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学校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下面将介绍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为12%,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缴纳。
缴存基数则根据教职工的工资结构以及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为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上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二、缴存方式与时间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一般为个人缴存和单位代扣联缴。
个人缴存是指教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其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账户;单位代扣联缴是指学校将教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并缴存至公积金账户。
缴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工资支付日之前。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住住房: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2.大病医疗:教职工自己或家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3.子女教育: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费、生活费等。
4.购买商业保险: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安全。
5.退休或离职: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职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退休生活或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四、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般会提供贷款政策,教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以解决住房问题。
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教职工的缴存金额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至30年不等。
同时,贷款的利率一般会低于市场利率,以减轻教职工的还款压力。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他们会定期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防止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1. 引言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学校住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扰,许多学校采取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来管理学校住房。
本文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2. 学校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学校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教职工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教职工购房或租房的困难。
学校住房公积金分为个人缴存和学校配套缴存两部分。
个人缴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而学校则按照一定的规定额度进行配套缴存。
3.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1)缴存标准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应明确规定。
个人缴存的比例应根据教职工的工资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学校配套缴存的额度也应根据学校的财力状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2)资金使用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明确规定。
资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租房,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购房时,教职工必须符合一定的购房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租房时,教职工必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利益。
(3)账户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应规范和规定。
每位教职工应有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账户管理。
教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记录等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4)监督机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监督委员会、审计机构等,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教职工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4.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为教职工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改善住房条件。
其次,可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工作动力。
另外,可以提高学校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
学校五险一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四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20%;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8%。
第五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六条教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七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0%;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2%。
第八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失业保险第十条失业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5%;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0.5%。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失业期间,可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2. 教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生育保险第十四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0.8%;2. 教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教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0%;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0%。
第十七条教职工可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还贷等。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积金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学校公积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合法合规原则;(四)安全稳健原则。
第二章公积金缴纳第四条学校公积金缴纳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职工个人和学校各缴纳一半。
第五条职工公积金月缴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职工公积金月缴额 = 职工本人工资× 5%第六条学校公积金月缴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学校公积金月缴额 = 职工本人工资× 5%第七条职工工资调整时,公积金缴纳比例和缴存额相应调整。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
第九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二)单位审核提取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三)职工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提取手续应当齐全,材料真实有效;(三)提取资金应当用于职工本人或家庭生活。
第四章公积金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积金政策,解答职工咨询;(二)审核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三)办理职工公积金提取手续;(四)监督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五)定期向职工公布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公积金的内部控制,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重庆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6月25日颁布执行)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305号)文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制定我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我校有固定月工资收入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均不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学校暂停扣缴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封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上),恢复工资后,恢复扣缴公积金。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在缴存年度内,因工资变动均不得变动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按基本工资+活工资执行。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重庆市住改办批复,我校住房公积金执行15%的缴存比例,对不愿执行15%比例的教职工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盖章后,报送计财处核算科,按有关缴存比例规定的下限执行。
每月计财处将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学校补贴的等额公积金一并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计算缴存公积金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第四条新进职工从发放工资的次月开始扣缴住房公积金(补发工资部分不执行公积金);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停止扣缴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支取1.因购买、建造、大修和集资合作新建自住住房可按规定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时职工个人需填写《购建住房职工支取公积金审批表》,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
2.职工离退休时,凭本人离退休证办理支取手续,本息余额一次结清。
3.调离本市工作的职工,凭调函办理支取手续。
4.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校人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文件办理支取手续。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是指学校对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2.公积金缴存比例:学校和教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确定。
3.公积金缴存基数: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根据其工资水平来确定,但需遵守最低缴存基数的规定。
4.公积金缴存方式:学校可以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将教职工的公积金按月缴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5.公积金提取条件:教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常见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住房、还贷款、租房、缴纳租赁居住证明等。
6.公积金使用范围:教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偿还房贷、租房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
7.公积金账户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公积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公积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8.公积金管理机构:学校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和操作。
9.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教职工,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
建议教职工在使用和提取公积金时,查阅学校和地方政府相关的规定和政策。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是指学校对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公积金缴存比例:学校与教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学校制定并公布。
2. 缴存基数: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学校根据职工工资、职称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
3. 缴存时间和方式:学校规定教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和方式,可以通过代扣工资或自行缴存的形式进行。
4. 公积金账户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公积金账户,教职工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缴存记录。
5.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式:教职工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例如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等。
6. 公积金使用范围和限制:教职工提取公积金后,使用范围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关政策,同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监督和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公示公告、审计查验等环节,确保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和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建议教职工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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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专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封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业务,学校职工的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均归口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专员办理。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3、借款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收入证明;
4、借款人首期付款有效凭据;
5、抵押物(质物)合法的权属证明或保证人身份及收入证明,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还应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所售房产“五证一书”;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年限:
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最长期限为20年;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
第十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基数:学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国拨工资的前三项之和;
比例:学校住房公积金目前缴存比例为8%,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比例将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