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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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
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自住和改善为目的的住房消费,经研究,就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二、凡在未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自2012年11月15日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事宜,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建发〔2009〕257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指南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指南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l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8〕5号)1.职工(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各类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2.职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3.职工以柜面提取形式申请还贷提取的,每年可提取两次。

职工在本外地同时有住房贷款的,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优先偿还。

4.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原则,其中因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已经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6.职工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条件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存在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但贷款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办理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提取人员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子女配偶)●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借款合同原件;3.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贷款人身份信息等)原件(还贷证明当年有效);4.如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不是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建金[2010]101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建金[2010]10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我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的项目贷款活动。

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设的贷款。

桐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

桐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

桐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txt我退化了,到现在我还不会游泳,要知道在我出生之前,我绝对是游的最快的那个桐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减轻其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嘉公积金委办〔2009〕16号)的规定,结合桐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乡市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月缴存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限)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下同)的一种还贷方式。

第二条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乡市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管理工作。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操作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

第四条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其上月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保留的12倍缴存余额限于还清贷款时提取使用)。

(二)新发放的贷款,需正常还贷满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第五条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结婚证、贷款还款卡(折),参加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共同还款人需同时到管理中心签字确认。

第六条每月委托提取还贷的金额规定:(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合计数)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支取还贷的范围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

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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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至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2、授权书的变更参与还款的人员发生变更情况,须提前两个月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变更授权书》)。

还贷人变更后,原授权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还贷人继续履行。

六、提取还贷时间
借款人已开始还贷,并于1—3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4—8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9—10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9—12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次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

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授权书约定为准。

七、提取还贷的特殊情况
1、借款人发生住房贷款逾期的,提取还贷款时,应先归还逾期部分。

有余额的,按上述还贷方式办理。

2、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还贷不受时间限制。

办理方式仍采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本人填写提取申请书,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款结清证明,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现金。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八、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比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办法处理。

九、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为做好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领导重视
各经办行应落实安排有关部门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
各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办理事项通知,并在银行醒目处张贴通告,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注意事项和办理流程。

三、各贷款银行操作流程要点
1、受理与操作相分离
1)经办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全年均可受理,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具体操作时间按一年两个时点划款。

2)还贷方式全部采用余额还贷法,由经办银行将参与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归还住房贷款余额。

2、内部传递
贷款银行应按格式化要求,输入借款人的贷款帐号、提取人姓名、住房公积金帐号、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与主贷人关系、授权(变更)书编号及贷款余额制成磁盘,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贷款行留存,一份送建行房地产贷部,一份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送交磁盘),划款金额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对确定。

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批量处理后的清单在建行区、县支行划款时作会计记帐凭证,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第三、四联均交提取人所在单位,第三联须转交提取人。

建行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划转至各贷款银行指定帐户,由各贷款银行进行还贷操作。

3、建设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4、委托还贷授权书及授权变更书附后,各银行可参照后自定。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
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don't know that
I love you.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can't see my love
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
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
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
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
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
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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