公积金领取流程

厦门市公积金领取流程
1、部分提取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2、销户提取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材料并办理提取(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购房提取流程:
签订购房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地产证(这步可以跳过)→网上预约提取→准备资料→到银行经办网点提交资料申请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购房提取,首次提取成功后,第二次提取住房信息无变更的,可以直接网上申请提取,无需到经办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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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十二)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八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第十二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三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
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四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情形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的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第四章提取材料第十六条职工具有第五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所提交的材料应足以证明购房事实,且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1)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按揭借款合同原件和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全额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转账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号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证、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的当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外地户籍证明;3、外地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未提交外地就业证明的,职工本人应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或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应提交按揭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的原件。
2、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6)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7)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3、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十八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和第(七)项且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核实。
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
单位拒绝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实盖章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受理职工申请,核实有关材料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托管户的,职工持规定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审核。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持规定的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托银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托银行与申请人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