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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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1.住房贷款:符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小
产权房贷款、公租房房贷等情况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

2.退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

3.解除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等原因离职的职工可以
申请公积金提取。

4.单位迁出上海: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离开上海的职工也可以申
请公积金提取。

5.临时困难:凡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标准的职
工可以申请临时困难公积金提取。

2.填写申请表格:将需要提取公积金的相关信息填写在申请表格上,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提取金额、提取原因等。

3.提交申请材料:携带好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进行提交。

4.审核申请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审核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提取
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5.审批结果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批,并
将审批结果通知给职工。

6.提取公积金:审批通过的职工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进行公积
金提取,提取方式包括个人网上银行提取、柜台提取、POS机现金提取等。

7.领取提取凭证:职工在银行提取成功后,会得到一份提取凭证作为
确认。

8.结束流程:公积金提取流程完成后,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
提取到的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该合理规划使用公积金,根据个
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安排提取金额和提取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也要了解公积金政策的最新变化,确保自身的权
益得到保障。

上海公积金交费标准

上海公积金交费标准

上海公积金交费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公积金政策备受关注。

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存的,用于职工住房、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基金。

公积金的交费标准直接影响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和掌握上海公积金交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规定企业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和8%,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每月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存公积金,而职工个人需要按工资总额的8%缴存公积金。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上海市职工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缴存基数确定。

具体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上海市职工公积金的缴存上限。

根据《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也就是说,无论职工的工资有多高,公积金的缴存上限都不会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综上所述,上海市职工公积金的交费标准是按照一定比例和基数来确定的,同时也有明确的缴存上限。

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有助于职工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也有助于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公积金缴存的义务。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市职工公积金的交费标准,让公积金政策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1
•【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毗邻城市范围、部分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1. 第十三条第五项中“毗邻城市”范围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内城市。

2.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3. 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月提取限额为3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基本条件上海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应连续缴存满3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提取的额度为购房总价的20%;-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提取的额度为购房总价的30%;-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提取的额度为购房总价的40%。

(2)购买二手住房:提取时应连续缴存满1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并且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的单一父母;-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并且具备社保和个人税收两个条件中的一个;-购买的住房面积大于等于144平方米,无限制条件。

(3)改善性住房:提取时应连续缴存满5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自己和配偶均在上海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且两人关系在小区预售期或领取购房发票当天起连续关系满3年;-父母均在上海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且父母和自己的关系在小区预售期或领取购房发票当天起连续关系满15年。

(4)租房:提取时应连续缴存满1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月收入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单身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上海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离异、丧偶或因居住策划需要而需租房的;-调动户口,季度缴存额度减少,随调随存。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缴存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由缴存单位申请办理的,单位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2.申请材料准备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提取申请人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填写个人相关信息;(3)住房情况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过户凭证等;(4)其他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本、单身证明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5)缴存单位证明:单位提供的公函、证明材料等。

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

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

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发展。

而对于在上海工作的人们来说,公积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福利待遇。

那么,在上海,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上海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分为A类和B类两种。

A类缴存基数是指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个人所得的60%至300%之间;B类缴存基数是指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个人所得的60%至120%之间。

在这两种缴存基数中,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上海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各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需要分别缴存自己工资的5%作为公积金。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公积金的缴存上限。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上海市的公积金缴存上限是个人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工资多高,每个月缴存的公积金都有一个上限。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公积金的缴存时间。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上海市的公积金缴存时间是每月的15日前。

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当月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账户中。

总的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相当清晰和明确的。

通过了解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上限和缴存时间,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上海工作时的公积金待遇,也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支出。

希望这些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合理、规范地缴纳公积金,共同建设美好的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

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

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住房资金积累的方式,是我国城市居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公积金制度在这里得到了广泛推行和应用。

对于准备在上海购房或者已经在上海工作的人士来说,了解并办理上海公积金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制度。

一、什么是上海公积金二、上海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基数三、办理上海公积金的条件1.在上海购房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上海市户籍或者在上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一年。

2.在上海工作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70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有用人单位落户上海的劳务派遣协议,在上海市连续工作满6个月。

四、办理上海公积金的流程2.公积金缴存:开户成功后,个人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工资会自动扣除个人缴存部分,单位则需通过银行将缴存部分汇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3.公积金提取:个人在购房、还款、大修住房等情况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还款证明、住房大修发票等相关材料。

申请成功后,公积金会直接划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上海公积金的用途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进行支付。

2.个人自建住房:个人在上海自行建设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3.个人大修住房:个人住房需要进行大修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六、上海公积金的注意事项1.公积金缴存是每月底之前进行的,如果超过缴存期限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2.个人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前了解申请材料和手续,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3.公积金提取时间较长,通常需要数月的时间,因此提取前需提前规划。

4.公积金账户必须定期查询和核对,以确保账户余额正确无误。

综上所述,了解和办理上海公积金对于在上海购房或工作的个人来说非常重要。

希望以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达到个人住房积累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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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

下文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

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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