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关于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旧房改造拆迁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将城镇危旧房纳入国家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
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
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计划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川16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爱华叶官清冯烈钢【审理法官】陈爱华叶官清冯烈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黄荣全【当事人-公司】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君【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荣全【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补偿合法违法不予答复管辖合法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土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广安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广安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在逆境中实现快速回升,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一、综合经济企稳向好态势明显。
经省统计局审定,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50.3亿元,同比增长14.7%,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三次产业分别完成增加值101.3、200.1和148.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5%、23.0%和10.8%;对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为6.5%、67.5%和26.0%,拉动GDP分别增长1.0、9.9和3.8个百分点。
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25.0:40.8:34.2调整为22.5:44.4:33.1,一产业比重比上年下降2.5个百分点,二产业比重比上年上升3.6个百分点。
工业化率为33.5%,较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对GDP贡献突出。
全市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240.1亿元,同比增长19.0%,占GDP的53.3%。
对GDP的贡献率为66.1%,拉动GDP同比增长9.7个百分点。
价格运行先抑后扬。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0.2%,商品零售价格下跌0.4%,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8%。
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5%,居住类价格下跌1.4%,其中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总体持平,租房价格上涨0.5%,水电燃料价格上涨0.4%。
企业家信心明显回升。
全年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50.2,比上年提高26.1点;企业景气指数为144.6,比上年提高28.2点,企业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改善较为明显,企业景气指数分别较上年上升38.4点、60.0点、20.0点、22.9点。
二、农业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67.0亿元,同比增长5.0%,实现增加值101.3亿元,同比增长4.5%。
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广安府办函[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34号)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进度,切实维护广大征地拆迁安置户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组长:席世洪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小兵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李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何良涛市民政局局长王宏市财政局局长文强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欧光贵市人防办主任周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德胜市气象局局长龚勇兵市地税局局长滕继平市规划局局长李代芹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党工委副书记蒋波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侯仁禄广安区委常委、副区长何跃斌前锋区政府副区长李寿喜广安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长余良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党委书记王祥永市房管局局长李涛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工作,研究解决“两证”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小兵兼任办公室主任,余良明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要组织足够工作力量,负责收集、整理“两证”办理基础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两证”申报工作,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补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补办和完善规划审批及变更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补办和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市安监、质监、人防、消防、气象等市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补办和完善质量安全及验收相关手续;市地税局负责处理契税相关问题;市民政局牵头负责门牌号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负责“两证”申报资料审核,并完成办证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0b11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1.png)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岳池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岳府〔2015〕11号)收悉。
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广安府发〔2009〕37号规定的“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其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的计算方式是按年计算支付,而不是按实际月份计算支付;拆迁过渡期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是指拆迁过渡期从第2年起,每年的过渡费在第1年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支付,而不是逐年加倍支付。
二、自2013年5月2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发布施行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37号)已同时废止。
广安府发〔2013〕13号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在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以及延期过渡费计算方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过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因此,对原实行还房过渡安置但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尚未还房安置的安置户,过渡费应按照新的标准支付。
此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结束——。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广安府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4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和前锋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人民政府)是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城管、公安、监察、工商、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篇: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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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旧房改造拆迁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政府系统公开信箱
邮件字号:南川信箱[2010]456
发布单位:南川区政府
来信内容:关于旧房改建的申请尊敬的领导:
我家位于水江至鱼泉路段旁,于1986年修建平房三间[石头墙],面积约140平米[包括猪圈].因家庭困难,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墙体开始下陷和裂缝,屋顶漏水,居住危险.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至七口,我家的平房已经完全住不下.故于2010年10月向水江规划部门提交了旧房改建的申请,希望将危房部分重新修缮和在平房的基础升建一层.但迟迟得不到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多次找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还要领导同意,或者领导不在,说他们不是领导,现申请已拖了一个多月了,真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办理.而另一方面我家的周围在不断地拆建楼房,问说是领导同意了.经过了解说他们才符合规划政策.
所以我和家人都非常无助和困惑?
一,这样的申请到底需要多少个工作日,我们合理的申请为什么拖着不予办理?
二,如果说几个人合伙建房才叫符合政策,我们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就不应该解决吗?
三,是不是有钱有关系的人才能建房,而像我们这样贫困的百姓就不予解决住房问题?难道说我们的领导只讲政绩,就不管老百姓的疾苦吗?
故真诚的恳请上级领导,百忙之中关心一下像我们这样的贫困的弱势群体和老百姓,帮助解决一下民生问题!
此致敬礼!
办理单位:南川区政府
办理结果:金立同志:
你好,来信已收悉。
你所咨询的关于旧房改建的申请的有关问题,经区规划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建房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初审后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信收悉至今为止区规划局从未收到你的建房申请,请你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申请,我们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如符合条件,立刻办理。
以上回复,希望你满意
2010.12.2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 D=26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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