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对每个城镇职工都是非常重要的。
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你有了解过吗?还不知道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高好还是低好

一、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高好还是低好
很多人都希望自己缴纳的公积金越高越好,但这样真的好吗?不管别人怎么看,笔者认为:当然越高越好!理由有三:
1.缴纳公积金越高,贷款额度越高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正常足额缴纳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但公积金贷款额度会与账户余额挂钩,也就是说,你公积金账户余额越多,获得的公积金贷款越高,贷款额度越高才能有效解决购房资金难题。
2.公积金归职工所有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个人每月需要缴存公积金1000元,单位也将为其缴存相同的数额,而这2000元都归职工所有。
3.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计息
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非一分不变的,将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即公积金存款利率将按年利率1.5%执行。
所以,若公积金缴纳的越多,那么获得的存款利息就越多。
二、个人可以缴纳公积金吗
在现行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单位在职职工,才能缴存公积金,而且必须是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不能自行缴存公积金。
不过,去年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和在职职工外,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公积金,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个人也能自行缴存公积金了。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
但是,具体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
基数将由各地、单位确定。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住房公积金治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形和新问题,例如,该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局限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供应贷款资金支撑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
为填补在治理体式、治理法子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查字范例文网小编一路看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吧。
(2021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按照20XX 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部分地方性律例的决定》批改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扫数者的正当权益,按照国度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小我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必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合作性的职工小我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小我扫数。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该当按照国度和本市有关划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局限:(一)国度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公司,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公司,私营公司及其他公司、经济组织;(三)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社会集体、律师事务所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一)纳入国度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浅析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招标方式及模式

浅析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招标方式及模式作者:张永衡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17年第09期【摘要】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内在的竞争机制,是一种有序择优的交易方式。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不仅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透明度,而且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及服务质量提升。
文章基于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投标研究,针对招标过程中面临的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招标方式选择问题,以及自主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招标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模式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模式【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9-0066-030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民生资金,是为广大缴存人员提供购买基本住房的保障资金,是属于缴存人员的私有财产。
长期以来,因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透明度、存在暗箱操作、与银行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腐败案件屡禁不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备受社会争议。
为革除制度弊端,国务院从全局出发,结合行业实际,于2015年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该《送审稿》明确规定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该规定可谓是正中要害,釜底抽薪,鉴于招投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仅能够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而且能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是舶来品,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引进该制度,从开始的照抄照搬,发展到契合实际,经历了多次修改与完善,如今,招标投标资金规模不断增大,招标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部门领域不断拓展[1],不仅招标投标制度越来越健全,而且积累了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客观上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条件。
1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标方式的分析1.1 招标方式的分类及基本内涵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之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024我国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4我国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2024公积金提取都有什么新规定1、如何提取公积金呢?首先你须要向申请者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审核相关证明后,单位填写符合提取条件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之后职工(或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单位所对应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所需的专用章。
较后的时候,职工(或经办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的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单位相关账户,并且由单位来取出该住房公积金然后才能够支付给职工。
2、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人员要求购买、建造或修缮住宅类房产;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屋贷款;退休及失业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的离休人员;户口迁出或出国定居人员;没有房产产生的的租房费用;职工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应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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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积金提取条件2024是怎样的?一、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样的?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二、公积金办理所需材料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世分量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世分量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
【总页数】5页(P59-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王灵萍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J],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无;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J], ;
5.基于顶层设计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状况——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J],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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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已经在审议了,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让大家先一睹为快,希望大家喜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八)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确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账户管理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账户管理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3】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十八条【缴存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缴存要求】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中列支;(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或者费用等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申请】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资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