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查看次数:15730 次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及流程住房公积⾦是五险⼀⾦中的⼀项,也是其中较为难理解的⼀项,许多⼈表⽰⾃⼰始终没有理解住房公积⾦的意思,⼜或者说它有什么⽤处,⼜该如何去办理去使⽤,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就给⼤家整理⼀些有关住房公积⾦的相关资料。
⼀、成都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及流程提取类型(条件):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住住房;⼤修、翻建⾃有住房;⾃建⾃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者条件缺⼀不可);(4)死亡。
提取⽅法(流程):职⼯提取住房公积⾦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
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系统审核后,办理⽀取⼿续。
⼆、什么是住房公积⾦住房公积⾦,是⽤⼈单位为了保障员⼯住房问题,每个⽉按照员⼯的⼯资⽐例,付出⼀部分钱,单独存到该员⼯的独⽴账户(专门⽤来缴纳公积⾦的账户),员⼯也从⼯资⾥扣除同等的钱,⼀并存到这个账户。
但是,公积⾦账户虽然是⾃⼰的,却并不像我们⽇常⽤的个⼈银⾏账户⼀样,能够随时的存取。
它是按⽉缴存,并只有当个⼈要买房、租房或装修时,且能够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购房合同…)后,⽅可申请提取出来。
否则,就要等到退休后⼀次性全部取出。
三、住房公积⾦有什么⽤处1、缴存公积⾦,可以增加你的个⼈收⼊。
因为公积⾦是个⼈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全部⼊个⼈账户,属个⼈财产。
2、可以少缴个⼈所得税。
缴交公积⾦部分收⼊可以免税。
3、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低息的公积⾦贷款。
四、住房公积⾦怎么办理单位经办⼈到住房公积⾦管理中⼼指定⽹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个⼈住房公积⾦账户,同时提供:1、住房公积⾦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2、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3、在职职⼯⼯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份并加盖财务章)4、法⼈⾝份证(⾏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证书)复印件⼀份;5、营业执照(⾏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份加盖公章)6、经办⼈⾝份证复印件⼀份。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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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24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公积金提取都有什么新规定1、如何提取公积金呢?首先你须要向申请者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审核相关证明后,单位填写符合提取条件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之后职工(或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单位所对应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所需的专用章。
较后的时候,职工(或经办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的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单位相关账户,并且由单位来取出该住房公积金然后才能够支付给职工。
2、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人员要求购买、建造或修缮住宅类房产;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屋贷款;退休及失业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的离休人员;户口迁出或出国定居人员;没有房产产生的的租房费用;职工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应余额。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
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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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我国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请看下文详细了解!我国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修订送审稿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一款)。
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成公积金委〔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1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审议事项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调整(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1.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
租住住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4.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郊区新城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88万元。
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该套住房每年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4.32万元。
2.已备案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二、其他事项1.职工既可按月、也可按季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2.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大城市工作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公积金成为了许多人的福利待遇之一。
公积金是为了在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障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在成都,公积金的离职提取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都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1.个人已经离开原单位一年以上;2.具有连续缴存12个月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提取条件的;3.最后一次缴存月的缴存额不低于最低缴存额(在成都地区是186元)。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离职提取公积金的主要条件是已经离开原单位一年以上,并且有一定的缴存时间和金额。
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个人在缴存一定时间后才能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同时也防止恶意提取。
二、成都公积金离职提取流程1.缴存证明首先,个人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单位出具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这份缴存证明是公积金提取的基础材料,需要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
2.提取申请拿到缴存证明后,个人需要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
接着,携带材料前往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材料审核公积金中心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以及缴存证明等。
审核通过后,个人可以进入后续的提取流程。
4.提取办理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公积金中心会将提取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划入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提取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
5.银行到账最后,个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查询到相应的提取款项到账情况。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账,个人可以咨询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和处理。
通过以上步骤的处理,个人就可以顺利提取到自己的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提取的过程中,个人需要保持与公积金中心的联系畅通,以便及时了解提取的进度和结果。
以上就是成都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的详细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成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并在公积⾦中⼼缴存住房公积⾦。
第五条贷款⽤途仅限于借款⼈⽀付拟购现房的房款。
现在通过的民越来越多,对申请⼈有条件要求,并且也有额度、期限的限制。
为了规范公积⾦贷款的管理,保障者的切⾝利益,成都制定了有关条例,那么《成都》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我们⼀起跟随⼩编详细了解下吧。
成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现房管理,满⾜职⼯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中国⼈民银⾏《管理办法》和《成都个⼈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已办妥(⼤产权证),可以直接办理房屋分户产权及登记⼿续的、开发企业尚未售出且房屋竣⼯验收未满五年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房住房公积⾦贷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成都中⼼)以住房公积⾦为资⾦来源委托银⾏向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发放的⽤于购买现房的个⼈住房贷款。
职⼯申请公积⾦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章贷款对象、⽤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并在公积⾦中⼼缴存住房公积⾦。
第五条贷款⽤途仅限于借款⼈⽀付拟购现房的房款。
第六条借款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证明的职⼯。
(⼆)申请时在成都公积⾦中⼼已连续6个⽉(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没有提取公积⾦⽤于⽀付所购住房的⾸付款,同时⽆公积⾦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个⼈信⽤良好。
(五)借款申请⼈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
(六)借款申请⼈与售房⼈不存在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
(七)成都公积⾦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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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
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提取材料第二十条身份证明:(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
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提取审核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成都铁路局下属各单位、铁通四川分公司及中铁八局职工中,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相同的职工购房,办理购房提取时不做异地购房处理,购房提取按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工作所在地需由单位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