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川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四川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四川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公积金是一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在四川,职工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解决自己的住房、家庭、教育、退休等问题。
本文将就四川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条件及流程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提取条件1.住房贷款或购房资格:公积金提取的最主要条件之一就是住房贷款或购房资格。
职工购买在城镇范围内的自住房或者准备购房的人均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
如果是已经在还贷,还款期限没有超过12个月,或者已经还完贷款,那么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还清贷款。
2.个人或家庭其他紧急事项:在某些情况下,如生育、大病、找工作等个人或家庭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但是申请人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等。
3.租房、租借公用房:租房、租借公用房也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
不过需要符合四川人才安居房的相关规定。
二、流程1.在网上预约:首相职工需要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进行预约。
按照网站的指引填写预约信息,提交资料,等待落实后的确认时间。
2.提交申请材料:在确认预约时间之后,职工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的大厅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等。
3.审核:审核部门将根据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如职工的材料不齐全,则需要重新补全材料。
4.公积金提取:审核通过后,职工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到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
总之,提取公积金的流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提取条件。
提取过程中一定要如实提供申请资料且保管好相关材料,避免资料遗失或误交,从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和条件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也许会有所不同,但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看,仍然在许多共同之处,只要我们把握好了政策方向,就可以有的矢放,采取正确的途径提取公积金。
下面就来一起看一下公积金的具体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通常职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它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提取流程单位职工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公积金事宜,由单位出面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可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世分量证及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其它相关证件),由单位给予核实并出具提取公积金证明。
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对于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日内将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中。
6.对于单位不按照职工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可携带身世分量证件等有效证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督促单位办理,在经管理中心督促后仍无回应时,管理中心可依个人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全部提取条件包括了哪些一、公积金全部提取条件是什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较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绵阳市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退休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证明:户口薄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由子女或单位经办人提取的,成年子女由本人或委托人提取,幼年子女由监护人或职工单位经办人提取。)
3、职工、பைடு நூலகம்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
1、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
职工根据不同情况携带相应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被委托人需持两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加盖指印和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委托书原件。
第五步
凭归集科审核的《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第四步相应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贷款
公积金贷款
1、在贷款银行出具当前还贷证明(贷款余额),如职工已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还贷款,则需要提供还款明细;
2、凭公积金借款合同在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出具《提前还款申请书》;公积金中心还款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配偶或共同买受人的需提供亲属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人。
商业贷款
1、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
职工根据不同情况携带相应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夫妻双方有一方来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时,被委托人需持两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加盖指印和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委托书原件。
第二步
办理人根据不同情况准备相应资料
建房
1、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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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16年4月版)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离退休后,本息全部支付给职工个人。
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公积金的,将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五年内禁止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基本证明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实时转账到缴存人本人账户)。
(二)专项证明材料: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1)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已办理产权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证明(资金未要求监管的,提供资金流向证明)。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证明。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装修):提供相关部门危房鉴定证明(危房等级达C级以上)、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部门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偿还非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1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贷款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加盖贷款部门章)。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7.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8.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协议、所承租房屋产权证和租金收据。
绵阳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绵住房公积金发[2011]19号
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现对《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一)办理了购房贷款的提取
1、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 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第十三条 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绵阳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需要哪些材料?(详细解读)收藏!

绵阳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需要哪些材料?(详细解读)收藏!绵阳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绵阳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这就给大家一一解答。
提取条件房屋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3.租住自住住房的;非房屋类:1.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
2.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3.离休、退休的4.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5.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境)定居的8.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材料房屋类: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新房1、 1、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 或 1、房产证(签发两年之内);2、 2、付款票据。
2、购房发票。
二手房1、1、房产证;2、 2、契税发票。
职工未提取过公积金还贷款,以现金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1、 1、购房合同;2、 2、贷款合同;3、 3、结清证明(一年以内)。
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温馨提示:购房合同需房管局备案且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房产证需填发日期在两年以内,二手房需过户后才能办理。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职工填写《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基本信息,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偿还本金1、 1、借款合同;2、 2、贷款余额;3、 3、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还款申请书。
支付月供1、 1、借款合同;2、 2、贷款余额及近12个月还款明细。
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温馨提示:1、银行还款申请书由贷款银行出具,公积金还款申请书由职工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分中心)出具;2、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金只能提取两次,第二次提取须当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再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并结清贷款本息;支付月供每间隔一个整年可以办理一次;还贷选择一种方式以后不能变更;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以后,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待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4、偿还贷款一次只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夫妻双方不能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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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
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建房款总额的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每一个年度(12个月)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以上两项须提供公积金还款申请书、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首次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不超过货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个年度(12个月)后,可每年度从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一次不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以上两项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及银行同意的提前还款申请书、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3、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
4、有多套住房贷款,每年只能按一套住房月供×12个月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
第八条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
如果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第九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十一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第十三条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第十四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和以下证明材料: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
4、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缴存人,提供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
5、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6、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四章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第十六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缴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根据不同的种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时,应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盖有手印并注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或管理处、分中心)依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后限时办理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办理提取。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出的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申请书》以及缴存人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帐户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权向市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六月
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2230032
公积金提取咨询电话:2245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