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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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诊申请大病医保流程

深圳市门诊申请大病医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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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此表一式四联,由参保人、诊断医院和市社保机构各执一份。

(第一联:送社保机构) 如需邮寄送达,需自付相关邮寄费用,请签字确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如需邮寄送达,需自付相关邮寄费用,请签字确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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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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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报销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须知。

一、大病门诊种类和报销比例1.癌症:报销比例为90%;2.乙肝病毒性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报销比例为90%;3.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先天性外生殖器畸形:报销比例为90%;4.重大器官移植(肾、肝、心脏、肺):报销比例为90%;5.血友病:报销比例为90%;6.重型肌无力、重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重型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严重脑力缺陷:报销比例为90%。

二、大病门诊费用结算流程1.患者就诊患者就诊时,先由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并确认是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大病。

确认后,医院将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并将其与病历、发票等材料一同上报。

2.医院结算医院拿到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后,将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待审核。

3.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患者符合报销条件。

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金额直接打入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4.患者报销患者拿到保险报销款后,需前往医院财务处进行报销手续。

医院将根据保险报销款项和患者个人支付费用进行结算,并核实后给予患者相应的报销金额。

三、门诊大病报销的注意事项2.患者需确保门诊大病确属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否则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5.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确保医院正规合法、有资质,并且处方药品需按照医保目录规定执行。

四、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对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报销政策,市民应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

在选择医院和医生时,应注意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医院和医生,以免就医过程中出现疏漏导致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同时也要注意合理用药,避免滥用药物,减轻医疗负担。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及待遇的相关规定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缴费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一)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七)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 属于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 料的 转诊医院门诊费用/ 转诊医院门诊费用/非结算医院 急诊费用 整体限制 门诊输血待遇 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地方补充医疗 、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 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 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诊疗项目的费用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地方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额度
——
5万
10万
15万
20万
不设上限
4、生育医保待遇 、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1、门诊保障(参保时需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保障(参保时需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第七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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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一、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
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一类门诊大病待遇;
(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
(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一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四)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五、门诊大病的诊断医院有哪些?
诊断医院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六、每种门诊大病各有哪些诊断医院?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断医院名单及可诊断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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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安排,门诊大病参保人应该什么时候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
为防止参保人确认时间过于集中,影响诊断医院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将社会保障卡号的末位数字分为四组,把门诊大病的确认工作按每月一组分批进行。

具体安排如下:末位数字为0、1和2的在3月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3、4和5的在4月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6、7和8的在5月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9的和当月错过办理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6月办理和补办确认手续。

八、患有多种门诊大病怎么办?
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应分别进行确认,根据病情,可以在同一诊断医院进行确认,也可在不同诊断医院确认,属于同一诊断小组诊断范围内的病种可一次完成确认手续。

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应领取《证明书》,但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九、更换或遗失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怎么办?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

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十、参保人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在就医时应注意什么?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会
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二)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在交医疗费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记账;
(三)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有几个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审核报销,详情在下一个问题叙述;
(四)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具体名单为: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五)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应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单另行公布。

十一、门诊大病什么情况可记账?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刷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逐步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十二、参保人有什么情形,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1、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未实行记账前);
2、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
3、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
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4、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十三、关于门诊大病待遇的有效期有些什么规定?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
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十四、参保人在确认门诊大病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如何处理?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自4月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

尚未办理门诊大病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可凭劳动保障卡、《证明书》、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有关资料在下一保险年度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年度报销。

其中2008年4、5、6月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计入08-09医疗保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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