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合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合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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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
合肥提取住房公积⾦的流程需要遵循《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职⼯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办理⽀付⼿续。
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
住房公积⾦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管理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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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全)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依据以下规定确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本市规定的租赁住房提取标准执行;(四)其他情形提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安徽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提取出来

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提取出来现在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要求来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也是分为很多种的。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相关情况,来提取公积金的。
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啊,所以提取的方法也是各不相同的。
合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合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或携带身世分量证和其他资料至中心业务网点提出申请:1、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通过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仅柜面办理需要);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盖公章、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提取材料申请受理。
二、合肥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1、增值税发票、交易费;2、首付资金托管协议、托管凭证或借款合同;3、房屋权属证明。
三、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来?一、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来1、公积金取出来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世分量证及其复印件,而且,需要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注意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以保证有效性。
2、公积金取出来要拿着上边所提到的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经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之后,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并且合法的。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合肥是中国现代化城市的典范,其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其中,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则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以帮助合肥居民应对经济问题并获得更高的生活水平。
但是,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肥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首先,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居民必须是合肥的户籍居民,并且必须在合肥缴纳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每月缴纳公积金不低于最低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低收入:每月应缴纳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20%。
2)中等收入:每月应缴纳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30%。
3)高收入:每月应缴纳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40%。
其次,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取公积金的居民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高于59周岁,用公积金抵押购买住房的提取者年龄限制为18至45周岁,用公积金为子女上学提取的,其母亲或父亲的年龄不得超过59周岁。
此外,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求提取公积金的居民必须提供有效的公积金账户办理记录证明、身份证及原完整的公积金存款证明等资料,并针对提取的具体情况,审核提取人的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核是否达到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此外,提取公积金的居民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支付能力。
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时,在公积金账户中应保留相当数额的存款,保证提取之后公积金账户中仍有足够的余额。
此外,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求公积金提取人提供有效的收入和支出证明,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及其用途等进行审核和评估。
综上所述,要提取合肥公积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居民身份要求、缴纳公积金月缴存额要求、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年龄要求以及收入支出证明等。
在申请提取公积金前,合肥居民应注意了解完整的提取条件和要求,以便符合提取要求并获得提取公积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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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2014.7.2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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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0-05-27 08:14 来源: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提取额度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对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公积金的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因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合肥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提取凭证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或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发票(或收据)。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八)偿还住房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提供下述材料: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程序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审批表》。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同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
罚则第二十二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
负责提取审核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提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积2003[37]号)等相关提取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