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8.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篇一:济南最宽松公积金新政落地允许公积金余额对冲抵押贷款5月19日,经适房济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的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25日是新政实施第一天。
对这一“史上最宽松”公积金贷款政策,济南购房者有何反应?商贷换房客改申公积金贷款25日,刚在济南市历下区买了二套房的马女士高兴地到银行提交了公积金贷款材料。
她的房款100万元,按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她的首套房贷尚未结清,她要首付60%,即60万元;贷款40万元。
现在,按新政,她只要首付30%即可,首付门槛减低。
“利率也不用上浮10%了,而是执行基准利率。
5月11日降息后,最新利率的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者利率是3.75%,而商贷的是5.65%。
公积金贷款还是合算,能用尽量用足!”马女士说,但限于额度,她和丈夫最高只能贷50万元公积金。
“客户最近咨询公积金早先的很多。
不少前期想申请商贷的转而申请贷款了。
有公积金的都想尽量用上时。
”25日,孚瑞不动产阳光100店店长胡甜甜告诉记者。
马甜甜说,目前,商贷已经落实了“330·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3成;二套房,抵押贷款首套房结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首付最低3成,没结清的4成。
这两个月,公积金的适当调整滞后一些,换房客只好可以选择商贷;而住房公积金新政一出,首套最低2成,二套3成,已经全面优于商贷的条件远高于了。
济南王斌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济南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折不扣地将中央政策一次落实流于形式,可以称为“史上最宽松”,而且,利率也一直处于近年来的最低水平。
对房价影响不大政策降低了买房门槛,是否会推高房价?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的这位工作人员认为不会。
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有限,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报,截至去年底,济南公积金缴存人数106.2万人;在房贷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为27.5%,还是小头。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济住中字〔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8〕5号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济南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0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日期:2010-02-02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支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支取额度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成为了广大职工购房的一大支持。
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两个方面来介绍这项政策。
一、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购房提取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房、还贷或者购买大修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购买的房屋位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3)购买的房屋为普通住房,且房屋面积不超过本市规定的限购面积;(4)购买的房屋为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5)购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是指职工在租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租住的房屋位于济南市范围内;(3)租住的房屋为普通住房,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4)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
3.大病提取大病提取是指职工在自身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患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开具相关的医疗证明;(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二、提取流程1.购房提取流程(1)购房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4)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租房提取流程(1)租房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租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4)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1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No one lives easier than anyone el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1.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2.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3.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济住中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住中字[2013]2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9月1日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金融业务及相关具体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管理及账户设立第四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1、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3、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4、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5、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政策文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
【有效期限】:至2021年7月31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提取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提取流程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所需材料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济南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1)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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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三)、(四)、(五)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三章提取额度及时间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本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
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提取证明材料:(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分配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
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2016年3月7日后开具的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