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专利法》、《中华人民XX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X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XX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体系的对策研究

( 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 摘
10 2 ) 50 8
要】 我 国企业在知识产权 实施 中 存在 着领 导对知识产权 实 意识 不强、 施 知识产权 实施与企业现行 管理体制脱节 、
缺 乏健全的法制保 障等 问题。构建我 国企业知识产权体 系的对策是 : 确立企业知 识产权 的战略 目标 ;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核 算和评估工作 ; 依法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 ; 加强知识产权 的人 才培养。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 对策
[ 中图分类号】 F7. 23 4
【 文献标识码】 B
和维持企业竞争优势 的意识和能力都 比较薄弱。反观这 容。 不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简单的核算方法已 现象形成的连锁反应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需求 。 从国际竞争的高度 , 提高对企 的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运用知识产权来提升和维持企 业知识产权概念和法律关系的认识 , 建立管理机构 , 健全 业竞争优势的意识和能力薄弱 ,无法形成关键技术 自主 管理制度 , 积极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提高企业效 知识产权 的企业 产 品。 益, 是企业改革的大势所趋。 ( 知识产权实施与企业现行管理体制脱节 二)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 属于企 引言 业经营战略中的子战略。在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的今天 , 由 与有形财产不周,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专有性、 地 于企业经营方式的进步及情报的高度利用 , 企业经营活动 域性、 时限性等特点 , 知识产权的获得也需要特有的法律 中的战略性因素不断被强化。 企业要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求 程序。因此 , 对知识产权 的辨别管理和保护具有特殊性 , 得生存 和发展 , 必然要在 战略上考 虑其 它经 营活 动。在 企 如对知识产权 的侵犯多表现为剽窃 、 仿制、 冒充等 。 不易 业经营活动方面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 可以有效遏制竞争对 识别。 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 而完全相同的 手, 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市场竞争份额, 并不断提高 房子可分属不同的房主。一 国所确认 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企业 自 身的竞争能力 , 从而在市场中获得丰厚的回报。我 在其它国度一般不能发生效力。 有效期一过 , 知识产权就 国大多数企业现行管理体制没有将知识产权战略视为企 自 行终止 , 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 , 等等。 业 经营战略 , 造成 了严 重脱 节。在对 全国企业知 识产权战 知识产权问题 已经融入到现代企业的各种主体行为 略实施 情况进行 的抽样 调查 中 , 结果半 数 以上 的企业都将 中, 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运作模式和手段。 是否 “ 产品质量” 作为首选 , 排在第二 、 三位的依次是“ 营销手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工作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企业的组织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的载体,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企业专利事务援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援助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专利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包括:(一)制定、申报和实施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企业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提供服务;(三)促进专利审查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四)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五)进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六)根据情况需要接受交流人员进站交流。
本条第四款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下同。
第四条专利工作站依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利工作站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配合管理。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专利工作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
第七条申报专利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原则上为大中型、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突出的小企业也可申报;(二)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三)企业自身对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有迫切需要;(四)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与专利审查工作相关性较高;(五)具备设立专利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必要的物质条件,具有办公场地,可挂靠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统筹规划集团公司专利申请、运用、保护和放弃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间接控股)、经费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1-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依法开展各项专利工作,并将专利工作作为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环节之中。
第六条各单位的专利指标完成情况和专利管理工作水平将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各单位应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措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分别设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科技设备部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集团专利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上级专利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对所属各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2.制定集团公司专利管理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3.开展专利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4.组织对专利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以及与专利有关的学习、交流、奖励活动;5.负责各单位专利权放弃等审批工作;-2-6.负责集团公司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与报酬兑现工作;7.专利集团公司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质认证;8.负责建立和管理集团本部的专利信息档案;9.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专利及其经费管理;10.其它与专利管理相关的工作。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技术中心为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公司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2、组织协调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公司拥有的专利成果;3、参与专利成果的实施,管理专利转让以及我公司在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到的专利工作;4、负责专利成果科研资料归档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6、负责与管理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上级部门联系;7、负责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成绩显著的专利管理工作者的奖励工作。
8、负责专利有关费用的管理;9、为公司员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第五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均需首先到公司技术中心申请并登记。
1、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发明专利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调离、退休、退职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4)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除上款所述四种情况之外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条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物质条件是指:(1)公司的资金;(2)由公司申请的各级政府拔款或银行贷款;(3)公司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公司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5)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所获专利权归公司持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公司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6.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工作将在前三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和范围,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广泛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从中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和《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二、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100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
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0-30家单位申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0-15家单位申报。
前三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
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此次试点。
试点工作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之日起算,为期两年,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验收考核。
三、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产业振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并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护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北京公司享有合法专利权益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益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经授权或许可取得的其它专利权益。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工作。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利权益主要针对职务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北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北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原则: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与转让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推动并完善企业自主专利保护机制。
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定义均参见《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第五条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授权后,对于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专利开发部门应在专利职能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北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提前考察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技术水平和专利实施能力,并填写专利许可审批表(参见附件2)。
第七条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当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许可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草本(参见附件3);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在确定合同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专利开发部门应将专利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过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专利开发部门应将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北京公司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第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
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
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专利产权管理第九条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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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1990年3月22日国家体改委等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服务。
保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可作为评价、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
第六条大型企业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
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七、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八、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专利事业,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专利事务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事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九条企业专利工作者的任务
一、在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执行任务,并对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负责。
二、积极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本企业的专利文献检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专利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参与确定给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养、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二、申报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五章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
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
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隶属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企业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二十条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销售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
企业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者要依法做好本企业专利权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本企业的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企业从国内外引进技术时,要对该项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
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列有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该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避免造成侵权。
第七章专利文献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时,应先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
第二十八条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订阅有关的专利文献。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与专利管理人员要积极收集、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提出对策,及时提供给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
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意见或裁决应予履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专利管理人员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基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上述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申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