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摘要:住房公积金是为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等用途而设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为确保滨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合规、公正、透明,滨州市政府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范围《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居民及其他参保职工。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自住房或建造住房;(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3)支付租房租金;(4)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5)因特殊原因离职或退休;(6)其它法定情形。
2. 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比例可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及提取条件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发布。
三、提取方式1. 自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或部分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2. 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贷款偿还证明文件,包括还款计划、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3. 支付租金提取:职工因租房需要支付租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时需提供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明文件。
四、提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1. 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定提取金额和提取比例。
3. 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中心进行终审和审批。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七)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屋及偿还商住两用房屋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五)累计六个月未按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情况的,不得提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3•【字号】庆政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庆政发[2009]2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办法,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五)退休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会计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五)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七)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九)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一)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2号文件发布,2005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11月1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第八条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进步,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租房问题,各地纷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青岛市作为中国著名的滨海城市,也针对此问题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二、背景随着城市发展,住房需求量增加,但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许多居民面临购房困难。
为了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青岛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居民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房提取: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满足相关要求;2. 现房维修提取:居民自购物业管理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维修现房;3. 装修提取:购房合同上约定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用于房屋装修。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和流程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居民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提取的书面申请;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居民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注意事项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居民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前了解提取条件和手续,确保自身符合提取要求;2. 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注意提取时限,以免错过申请时间;4. 提取金额的合理规划和使用。
六、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合理规划和使用,可以用于购房首付款、还房贷、房屋维修和装修等方面。
但居民在使用公积金时应注意合理安排资金,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能够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并避免滥用和浪费。
八、结论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为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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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生活保障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三种形式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坚持以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为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提取的对象:凡在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作的正式职工(原全民职工),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借款,且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
一、销户性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在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
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手续审批完结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故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
调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积金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
职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符合大唐河南分公司大病救助对象的。
5、突发事件引起家庭大额支出,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发家庭大额资金支出(支出的总额超出职工家庭年收入总额),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销户性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资料:
1、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离、退休有效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出境定居手续。
4、死亡证明及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时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1、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已付款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已投入使用资金的证明。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余额的有效证明。
4、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租金标准、月租金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具体比例按届时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1、由职工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因公致残证明、伤残等级证书及各项医疗费用的支出证明。
3、《劳动能力鉴定表》、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就诊医院的住院票据。
4、河南大唐分公司大病救助文件及职工各项医疗费用的支出证明。
5、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个人药费支出清单及家庭收入证明。
6、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预事故(灾难)的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第三章提取范围
第七条销户性提取时,应一次性将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存储余额全部提取完毕,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住房消费性提取时,一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余额取整到千;如果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还清其贷款本息余额。
若一次性还清有困难,至多两年提取一次用于归还贷款,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第四章提取程序及资料递交时间
第九条销户性提取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专责人出具相关证明或手续,由住房公积金专责人负责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使用申
请表》,经厂人力资源部确认盖章后,由公积金专责人按月上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
二、上报资料经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并将资金划转到我厂帐户后,由公积金专责人配合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至申请人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三、完成资金转帐同时注销申请人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十条住房消费性提取及生活保障性提取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表》,并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一并报至公积金专责人处待审。
二、经公积金专责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提取。
当同意提取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统一按月上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
三、经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资信审查合格并将资金划转到我厂帐户后,由公积金专责人配合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至申请人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职工递交资料的时间为每月6日—15日(双休日除外),公积金专责人应在每月25日前将资料整理完毕并上报至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唐洛阳热电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